弘扬华夏古籍 传承国粹精华

总说(采摘各书)

此经要义有五。一以法喻为名。二辨实相为体。三明无住为宗。四论断疑为用。五判大乘为教相。若昧法师曰。法身真智曰般若。法身理果曰彼岸。必以真智为先导。然后能断烦恼。出生死。圆证理果。故曰智慧到彼岸。实相常住为体。体即法身。观照契理为宗。宗即般若。文字断疑为用。用即解脱。般若二字。包括宗体用。而独标般若为名者。以法身非智慧不显。解脱非智慧不成也。

智者大师曰。般若有三种。实相。观照。文字。实相即第一义谛。观照即智慧。文字能作诠。亦为般若。

无著云。金刚难坏。坚也。金刚能断。利也。坚喻般若本觉。利喻般若始觉记云本即实相。始即观照也实相是体心本无相以本来真理为实相(是生实相妙解真诠)。即如来藏自性清净心。观照是用。心本有觉。以真智所现为观照。即相应本觉之妙慧(体用双疏理智互发分明的当一读一快)。故体用虽分。理智则一。疏云。即智之理为实相。即理之智为观照也(破的语)。般若正翻曰慧。今云智慧。慧即智体。智即慧用。

记云。金刚般若有二种。实相者。理也。观照者。事也。离理无智。离智无理。故能断一切。即坚即利也。

此经为众生性中所有。人自不见。但知诵读文字。祗于身外觅佛。句下求经。若悟得本心。始知此经不在文字。始知诸佛皆从此经出。学者持内心经。以立见性之法。即此经不假立法矣。

此经通部总是发明大乘义理。善现耻小慕大。故特为启请。有应住降伏之问。此问直开千万世教门心法。经云。是经为发大乘者说。为发最上乘者说。明以大乘为教相也。

此经以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十字为纲。一点菩提心。却是金刚正眼。万法总持。要看得十分郑重。方知切实下手工夫处。菩提心一发。智光便现。名为般若。一切万行。从此而生。所以学佛人。初从净信。直至成佛。总离不得发菩提心。(倘不发此心。则不应住而住。当降伏而不降伏。即护念付嘱不信从矣。是以经中于发阿耨多罗句。凡二十九见)。

金刚经佛说无相。但去妄念。不去天理。若并天理去了。岂非行尸走肉。虚生世间。故于第十四分中说出生实相三字。慧根人虚于此着眼。(要知说无相处。俱是说实相处。乃是佛家命脉)紫柏老人云。后人目释氏为空门。殊非释氏本旨。吾儒不去细究。但言佛氏虚无寂灭。岂不罪过。

圆旨云。般若固在离相。然必以离相般若。贯彻于施忍等五度中间。实实去行。方能打成一片。故经文说般若。必从布施忍辱等处见之。

修学人心有解悟。而未从事上证过。所见终不实落。空生既悟实相。佛复为说忍辱一大段经文。正欲其从极难忍境界。一一历过。毫不动念。方是真正实相般若也。

离相般若。原从森罗万象中见。并非断灭相也。佛一路说离相般若。入后陡提可以三十二相观如来试空生。空生直答云可以观。正见其所见谛当处。后人不知佛意。见转轮王一难。便谓空生不该如此说。埋没空生多矣。

布施为六度之首。是修行中一大事。首言灭度无量无数无边众生。实无众生得度。是如来之般若法施也。此经句句是般若法施。菩萨心施。与财宝施身命施不同。一无住着。不落根尘。故第四分中。即云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

○末世以布施为修行。以施舍为布施。又藉布施以求福利。是执四相以求佛也。根尘不净。性海弗澄。修行者岂其如是。

经中屡言清净。盖一切诸相。有清有浊。有垢有净。实相般若。一切舍离。故清净二字。惟实相般若足以当之。长老说信心清净。则生实相。苟未清净。不名信心。

舍利弗告佛言。菩萨有四清净行法。情清净。法清净。愿清净。佛土庄严功德清净。

此经彻底掀翻。一味鞭挞妄情。直下如迅雷杲日。古剑太阿。无物不摧。无微不照。(所谓般若如大火聚。触着便烧)直使法法皆无所得头头始是家珍。而本来清净之体见矣。

金刚经无前半部。演说不开。无后半部。搜括不尽。自十七分中。复说云何应住一段。收拾全旨。已后先详者略之。先略者详之。节节相承。各有妙义。

上半部说无相三昧。是菩萨法。下半部说第一义谛。是佛法。菩萨即佛因。佛即菩萨果。所谓因该果海。果彻因源。

第六分中一信字。与第二十八分中一忍字。相为表里。信是入道之门。忍是守道之根。

大圆云。十三分以前。止说根本智。结经名般若。十四分后。从六波罗蜜说起。直至得菩提。俱明一切法皆佛法。连差别智亦说完了。恐人疑般若外别有善法可修。故二十四分又提出般若经名。以见差别智。即在根本智内。总名般若。因以修善法福德。较量结之。(十六分前。说解行发心。是从根本说到差别。十七分后。说证发心。皆从差别摄归根本)。

自十七分至二十五分。是证发心。意在泯一切法。以通达无我之真如法。以一切法无我为义。以菩提无得而得为趣。二十六分至三十一分。是破一切见。以显如来知见无见之正见。总为发菩提心人说。以知见无见为义。以不生法相为趣(二十五分前。是教人通达无我法。二十六分后是。教人破除有我见)。

欲通达无我法。先须破除有我见。通达无我法。要合得浑成。合得浑成。方能破一切相。所以将即非是名三句一时说。拣破有我见。要分得清楚。分得清楚。方能破一切见。所以将即非是名三句劈开说。我见不出有无一异。二十九分。说出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方是三句一时说。而有无四句之我见破尽矣。三十分断法身化身一异疑。说个尘非尘。界非界。一合非一合。而一异四句之我见又破尽矣。如如不动。不取于相二句。是以离相会如。为说法之式。而本之观法妙智。非根本差别二智俱圆。不能成此一观。故一部般若。以此结之。

圣贤差别。不在实相理体上。却在观照智用上。说出般若即非般若。连觉照亦无住着处。然后遍尘遍界。即相非相的大身。一时现出。空生方才解得实相即是非相。众生相即是非相。离一切诸相。即名诸佛。佛眼法眼。一时开矣。不住相的般若。方得彻底。根本智已得。才可去行六波罗蜜。忍辱下便教他将这离一切相约智慧。贯入万事头边。实实行将出来。俾众生咸受利益。自此至不可思议。总在功德上说。所谓回理向事也。及再问离相如何发心。却又从度生说出实无有法发菩提得菩提。十七分自如来所得阿耨多罗以前。是回事向理。无实无虚。至真是菩萨。是事理无碍。五眼福德相好言说四章。是离即离非。是即非即。教中则双照双遮。宗门则所谓同生同死也。到此方了得三四分之度生行施。不住相之案。一经大旨方完。后面有无一异将四句劈开。正所以显即非是名三句一时说妙旨。以见分之即成我人众生寿者四相。有个一合在。四见亦未全忘。直到有无一异俱离。一合相亦不可得。方是四见俱离之正见。因示人以受持之法。教以演说之方(已上四说俱摘张有誉)。

宗密曰。此经为对治我法二执。烦恼所知二障。二执若除。二障随断。为除二执。故说此经。

宋徴舆曰。凡夫计五蕴以为我。名我执。外道二乘计诸法有性。名法执。由我执起烦恼。为烦恼障。由法执起所知。为所知障。故曰二执若除。二障随断也。

陈雄曰。植善根者。始而诵经。终而悟理。得坚固力。金刚是也。具大智慧。般若是也。度生死海登菩提岸。波罗蜜是也。五祖大师常劝僧俗。但持金刚经。自能见性。必至成佛。

盛诚斋云。观大乘诸部。多诸菩萨。互相参证。而是经当机。独一空生尊者。或启请。或呼示。或领受。浅深粗细。自成条理。当于前后一贯中求之。诸经问答每以逆徴取证。而空生领受。语语顺承。随机所触。迎刃辄解。故毋烦辞费。大乘所论。如五法三性八识二执界入处有种种多名。而是经惟说一心。前有无住生心一语。后有不可得三言。枝叶悉空。独标根本。斯为了义。第三时后。一味谭空。而是经所说。空字亦所不立。惟以无相为实相。即无住为应住。自发心以至心无可发。再以无实无虚统而明之。

金刚经中。佛言其大。则谓如须弥山王。言其多。则谓如恒河沙等。言其久。则谓如无量阿僧祗劫实因极大极多极久。无尽之数也。非如来形容过当。亦非如来好为此等语以骇世俗。读者当求其理。

金刚经(第八)依法出生分中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布施。不如持经之福。(第十一)无为福胜分中。恒河沙世界七宝。比大千又多矣。亦不如持经之福。(第十三)如法受持分中。以河河沙等身命布施。不徒七宝矣。较之受持解说。终不能胜。(第十五)持经功德分中。以恒河沙等三度身命布施。视前又甚矣。终不及持经功德。能净业障分中。自叙供养诸佛之多。视七宝身命布施。大有间矣。亦不如持经解说之万一。(第二十四)福智无比分中。以须弥山王之七宝比喻。又多且高大矣。亦不及持经解说之福。言虽重叠。意实一步紧一步。总表此经乃见性要旨。能见自性。即得成佛。岂布施之福所能比量哉(佛知末法劫中多以布施当修行。不知解说见性要旨。所以谆切反覆言之耳)。

读金刚经者。当先有慈悲喜舍四无量心。又须静坐观心。心无其心。然后可入大道而悟金刚之义(七祖所撰开经偈。先请八金刚。欲转身中之八识也。次请眷索爱语四菩萨。乃慈悲喜舍四无量心。吾身中之菩萨也。能见自性。何必于身外觅佛)。

全经纲领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三分)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五分)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七分)应无所住而生其心。(十分)信心清净即生实相。 若心有住即为非住。 此法无实无虚。(俱十四分)实无有法。 通达无我法。(俱下卷十七分)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十八分)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二十八分)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三十一分)为人演说不取于相如如不动(三十二分)

各分经旨(一分)是证信序(二分)是询求要旨(三四)是正答住降。(五分)明有相皆妄。而显无相之真佛(六七)明非法皆相而显无为之真法(五分至十四分)明诸佛总是离相见佛。(九十)是历徴一切圣贤证修处。皆不可取说(十一十三)较量经胜(十三)示以经名。并示奉持之法(十四)教以从解起行。离相发心。以利益众生(十五十六)明行持此经功德难量[下卷](十七分)详言实无有法以明诸法之如义。而以通达无我法结之(十八至二十一)正明一切法无我(二十三二十四)言修善法不外般若(二十五分)说如来度生。实无灭度(自十七分至二十五分)总名忘法证如。(自二十六分至三十一分)总是破见显智(二十六分)明著有者之为邪道(二十七分)明着无者之为断灭(二十八分)明无我之功德独胜。一切法无我。是成于忍。非忍则不能守道(二十九分)约法身破有无以明无去来(三十分)约尘界破一异。为诸人扫除贪着事相。以界喻法身。以尘喻化身(三十一分)约止观破我法二见。 我空法空。故能无住。无住故能住。此是般若究竟(三十二分)以流通终焉

上一章 > 目录 < 下一章
版权所有©趣古籍   网站地图 滇ICP备2023006468号-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