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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圣第五十八

【题解】

“诏圣”目录原误作“诸圣”,今据本篇改正。诏,告。“诏圣”,就是告以所谓圣人之道的意思。本篇继续就“礼治”和“法治”的问题进行辩论。文学美化“成、康之世,赏无所施,刑无所加”,胡说什么“闻礼义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认为“反古而悖民心”,必然导致“罢民不畏刑法”,“匹夫奔万乘”的所谓严重后果,坚持“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主张。御史在驳斥文学时提出“衣弊而革才(裁),法弊而更制”的变革主张,从“时世不同,轻重之务异”的历史进化观点出发,认为“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强调执行法治,“故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

御史曰:夏后氏不倍言①,殷誓,周盟,德信弥衰②。无文、武之人,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失势,而见夺于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③,法弊而更制。高皇帝时,天下初定,发德音,行一切之令④,权也,非拨乱反正之常也⑤。其后,法稍犯,不正于理。故奸萌而《甫刑》作⑥,王道衰而《诗》刺彰,诸侯暴而《春秋》讥⑦。夫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画衣冠非阿⑧,汤、武刻肌肤非故⑨,时世不同,轻重之务异也。

【注释】

①“倍”原作“信”,形近而误,今改。本书《世务篇》:“宋襄公信楚而不备。”今本“信”误作“倍”,这是本书二字互误之证。《淮南子·氾论篇》:“夏后氏不负言,殷人誓,周人盟。”即此文所本。负,古音与“背”、“倍”同。

②弥:更加。

③才:通裁。

④一切,原作一卒,正嘉本、撄宁斋抄本,太玄书室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百家类纂》、《百子类函》作“三章”。卢文弨曰:“《大典》亦作‘一卒’,未详”。案当作“一切”,音相近之误,今改。以其为“一切之令”,故云“权也”。《复古篇》:“扇水都尉所言,当时之权,一切之术也。”用法与此相似。凡权时设置之令、之法、之制,皆可谓之一切之令,一切之法,一切之制。《汉书·贡禹传》:“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用度不足,乃行壹切之变。”王先谦《补注》曰:“谓权时之变法。”又《王莽传》下:“又下书曰:“惟设此壹切之法以来,常安六乡,巨邑之都,枹鼓稀鸣,盗贼衰少..今复壹切行此令,尽二年止之,以全元元,救愚奸。”《文选》曹子《求通亲亲表》:“今臣以一切之制,永无朝觐之望。”《集注》:“李善曰:‘《汉书音义》曰:一切,权时也。’《钞》曰:‘一者,非久长合于古法,一时间权□□。’”《文献通考·自序》:“杂征敛者,..皆衰世一切之法也。”诸用“一切”字,义与此同。汉高帝约法三章,至文、景之世。

⑤拨乱反正:治理乱世,使其复归于正。《公羊传·哀公十四年》:“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即此文所本。

⑥甫刑,即《吕刑》、《尚书》篇名,周穆王巨吕侯所作,主要阐明刑法,故称《吕刑》。后吕侯子孙改封于甫,故又以其子孙之国号称为《甫刑》。见《尚书·吕刑》序传及疏。

⑦《孟子·离娄下》:“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义与此同。

⑧唐、虞画衣冠:传说唐尧、虞舜时人犯了法,只在衣帽上写字或画图以示惩罚。阿:偏袒。

⑨刻肌肤:指肉刑。非故:并非主观故意如此。

【译文】

御史说:夏朝人从不违背诺言,商朝人只相信誓言,到了周朝惟有订立盟约才能取信,原来的道德信义逐渐衰落。没有像周文王、周武王那时的人,却要推行他们那时的法律,这就是殷、周失去权势,而被诸侯夺去天下的原因。所以衣服不合适了,就要改裁新衣,法制有了毛病,就要进行变法。高祖刚平定天下时,发号施令,施以恩德,实行一切之令,这是权宜之计,不是治乱归正的典法。后来,犯法的逐渐多了,讼事不能得到正确治理。所以,随着奸伪的事情不断出现,就有《甫刑》产生,随着王道衰落就有《诗经》中的讽刺诗出现,由于诸侯暴乱才出现《春秋》的指责。鱼网的网眼不密,就无法捕到更多的鱼,只有约法三章,不可能治理国家。所以法令不得不增加,法律条文不得不增多。尧舜时画衣冠作为刑罚,并不是袒护罪犯,汤、武时用肉刑也不是故意严惩犯人,因为时代不同了,刑罚的轻重也就不一样了。

文学曰:民之仰法(1),犹鱼之仰水。水清则静,浊则扰。扰则不安其居,静则乐其业。乐其业则富,富则仁生,赡则争止(2)。是以成、康之世,赏无所施,法无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赏而不赏,民莫不仁也。若斯,则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之御马也(3),行则顿之,止则击之。身创于箠,吻伤于衔(4),求其无失,何可得乎?乾谿之役土崩(5),梁氏内溃(6),严刑不能禁(7),峻法不能止(8)。故罢马不畏鞭箠(9),罢民不畏刑法。虽曾而累之(10),其亡益乎(11)!

【注释】

(1)仰:依赖。

(2)“赡”原作“澹”,《治要》作“赡”,今据改正。本书《授时篇》:“富则仁生,赡则争止。”字正作“赡”。赡:满足的意思。

(3)若拙御之御马也,原作若拙御马,今据《治要》改。《汉书·王褒传》:“《圣主得贤巨颂》:‘庸人之御驽马,亦伤吻敝策,而不进于行,匈喘肤汗,人极马倦。”王褒所谓“庸人”,即此文“拙御”之意。

(4)吻:嘴角。

(5)乾谿:春秋时楚国地名,在今安徽省毫县东南。《淮南子·泰族篇》:“楚灵王作章华之台,发乾谿之役,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弃疾乘民之怨而立公子比,百姓放臂而去之,饿于乾谿,食莽饮水,枕块而死。”

(6)梁:春秋时国名,在今陕西省韩城市南。氏:古代帝王对贵族的称呼。如夏后氏、范中行氏等。《左传·僖公十九年》:“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灭梁。”

(7)“严刑”二字原无,据郭沫若校补。案后文“严刑峻法”即承此而言,下既云“峻法不能止”,则上必是“严刑不能禁”,郭补“严刑”二字是。

(8)“能”字原阙,今据卢文弨校补。

(9)罢(pi):同“疲”,困倦已极。

(10)曾:同“增”

(11)亡:同“无”。

【译文】

文学说:老百姓依赖法律,就像鱼依赖水一样。水清,就生活得安静,水混,就要受到惊扰。同样,社会秩序混乱,百姓就不能安居,社会稳定,百姓就安居乐业。安居乐业就富裕,富裕了就会讲仁义,人们的欲望满足了就会停止争夺。所以,周朝成、康时代,没有什么赏赐,也没有什么刑罚施加。并不是应当判刑的没有判刑,而是百姓没有犯法的;也不是应当奖赏的没有奖赏,而是百姓没有不讲仁义的。如果像这样,则官吏还有什么事情可干呢?今天的官吏,像一个愚蠢的赶车人驾驭马车一样,马在行走,却要它停下,马停下了又要鞭打它。马身上被鞭子打伤,嘴角被马嚼子勒破,还要求它不出错,怎么可能呢?楚灵王因修建乾谿之台,使国家土崩瓦解;梁国内部自行崩溃,严刑峻法也不能制止。疲乏的马不怕鞭打,累垮了的人不怕刑罚,即使加重刑罚来束缚他们,对于挽救国家的灭亡又有什么益处呢?

御史曰:严墙三刃①,楼季难之;山高于云,牧竖登之②。故峻则楼季难三刃③,陵夷则牧竖易山巅④。夫铄金在炉⑤,庄■不顾;钱刀在路,匹妇掇之⑥。非匹归贪而庄■廉也,轻重之制异,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仰而不可逾,可临而不可入。《诗》云:“不可暴虎,不敢冯河⑦。”为其无益也。鲁好礼而有季、孟之难⑧。燕哙好让而有子之之乱⑨。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据法,故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注释】

①严墙:即岩墙,也就是高峻的墙。说本陈遵默。刃,同仞,见《复古篇》注释。

②牧竖:牧童。

③“季”下原脱“难”字,今据明初本,撄宁斋抄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补。杨沂孙曰:“‘季’下当有‘难’字。

④陵夷:山坡缓平。上述这段文字又分见《荀子·宥坐篇》、《韩非子·五蠹篇》、《史记·李斯传》,而字句各有不同。盖法家学派通用理论。

⑤铄(shu^:)熔化。

⑥掇:拾取。这段话也分见于《韩非子·五蠹篇》和《吏记·李斯传》,字句不同,而意义则完全一样。

⑦《诗经·小雅·小■》文。原文“可”作“敢”。暴:空手搏斗。冯:同“凭”。冯河,徒涉,无舟而渡。

⑧《孟子·告子下》:“鲁缪公之时,公仪子为政,子柳、子思为臣,鲁之削也滋甚。”《淮南子·齐俗篇》:“鲁国服儒者之礼,行孔子之术,地削名卑,不能亲近来远。..鲁治礼而削,知礼而不知体也。”

⑨燕王哙让国于子之一事,详见《史记·燕召公世家》。

【译文】

御史说:两丈多高的高峻的墙,善于登高的楼季也难上去;高耸入云的山峰,牧童却能爬上去。所以,笔直高墙虽然只有两丈多高,楼季也觉得为难,山路平缓,牧童就能轻易地爬上山顶。炉内熔化的金子,连庄■也都不顾;而钱币扔在路上,一般妇女也会拾取。这不是妇女贪财而庄■廉洁,而是法律轻重不同,而利害分明啊。所以法律可以依赖而不可违反,可以遵循而不可以触犯。《诗经》上说:“不可赤手斗虎,不敢无舟渡河。”因为这样没有处好。鲁国崇尚礼义,却有季孙、孟孙等三分公室的事变,燕王哙好礼让,却发生了子之之乱。所以礼让不足以禁止邪恶,而刑法却能制止暴乱。圣明的君主凭借法治,才能长期统治众民,永久地保住政权。

文学曰:古者,明其仁义之誓,使民不逾(1);不教而杀,是虐民也(2)。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也。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高墙狭基,不可立也(3),严刑峻法(4),不可久也。二世信赵高之计,渫笃责而任诛断(5),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民多者为患,厉民悉者为能(6)。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7),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故过任之事(8),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死不再生,穷鼠啮狸(9),匹夫奔万乘(10),舍人折弓(11),陈胜、吴广是也。当此之时,天下俱起(12),四面而攻秦(13),闻不一期而社稷为墟,恶在其能长制群下(14),而久守其国也?御史默然不对。

【注释】

(1)使民不逾;不教而杀,是虐民也,原作使民不逾上乎(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乎上”。)刑之不教而杀是以虐也,今据《治要》改。《百家类纂》、《百子类函》改作“使民不逾,逾则刑之,不教而杀,是以虐也”。

(2)《论语·尧曰篇》:“不教而杀谓之虐。”虐:残害。

(3)也,原作矣,今据《治要》改。《韩诗外传》二:“高墙丰上激下,未必崩也,降雨兴,流潦至,则崩必先矣。”又见《说苑·建本篇》。

(4)严刑峻法,原作严法峻刑,今据《治要》引改。陈遵默曰:“按上文‘峻法不能止’即此所出。”

(5)《治要》“渫”作“深”;“笃”作“督”。笃,“督”古字通。“渫”字不误,“渫”有繁重意。《吕氏春秋·观表篇》:“今侯渫我而不辞。”高诱注:“重过为渫过。”《史记·匈奴传》:“今闻渫恶民,贪降其进取之利。”渫恶,谓常常作恶。渫字义与此同。《淮南子·本经篇》:“积牒施石以纯修碕。”高注:“牒,累也。”《后汉书·王符传》注:“牒即今叠布也。《史记·张释之传》:“谍谍多言。”《索隐》:“谍音牒。”《汉书·张释之传》作“喋喋多言。”《方言》三、《广雅·释诂》俱云:“叶,聚也。”《广雅·释诂》:“揲,积也。”则凡从叶得声之字,都有累积,重叠之意,亦可为证。

(6)《孟子·滕文公上》:“则是厉民而以自养也。”赵岐注:“是为厉病其民以自奉养。”即此文所本。厉:虐害。悉:全,尽。

(7)黔(qian):黑色。秦始皇更名老百姓为黔首,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8)任,原作往,今据《治要》、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校改。《战国策·秦策下》:“故过任之事,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即此文所本,过任,超过了自己的能力。

(9)狸:即狸猫。

(10)奔:投向,顶头而上,犹言拼命。万乘:谓天子。

(11)舍人:官名。战国秦汉时王公贵官家都有舍人,和门客一样,如李斯为吕不韦舍人,就是一例。舍人折弓事,《吕氏春秋·适威篇》:“子阳极也,好严,有过而折弓者,恐必死,遂应猘狗而弑子阳。”又见《淮南子·氾论篇》。

(12)天下俱起,原作天下期俱起,“期”字涉文“一期”而衍,今删。

(13)四面,原作方面,四字草书与方字形近而误,今改。《汉书·贾山传》:“天下四面而攻之。”又《董仲舒传》:“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又《严助传》:“一方有急,四面皆从。”皆作“四面”之证。

(14)“长”字原脱,今据《治要》补。案此承上文“故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而反法之,“治要”是。

【译文】

文学说:古时候,以仁义约束百姓,使百姓不违犯礼义;如果不进行教育而犯罪就杀,就是残害百姓。与其制订刑法使百姓不敢触犯,不如提倡礼义使百姓不敢违反。只听说推行礼义,刑罚就能运用得恰当,没有所说过施行刑罚,孝悌之风就能兴起的。在狭窄的地基上建筑高墙,是不能建成的。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是不能长久的。秦二世听信赵高的计谋,用繁重的刑罚任意杀人,路上行人一半是囚徒,被处死的人日益增多。官吏以多杀百姓为忠,以欺凌搜刮百姓为能。百姓(豪民)受不了他们的苛求,平民受不了他们的刑罚,使天下的人忧愁而无法生活。所以父亲不能要求儿子做他办不到的事情;君主不能对臣子提出无止境的要求。如果到了死不复生的地步,被逼得走投无路的老鼠也敢于咬狸猫,普通老百姓也敢和天子拼命,舍人也敢杀主人,陈胜、吴广就是这样的。在那个时候,天下的人同时起来,从四面攻打秦朝,听说不到一年的时间,秦国就灭亡了,哪里还能长期统治民众而永久保住政权呢?御史默然不答。

大夫曰:瞽师不知白黑而善闻言①,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议②。夫善言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③。令何为施?法何为加?汤、武全肌肤而殷、周治,秦国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④,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乱。《春秋》原罪⑤,《甫刑》制狱⑥。今愿闻治乱之本,周、秦所以然乎?

【注释】

①瞽(g()师:古时乐人都让瞎子充当,故称瞽师。

②訾(z9):诽谤,诋毁。

③《黄帝内经·素问》:“善言古者合于今,善言天者合于人。”《荀子·性恶篇》:“故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陆贾《新语·术事篇》:“善言古者,合之于今,能言远者,考之于近。”《汉书·董仲舒传》:“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善言古者,必有验于今。”这一定是古时通行谚语,故各家都喜欢引用它。

④二尺四寸:指写律的竹简长度。《汉书·杜周传》叫“三尺法”,《朱博传》叫“三尺律”。《隋书·刑法志》也有“三尺律令”的话。但《后汉书·曹褒传》则云:“褒撰次礼制,写以二尺四寸简。”又《周磐传》亦云:“编二尺四寸简,写《尧典》一篇。”“二尺四寸”当是实际长度,“三尺”乃举成数而言。故所言不同。

⑤原罪:根据动机好坏来定罪,即《刑德篇》“论心定罪”之意。《汉书·薛宣传》:《春秋》之意,原心定罪。”又《王嘉传》:“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义与此同。

⑥制狱:哀怜折狱,即怜悯受刑的人。

【译文】

大夫说:瞎眼的乐师不知黑白,但善于辨别声音;儒生们不懂得治理国家的道理,却诽谤朝廷。善于谈论天理的人应能合乎人间的事情,善于谈论古代的人应能考察现今的实际。政令为什么要施行?法律怎样算增加呢?商汤王、周武王施行肉刑而国家得到治理,秦朝使用周朝的方法而有人就犯法。就制定法律来说,古今是一样的,有的治理好了,有的却乱了。《春秋》主张按动机来定罪,《甫刑》上怜悯罪人。现在愿听听治和乱的根本原因,周、秦为什么不同呢?

文学曰: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①。秋冬杀藏②,圣人则而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暴也。二者治乱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汤、武经礼、义③,明好恶,以道其民④,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义,殷、周所以治也。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剔鼻盈蔂⑤,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终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异,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⑥。

【注释】

①象:依照,效法。

②杀藏:肃杀,收藏。

③经礼义:以礼义为治理国家的纲领。

④道:同“导”,开导。

⑤蔂(lei):盛土的竹笼。

⑥悖(b8i):背离,违背。

【译文】

文学说:春夏万物生长,圣人效法这种现象制定政令。秋冬万物肃杀收藏,圣人模仿它施行法律。所以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导百姓;法律就是刑罚,用以禁止强暴。二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有使国家存亡的效果,但在于朝廷如何使用它。商汤王、周武王以礼义为治理国家的纲领,分明善恶,以开导百姓,没有施加什么刑罚,而百姓都自觉地按照礼义去做,这就是殷、周治理得好的缘故。上边不用仁德教化,下边没有法则,滥用刑罚,厉行诛杀,割下的鼻子装满了土筐,砍下的脚装满了车,以至黄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够容纳天下的犯人,终于导致国家灭亡,秦始皇就是这样的。不是法律不一样,而是所作所为违反了古人的作法,背离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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