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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朱元璋篡夺了元末农民战争的胜利果实做了皇帝,成为地主阶级政治利益的代表。他当然是尊重、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的。但是,事情并不如他所想望的那样。大地主们也有两面性,一面同样尊重、维护他的统治,另一面,随着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大地主们家里有人做官,倚仗政治力量,用隐瞒土地面积、荫庇漏籍人口等手段来和皇家统治集团争夺土地和人力,直接影响到皇朝的财政、税收和人力使用。“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指税。”(1)“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2)由于触犯他的利益的大地主们的强占、舞弊,皇朝的经济基础发生问题了,地主阶级内部矛盾发展了,激化了,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基础,非对触犯他的利益的大地主加以狠狠的打击不可。

朱元璋从渡江以后,就采取了许多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措施。例如龙凤四年(公元1358)取金华,便选用金华七县富民子弟充宿卫,名为御中军。(3)这件事一方面表示对地主阶级的尊重和信任,另一面也是很重要的军事措施,因为把地主们的子弟征调为禁卫军人,随军作战,等于作质,就不必担心这些地区地主的军事反抗了。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选取直隶应天诸府州县富民子弟赴京补吏,凡一千四百六十人,(4)也是同样作用。对地主本身,洪武三年做的调查,以田税多寡比较,浙西的大地主数量最多,以苏州一府为例,每年纳粮一百石以上到四百石的四百九十户,五百石到一千石的五十六户,一千石到二千石的六户,二千石到三千八百石的二户,共五百五十四户,每年纳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5)三十年又做了一次调查,除云南、两广、四川以外,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地主们田在七顷以上的共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编了花名册,把名册藏在内府印绶监,按名册以次召来,量才选用。(6)应该看到,田在七顷以上,在长江以南的确是大地主了,但在长江以北,就不一定是大地主,而是中小地主了。

地主对封建统治集团和农民来说,也是有两面性的。一面是他们拥护当前的统治,依靠皇朝的威力,保身立业。朱元璋说过,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今郡县富民,多有素行端洁,通达时务者。叫户部保荐交租多的地主,任命为官员、粮长。(7)一面他又指出:“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8)以此,他对地主的政策也是两面性的,双管齐下。一是选用做官僚,加强自己的统治基础;一是把他们迁到京师,繁荣首都,同时也削弱了地主在各地方的力量。在科举法未定以前,选用地主做官,叫作税户人才,有做知县、知州、知府的,有做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9)例如浙江乌程大族严震直就以税户人才一直做到工部尚书,后来浦江有名的郑义门的郑沂竞从老百姓任命为礼部尚书。(10)又以地主为粮长。以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习本地情况,容易被黠胥宿豪蒙蔽,民受其害。不如用有声望的地主来征收地方赋税,负责运到京师,可以减少弊病。(11)洪武四年九月,命户部计算土田租税,以纳粮一万石为一区,选占有大量土地纳粮最多的地主为粮长,负责督收和运交税粮。(12)如浙江布政司有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七千一百四十六户,每年纳粮九十三万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设粮长一百三十四人。(13)粮长下设知数(会计)一人,斗级(管斗斛秤量的)二十人,运粮夫千人。(14)并规定对粮长的优待办法,凡粮长犯杂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纳钞赎罪。(15)三十年又命天下郡县每区设正副粮长三名,编定次序,轮流应役,周而复始。(16)凡粮长按时运粮到京师的,元璋亲自召见,谈话合意的往往留下做官。(17)元璋把征粮和运粮的权力交给地主,以为这个办法是“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18);免地方官“科扰之弊,于民甚便”(19)。他把地主也当作良民了。但是事实恰好相反,不少地主在做了粮长以后,在原来对农民剥削的基础上,更加上了皇朝赋予的权力,如虎添翼,肆行额外剥削,农民的痛苦也就更深更重了。例如粮长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扰民户,收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等等,通共苛敛米三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止该一万石,邾阿乃个人剥削部分竟达米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农民交纳不起,就强迫以房屋准折,揭屋瓦,变卖牲口,以及衣服、段匹、布帛、锅灶、水车、农具,等等。(20)又如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粮附加到十八种。(21)农民吃够了苦头,无处控诉。(22)朱元璋也发觉粮长之弊,用严刑制裁。尽管杀了不少人,粮长依然作恶,农民也依然被额外剥削,改不好,也改不了。(23)

除任用地主做官收粮以外,朱元璋还采用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的政策。洪武三年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这时凤阳是中都),其中有不少是地主。洪武二十四年徙天下富户五千三百户于南京。(24)三十年又徙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于南京,称为富户。元璋告诉工部官员说:“从前汉高祖这样做,我很不以为然。现在想通了,京师是全国根本,事有当然,确实不得不这样做。”(25)

江南苏、松、杭、嘉、湖一带的地主被迫迁往凤阳,离开了原来的乡里田舍,还不许私自回去。这一措施对于当时东南地主阶级是绝大的打击。旧社会的地主阶级离开了原来占有的土地,也就丧失了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相对的,以朱元璋为首的新地主阶级却可以因此而加强对这一地区人民的控制了。这些地主从此以后,虽然不敢公开回到原籍,却伪装成乞丐,以逃荒为名,成群结队,老幼男妇,散入江南诸州县乞食,到家扫墓探亲,第二年二三月间又回到凤阳。年代久了,也就成为习惯。五六百年来凤阳花鼓在东南一带是妇孺皆知的民间歌舞。歌词是:

家住庐州并凤阳,凤阳原是好地方。

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26)

地主们对做官、做粮长当然很高兴,感激和支持这个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政权。但是,地主阶级贪婪的本性是永远也不能改变的,他们决不肯放弃任何一个可以增加占领土地和人力的机会,用尽一切手段逃避对皇朝应纳的赋税和徭役。例如两浙地主所使用的方法,把自己的田产诡寄(假写)在亲邻佃仆名下,叫作“铁脚寄诡”,普遍成为风气,乡里欺骗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叫作“通天诡寄”。(27)此外,还有洒派、抛荒、移丘换段等手段。元璋在处罚了这些地主以后,气愤地指出:

民间洒派、抛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都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土财,当科差之际,作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28)

地主把自己的负担通过舞弊手段转嫁给“细民”“小户”“小民”,也就是贫苦农民,结果是富的更富,穷的更穷了。(29)地主阶级侵占了皇家统治集团应得的租税和人力,贫苦农民加重了负担。皇朝一方面田赋收入和徭役征发都减少了,一方面贫苦农民更加穷困饥饿,动摇和侵蚀了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阶级内部发生矛盾,斗争展开了,地主不再是良民,而是“奸顽豪富之家”,是“豪猾”了。

朱元璋斗争的对象是地主阶级中违法的大地主。办法有两条,一条是用严刑重法消灭“奸顽豪富之家”,一条是整理地籍和户口。

洪武时代大地主被消灭的情况,据明初人记载,如贝琼说:

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30)

方孝孺说:

时严通财党与(胡惟庸党案)之诛,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当是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31)

吴宽说:

吴……皇明受命,致令一新,富民豪族,刬削殆尽。(32)

长州情况:

(城)东……遭世多故,邻之死徙者殆尽,荒落不可居。(33)

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或死于刑,邻里殆空。(34)

有的大地主为了避祸,或则“晦匿自全”(35),或则“悉散所积以免祸”(36),或则“出居于外以避之”(37),或则“攀附军籍以免死”(38),但是这样的人只占少数。浙东西的“富民豪族,刬削殆尽”。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是十分残酷的。

另一方面,经过元末二十年的战争,各地田地簿籍多数丧失,保存下来的一部分,也因为户口变换,土地转移,实际的情况和簿籍不相符合。大部分田地没有簿籍可查,大地主们便乘机隐匿田地,逃避皇朝赋役;有簿籍登载的田地,登记的面积和负担又轻重不一,极不公平合理。朱元璋抓住这中心问题,对大地主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方法是普遍丈量田地和调查登记人口。

洪武元年正月派国子监生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量田亩,定其赋税。(39)五年六月派使臣到四川丈量田亩。(40)十四年命全国郡县编赋役黄册。二十年命国子监生武淳等分行州县,编制鱼鳞图册。(41)前后一共用了二三十年时间。才办好这两件事。

丈量田地所用的方法,是派使臣到各州县,随其税粮多少,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会集里甲耆民,量度每块田亩的方圆,作成简图,编次字号,登记田主姓名和田地丈尺四至,编类各图成册,以所绘的田亩形象像鱼鳞,名为鱼鳞图册。

人口普查的结果,编定了赋役黄册,把户口编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地主十户做里长,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设一甲首。每年以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后次序根据丁粮多少,每甲轮值一年。十甲在十年之内轮流为皇朝服义务劳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在城市的里叫坊,近城的叫厢,农村的都叫作里。每里编为一册,里中有鳏寡孤独不能应役的,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名曰畸零。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粮增减重新编定服役的次序,因为册面用黄纸,所以叫作黄册。

鱼鳞图册是确定地权(所有权)的根据,赋役黄册是征收赋役的根据。通过田地和户口的普查,制定了这两种簿籍,颁布了租税和徭役制度,不但大量的漏落的田地户口被登记固定了,皇朝从而增加了物力和人力,稳定和巩固了统治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一部分大地主,从他们手中夺回对一部分田地和户口的控制,从而大大增强了皇家统治集团的地位和权力,更进一步走向高度的集中、专制。洪武二十四年全国已垦田的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仅仅隔了两年,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国已垦田数字就激增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增加了四百六十三万二千八百七十七顷。以增垦田地最多的一年,洪武七年增垦田地数目为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来比较,两年的时间增垦面积也不可能超过两百万顷,显然,这个激增的数字除了实际增垦的以外,必然是包括从大地主手中夺回的漏落的田地,是田地普查的积极成果。由于在斗争中取得这样巨大的胜利,朱元璋的政权比过去任何一个皇朝,都更加强大、集中、稳定、完备了。

对城乡人民,经过全国规模的田地丈量,定了租税,在册上详细记载田地的情况,原坂、平衍、下隰、沃瘠、沙卤的区别,并规定凡买置田地,必须到官府登记及过割税粮,免掉贫民产去税存的弊端,同时也保证了皇朝的财政收入。十年一次的劳役,使人民有轮流休息的机会。这些措施当然都是封建剥削,但比之统一以前的混乱情况,则确实减轻了一些人民的负担,鼓舞了农民的生产情绪,对于社会生产力的推进,是起了显著的作用的。

朱元璋虽然对一部分大地主进行了严重的斗争,对广大农民作了一些必要的让步,一部分大地主被消灭了,一部分大地主的力量被削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加了;但是,这个政权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权,首先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即使对农民采取了一些让步的措施,其目的也还是为了巩固和强化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权。无论是查田定租,无论是编户定役,执行丈量的是地主,负责征收运粮米的还是地主,当里长甲首的依然是地主,质正里中是非、词讼,执行法官职权的“耆宿”也是地主,当然,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从上而下的重重地主统治,地主首先要照顾的是自己家族和亲友的利益,是决不会关心小自耕农和佃农的死活的。由于凭借职权的方便,剥削、舞弊都可以通过皇朝的统治权来进行,披上合法的外衣,农民的痛苦就越发无可申诉了。而且,只要是地主阶级的子弟,就有机会、权利受到教育,通过税户人才、科举、学校等途径,成为官僚、绅士。官僚、绅士是享有合法的免役权的。洪武十年朱元璋告诉中书省官员:“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官员是贵人,庶民是贱人,贵人是不应该和贱人一样服徭役的。十二年又下令:“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42)则连乡绅也享有免役权了。在学的学生除本身免役外,户内还优免二丁差役。(43)一般贫苦农民连饭也吃不饱,哪能上学?上学的学生绝大部分也还是地主子弟。这样,现任官、乡绅、学校生员都豁免差役,还有办法逃避租税,于是完粮当差的义务,便大部分落在自耕农和贫农身上了。自耕农、贫农不但要出自己的一份,官僚、绅士、生员、地主不交的一份,他们也得一并承担下来。因此,官僚、绅士、生员、地主越多的地方,农民的负担也就越重。

洪武一朝,长江以南农民起义的次数特别多,地区特别广;明朝二百几十年中,农民起义次数特别多,规模特别大,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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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第34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二卷·哥达纲领批判》,第32页。

(3) 《明太祖实录·卷六》。

(4)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5) 《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

(6)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二》。

(7) 谈迁:《国榷卷六》。

(8) 《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

(9)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五·施孝先墓表》。

(10)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明史·卷二百九十六·郑濂传》。

(11) 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二·恭题粮长赦谕》。

(12)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

(13)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

(14)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五》。

(15) 《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

(16)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四》。

(17) 《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18)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

(19) 《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一》。

(20) 《大诰续诰·卷四十七》。

(21) 《大诰续诰·卷二十一》。

(22) 黄省曾:《吴凤录》。

(23) 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

(24)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

(25)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

(26) 赵翼:《陔余丛考·卷四十一·凤阳丐者》。

(27)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

(28) 《大诰续诰·第四十五·靠损小民》。

(29)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

(30) 《贝清江集·卷十九·横塘农诗序》。

(31) 方学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采苓子郑处士墓碣》。

(32)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

(33) 《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墓志》。

(34)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35)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36) 《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三·怡隐处士墓表》。

(37) 《匏翁家藏集·卷七十四·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致仕朱公墓表》。

(38)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

(39) 《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九》。

(40)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四》。

(41)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五》,《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

(42)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一十》,《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六》。

(43) 张居正:《太岳集·卷三十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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