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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清政府的颠覆与中华民国的成立

在前面几章里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内部从甲午到辛亥的十七年间,已养成三大派的政治动力:一、激烈的革命派;二、温和的君宪派;三、袁世凯的实力派。这三派之中,第一派早已彰明昭著与清政府为敌;第二派想就清政府加以改良;第三派则尚无何种明了的色彩和宗旨,并且还没有现出什么派别系统的形式来,不过骨子里面,隐隐以袁世凯为中心,成为一种猎官竞权的团体。自宣统嗣位以来,第一派对于清廷的敌对行动固猛力进行,第二、三两派也因为受了清皇族的抑制,深怀不满了。及至武昌革命军起各省响应,二、三两派势力也倾向推倒清朝的一途。于是清皇位的颠覆遂不可免,而中华民国即以成立。

一 武昌起义与各省的响应

前几年中,革命党的发动,除徐锡麟、熊成基两次举事于安庆外,同盟会的直接行动总是拘于南部的一隅。辛亥三月广州之役发动以前,谭人凤曾向黄兴、赵声等建言:“两湖居中原中枢,得之可以震动全国,控制虏廷;不得,则广东虽为我有,仍不能以有为。愿加以注意,俾收响应之效。”黄、赵问他的办法,他说:“居正、孙武等日夕为武昌谋,惟缺于资,不能设立机关,以张大其势力。湖南同志甚多,以缺于资,不能为进行之部署。诚能予金以分给于两湖同志,则机关一立,势力集中,响应之效必大。……”原来两湖自萍醴之役失败、日知会破坏后,又发生了一些革命团体:最先是共进会,后来又有武昌的文学社。文学社以蒋翊武等为领袖,胡瑛在武昌狱中亦阴与其事;它的会员大概都是同盟会的会员,但它的组织行动并不必由同盟会本部的命令。共进会的主脑人物,在湘为焦达峰,在鄂为孙武、居正等,它的会员大部分也是同盟会的会员,但也有不曾加入同盟会的,它们的组织行动也不必由同盟会的命令;黄兴对于共进会的成立,起初很不以为然,常与焦达峰争辩,焦亦不听。文学社与共进会在武汉方面的秘密活动,起初也不统一,得谭人凤等调和之力,渐归一致。辛亥三月广州举事前,黄兴依谭人凤的建言,已与他们联络,预备响应(因广州失败,遂未发动)。他们的革命势力以新军为柱石而辅之以会党,文学社领袖的蒋翊武便是新军中党员的重要人物。这是革命党在武汉原来的大概情形。

同盟会的干部人员(惟中山在美洲),自广州大失败以后,赵声忧愤成病而死,黄兴、胡汉民等蛰伏香港,亦颇沮丧。陈其美、宋教仁、谭人凤等由香港返沪,恐革命党的势力将因此次失败而涣散不振,谋于长江方面为卷土重来之计,在沪组织一个“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其宣言中有云:

……同人等激发于死者之义烈(指七十二烈士)各有奋心,留港月余,冀与主事诸公婉商善后补救之策;乃一以气郁身死(指赵声),一以事败心灰,一则晏处深居,不能谋一面;于是群鸟兽散;满腔热血悉付诸汪洋泡影中矣。虽然,党事者,党人之公责任也。有倚赖心,无责任心,何以对死友于地下。返沪诸同志,迫于情之不能自已,于是乎有“同盟会中部总会”之组织。定名“同盟会中部总会”者,奉东京本会为主体,认南部分会为友邦,而以中部别之,名义上自可无冲突也。总机关设于上海,取交通便利,可以联络各省,统筹办法也。各省设分会,收揽人才,分担责任,庶无顾此失彼之虑也……

这个中部总会的组织,就是要把革命发动的中枢由南部移到长江流域来,而注意点尤在武汉。谭人凤是湖南革命同志中的老人物,须髯苍白,奔走不息,素为两湖的青年同志所敬仰;宋教仁本由湖北文普通学校出身,与两湖的青年同志关系,也异常密切;自中部总会成立后,谭、宋二人常秘密往来于沪汉间,与孙武、居正等筹商进行方法,于是文学社与共进会事实上成了同盟会中部总会的分机关。此即章太炎所谓:“还入中原,引江上之势,而合武昌之群党,未半岁遂以集事,则谭人凤、宋教仁为之也。”

此时上海方面,有革命党一个重要的言论机关,即于右任所组织的《民立报》(初名《民呼报》,为政府所封闭,改名为《民吁报》,又被封闭,乃改为《民立报》)。宋教仁以“渔父”的别名,常在该报发表光焰逼人的革命文字,鼓励民气。但宋的初意,以为革命举事尚当在数年以后;及至铁道国有问题发生,革命的风潮便不可遏止了。到七八月之交,武汉方面的同志便急欲发动,派员赴沪港等处,促干部人员来鄂指挥。黄兴在八月里与冯自由的两书,很可窥见其中消息;其第一书中有言:

……七月以来,蜀以全体争路,风云甚急,私电均以成都为吾党所得,然未得有确实消息。前已与执信兄商酌,电尊处转致中山先生,请设法急筹大款,以谋响应,尚未得复。今湘、鄂均有代表来沪,欲商定急进办法,因未接晤(黄兴此时尚在香港),不知其实在情形,故不能妄断。至滇之一方面,若欲急办,尽可办到,以去年已着手运动,军界、会党皆有把握,有二三万之款可发动。然此方面,难望其成功,以武器甚少,不足与外军敌也。滇为蜀应则有余,为自立则不足。……弟兴顿首,中八月初九夜。

第二书言:

又启者鄂代表居正由沪派人来云:新军自广州之役,预备起事,其运动之进步甚速。广州之役,本请居君在鄂部经理其事,以备响应。办法以二十人为一排,以五排为一队,中设有排长、队长以管领之。平时以感情团结,互相救助,使其爱若兄弟,非他人所得间隔,成一最有集合力之机体。现人数已得二千左右,此种人数,多系官长下士,而兵卒审其程度最高者始收之。以官长下士能发起,兵卒未有不从者,不必于平时使其习知,况其中又有最好之兵卒,为之操纵,似较粤为善。近以蜀路风潮激烈,各主动人主张急进办法,现殆有弦满欲发之势。又胡经武(即胡瑛)亦派有人来。胡虽在狱,以军界关系未断,其部下亦约千余人。去岁,弟曾通胡君,请其组织预备,以备响应,胡已扩张其范围闻进步亦速。胡君之人在居君之部下者亦有之,拟于最近发动,期两部合而为一。据此则人数已多。际此路潮鼓涌之时,尤易推广。盖鄂省军界,久受压制。以表面上观之,似无主动之资格,然其中实蓄有反抗之潜力。而各有志尤愤外界之讥评,必欲一伸素志以洗其久不名誉之耻。似此人心愤发,倚为主动,实确有把握,诚为不可多得之机会。若强为遏抑,听其内部自发,吾人不为之指挥,恐有鱼烂之势,事诚可惜。今既有如此之实力,则以武昌为中枢,湘粤为后劲,宁、皖、陕(前有陕西人,井勿幕君,在此运动,今已得有多数,势足自动,熊克武君已驰赴该处为之协助)、蜀亦同时响应,以牵制之,大事不难一举而定也。急宜趁此机会,猛勇精进,较之徒在粤发起者事半功倍。且于经济问题,尤易解决。……总之此次据居君所云,事在必行……弟故许与效驰驱,不日将赴长江上游,期与会合,故特由尊处转电中山。弟兴再顿,八月十四日,前函书好未发,适鄂派人来,故特补叙,又及。

看此两书中所述,我们便知道此次武昌发难,本由武汉方面主动,临事始派人往沪港方面催促黄兴等来鄂主持。但是黄兴在香港得到他们的消息时,鄂督瑞澂也探得他们将要发难的消息了,武汉水陆各要地都加紧戒严。发难的期限本定在阴历八月十五日,因准备未完足,而所招集的主要人物又未能即到,乃延期到八月二十五日。不料在十八日午后,秘伏汉口俄租界宝善里的党人因制造炸弹失慎,炸药爆发(孙武因此受伤),巡捕闻声齐来搜查,捕去党员二名;清吏闻警,派人向各处搜索,继于汉口英租界及武昌城内,破获党人机关三数处,捕获宪兵彭楚藩及刘汝夔、杨宏胜并女党员龙韵兰等数十余人,搜去革命旗帜、印信、文告及党员名册等件。胡瑛在狱闻信,急函通知上海方面嘱陈其美等暂勿来鄂,因此时孙武以制炸弹受伤,蒋翊武则在端方带往四川的新军内(带往四川的鄂新军为三十一标、三十二标,由曾广大统率,蒋翊武原以学生入伍,适在曾广大所统之军中),亦不在鄂;居正则因接洽沪方同志,前已往沪,因此有中止发动的倾向。但清吏所搜去的党人名册中多属军人,军队中的党员恐政府按名围捕,人人自危,首由工程营左队的熊秉坤倡议即时发难,便于阴历十九日(即阳历十月十日)午后九时,纠集军中同志,猛扑楚望台,占领军械局;辎重营由城外斩关而入,会攻督署,炮队、马队亦动。鄂督瑞澂、新军统制张彪及文武大小各吏,皆仓猝弃城逃走,武昌便为革命军所有。汉阳、汉口也随即为革命军所占领。这便是武昌起义的由来。

此次发难的仓猝情形,和三月二十九日广州之役略同,因瑞澂、张彪的庸懦无能,竟得成功。故中山说:“武昌之成功,乃成于意外,其主因则在瑞澂一逃。倘瑞澂不逃,则张彪断不走,而彼之统驭必不失,秩序必不乱也。以当时武昌新军,其赞成革命者之大部分已由端方调往四川,其尚留武昌者,只炮兵及工程营之小部分耳,其他留武昌之新军尚毫无成见者也。乃此小部分以机关破坏而自危,决冒险以图功,成败在所不计,初不意一击而中也。”

革命军占领武昌后,还没有一个相当的首领。因新军协统黎元洪为人谨厚,平素颇为士卒所爱服,便强迫拥戴他为中华民国军政府革命军鄂军都督。黎于出任都督八日后,有一封劝诱海军提督萨镇冰的书,把他自己出任都督经过老实说了出来。书中说:

……洪当武昌变起之时,所统各军均已出防,空营独守,束手无策。党军驱逐瑞督出城后,即率队来洪营,合围搜索。洪换便衣匿室后,当被索执,责以大义。其时枪炮环列,万一不从,立即身首异处。洪只得权为应允。吾师素知洪最谨厚,何敢仓猝出此。虽任事,数日未敢轻动,盖不知究竟同志者若何,团体若何,事机若何;如轻易着手,恐至不可收拾,不能为汉族雪耻,转增危害。今已视师八日,万众一心,同仇敌忾。昔武王云:“纣有臣亿万,惟亿万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今则一心之人,何止三万。即就昨日陆战而论,兵丁各自为战,虽无指挥,亦各奋力突进。汉族同胞徒手助战,毁损铁轨者,指不胜屈。甚有妇孺馈送面包、茶水入阵,此情此景,言之令人奋武。谁无肝胆,谁无热诚,谁非黄帝子孙,岂甘作满族奴隶,而残害同胞耶?洪有鉴于此,识事机之大有可为,乃誓师宣言,矢志恢复汉土。……

这是黎元洪出任都督经过的实录。非革命党员的黎元洪既作了革命军的都督,立宪派的咨议局议长汤化龙也,被推为军政府的民政部长。这便是立宪党人加入革命动作的第一件事实。

武昌的军政府成立后,发出文告,维持秩序,驻汉的外国领事团看见革命党举动文明,知道不是庚子年拳民的排外行为,便宣告严守中立。从八月十九日举事起到九月下旬,约在一个月内外,各省纷纷响应,宣告独立,除直隶、河南、山东、东三省尚受清政府的支配外,民军已“三分天下有其二”了。各省宣告独立次序大略如下:

阴历九月初一日湖南长沙宣告独立,以焦达峰为都督(旋因内变,焦被害,以谭延闿为都督)。

九月初一日陕西宣告独立,以张凤翽为都督。

九月初二日江西九江宣告独立,以马毓宝为都督(南昌亦于九月十日独立以吴介璋为都督)。

九月初八日山西宣告独立,以阎锡山为都督。

九月初十日云南宣告独立,以蔡锷为都督。

九月初十日安徽江北各处亦纷纷独立。(安徽独立,经过事变独多。安庆于十八日独立,推巡抚朱家宝为都督,朱旋即被逐,孙毓筠、柏文蔚相继任都督。)

九月十三日江苏之上海宣告独立,以陈其美为都督。

九月十四日贵州宣告独立,以杨荩诚为都督。

九月十五日江苏之苏州宣告独立,以巡抚程德全为都督。

同日浙江宣告独立,以汤寿潜为都督。

九月十七日广西宣告独立,以巡抚沈秉堃为都督(旋改任陆荣廷)。

九月十八日江苏之镇江宣告独立,以林述庆为都督。

九月十九日福建宣告独立,以孙道仁为都督。

同日广东宣告独立,以胡汉民为都督。

九月廿一日海军降服民军。

九月廿三日山东宣告独立,以孙宝琦为都督(旋即取消独立)。

(四川本为革命之导火线,然为赵尔丰所持,至十月七日,成都始得宣告独立,以蒲殿俊为都督,赵被杀,端方亦被杀。)

上列各省的独立,有几处最关重要的:一、长沙居武昌的后方,九江为武昌下游最近之地,此二处首先响应,使武昌无后顾之忧,得以专力对抗北来的清军;又因得长沙派来援军之助,在汉阳一带,与清军相持一月有余,至十月初七日,汉阳始为清军所得。二、陕西、山西两省离清政府的首都北京较近,此两省相继响应,使清廷不能专力对付武汉。三、南京为长江下游的重地,清督张人骏和张勋、铁良等皆顽抗民军,因苏、沪、浙等处先后响应,合力以攻南京;及汉阳被清军所得,武昌极形危险,而南京即为民军所陷落(南京陷落在十月十二日,汉阳失守后四日),民军因取得第二之安全根据地,树立临时政府。

还有一件大可注意的事,就是各省的响应独立,虽由革命党人运动发难,而各省咨议局的立宪党人,无不加入革命动作。除了他们的言论指导者梁启超,尚在海外发“虚君共和制”的议论以外,国内立宪派的人物,或任革命政府的民政长(如汤化龙),或任革命政府的都督(如谭延闿),或任其他职务,竟没有一省的立宪党人与革命党作敌对行动的。可见国人对于清政府的感情了。

二 袁世凯的起用与清廷的逐步降服

清政府接到武汉变乱消息之初,便已惊惶失措。八月二十一日,谕令瑞澂、张彪革职留任,戴罪图功;一面命陆军大臣荫昌亲率北洋军队两镇南下。二十三日,忽下谕起用袁世凯为湖广总督,兼办剿匪事宜;除湖北原有的军队归他节制调遣外,荫昌及其他水陆各援军,袁亦得会同调遣。以总揽军符的陆军大臣,命之督师;不到三日,又命他人分任其事,可见其慌乱之极。但是袁世凯不是清廷的“社稷之臣”,不若曾国藩、李鸿章那么“麾之即去,呼之即来”的。戊申年冬间,载沣放逐他,命他回籍养疴,说他有足疾不良于行;现在要他去作湖广总督,他便以“足疾未痊”四字力辞,不肯出山。他所以不肯即出的原故,一是要泄一泄愤;二是要等事变扩大,使载沣不能收拾;三是要取得对于一己合算的条件。此时任内阁总理大臣的奕劻,素来和袁要好,内阁协理大臣的徐世昌又久为袁的羽翼。袁的起用,由于奕劻的建议;外国人也替他吹说“非袁不能收拾”。载沣无可如何,才起用他作湖广总督,这是载沣对于袁世凯第一步的降服。徐世昌见他不出,便微服出京亲往彰德劝驾。及清廷再三催促,袁便以徐世昌和奕劻为介,提出六个重要的条件来,非清廷悉行允诺,决不出山。其条件如下:

一、明年即开国会;

二、组织责任内阁;

三、宽容与于此次事变的人;

四、解除党禁;

五、须委以指挥水陆各军及关于军队编制的全权;

六、须与以十分充足的军费。

我们看他所提出的六个条件,便知道他的心理最初就是不愿意和革命军打硬仗,但是实权非揽入自己手里来不可。六个条件中的前四项,是想用以缓和革命党和一般人的心理,与他们谋妥协的。但是他的妥协政策并不是替清皇族打算,而是替自己打算。他以为:若用兵力扑灭革命军,将来革命党必积恨于他,于他有害无利;并且等到革命军扑灭了,清皇族未必还倚靠他;“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他决不愿再作这种傻子。若留着对方革命军的势力,他站在中间,处于调停的地位,一面可以见好于革命党,一面可使清皇族不得不倚靠他,所谓“养敌自重”,于他最为合算。但若不把军事实权揽到自己手里来,又恐革命军势力过于扩大,不受他的调停;就是对于清廷,也不能操纵如意,所以,虽采妥协政策,仍是少不得六条件中的五、六两项。

六条件中的第二项,还有一层更重要的作用。所谓组织责任内阁,就是要把亲贵内阁废止,要把皇族的政权削去,并且要使载沣的监国摄政王地位归于无用,这个条件一办到,非徒他个人的夙愤可以发泄,并且环顾当时的人物和内外的舆望,内阁总理大臣的椅子,除了他自己,没有人敢坐。无论革命党受妥协不受妥协,清皇位能维持不能维持,大权总是揽在他自己手里了。所以这一个条件,在他是认为有极大作用的,与平常立宪党人要求责任内阁的意思大不相同。

但是载沣对于他的条件,起初很不愿意接受。载沣不接受,他总不出山。南下的讨伐军队都是袁的旧部,起初不大出力;荫昌往来于孝感、信阳间,将校不相习,军心不团结,迁延无功。直到九月初六日——那时湖南、陕西、九江已响应革命军,载沣更慌乱了——才下谕受袁为钦差大臣,节制各军,以冯国璋统第一军,段祺瑞统第二军,召荫昌回京。这就是表示接受他六条件中的第五项,算是载沣对袁第二步的降服。(此时南下各军将闻袁有出山之意,行将南下,始奋力与革命军搏战,数日后,夺取汉口。)但是对于其他的条件,尚无表示,袁世凯也尚未出山。恰好在授袁为钦差大臣的一天,资政院的立宪党人,提出四条的上奏案来:一、取消亲贵内阁;二、宪法须由人民代表协赞;三、赦免国事犯;四、即开国会。本案由院可决后,即行上奏。这好像是立宪党和袁世凯合演的双簧戏。清皇族对此上奏案,正在筹划应付的时候,驻在滦州的陆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协统蓝天蔚等五六人,又打下一个“晴天霹雳”来,就是九月初八日,由张、蓝等领衔要求立宪的十二条电奏:

一、大清皇帝万世一系。

二、于本年内召集国会。

三、宪法由国会起草,以皇帝之名义宣布之,但皇帝不得加以修正或否认。

四、缔结条约及媾和,由国会取决,以皇帝之名义行之。

五、皇帝统率海陆军,但对国内用兵时,须经国会议决。

六、不得以命令施行“就地正法,格杀勿论”之事。

七、特赦国事犯。

八、组织责任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后,以皇帝敕任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荐任之,皇族不得为国务大臣。

九、国会有修改宪法之提议权。

十、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之预算支出。

十一、凡增重人民之负担,须由国会议决。

十二、宪法及国会法之制定,军人有参与权。

这十二条的电奏,也好像是张、蓝等和资政院立宪党演的双簧戏,但是它的内幕却很复杂。原来陆军第二十镇,便是光绪末年徐世昌任东三省总督时,由北洋六镇中抽调编成带去的第一混成协,于宣统元年由锡良改为第二十镇。而北洋陆军中,自袁世凯被逐后,已有几个士官生的革命党员钻入里面,如第六镇的统制吴禄贞和第二十镇协统蓝天蔚等都是。张绍曾虽也染了一点革命的气味,但是态度却不甚坚决,并且多数的下级将校大概都是袁的旧属,没有多少的新思想,也有点把握不住。此时,伏在东北方面的革命党人听说第二十镇的军队奉命南下,便极力运动张、蓝等率兵直取北京。张、蓝等因彼此意志的强弱不一致,而部下又极复杂,便采用一种渐进手段,顿兵滦州,向清廷提出最高度的立宪条件,清廷若不肯容纳,再行进攻北京。他们以为这种要求,清廷是决难承认的。岂知他们提出要求的那一天,就是山西响应独立的那一天;倘若不允他们所请,他们由滦州进逼,和山西两面夹攻,北京如在釜中;于是载沣于九月九日即行下谕取消现行内阁章程,改组内阁,命资政院立即起草宪法,解除党禁,放释汪精卫等,认革命党为正式政党,对于张绍曾等传谕嘉奖,并下罪己之诏。(诏语有“朕用人无方,施治寡术,政地多用亲贵,则显戾宪章;路事蒙于佥壬,则动远舆论……”,都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的话。)庆亲王奕劻的内阁于十一日即行解职;十二日,即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十三日,资政院即将宪法的重要信条十九条议决奏上,载沣即命刊刻誊黄宣布,择期宣誓太庙(“十九信条”附录于本节之后)。这是清廷向国民第一步的降服,也就是载沣向袁世凯第三步的降服。

当张绍曾等的电奏和山西独立的消息达到北京时,北京流言四起,人心汹汹,官吏的家眷和市民纷纷避往天津,光绪帝后恐怕北京立刻要落入革命军之手,便命锡良任热河督统,预备逃往热河。此时袁世凯虽尚在彰德养寿园,南北的消息却十分灵敏(因为北京有徐世昌、赵秉钧等为他的羽翼,南边的冯国璋等都天天望他南下),听到张、蓝等的要求条件,比他自己的条件更强烈无数倍,又听到山西的消息,知道载沣的降服是一定的了,于是在九月十一日(即下谕取消亲贵内阁的第三天)由彰德南下视师。听到宫廷有避往热河的消息,又恐怕失去了一个玩弄的好工具,便立即电奏严切谏阻。袁出山时去武昌起义已二十余日,革命军已占有国境的大半。资政院于九月十八日依据新颁的宪法信条,实行选举内阁总理大臣,自然是袁世凯当选了,清廷随即依法重行任命。当袁世凯被任为内阁总理的前一天(九月十七日),还有一件很重要的事变,便是吴禄贞的被刺。此时吴为第六镇统制,武昌起义后,吴曾请率所部第六镇前去平乱,清廷便对他怀疑。又张绍曾、蓝天蔚在滦州发出威逼清廷的电报时,吴往滦州与张、蓝等密谋合取北京,逼清帝退位。清廷窥破他们的密谋,一面将京奉路线的列车悉调京师,使张、蓝等的军队不得进;一面令吴率所部往攻山西革命军。吴到石家庄,令所部勿进攻,单骑赴娘子关与山西军代表相晤,议定联合进攻北京,将清军往南方的辎重扣留,而以山西已经受抚报清廷。清廷见吴的行动有异,乃阳任吴为山西巡抚,阴遣人刺杀之于石家庄。(据当时《民立报》所记,主谋刺吴者为良弼。然吴曾为排袁之一人,或谓袁恐吴不利于己,主谋刺吴者实为袁氏。但无从证实。)吴的计划若果实现,则清廷的倾覆已在俄顷之间,便无须后来的和议,袁氏逼取清政府的大权的计划也将归于水泡,后来的政治局面也将大不相同。故吴的被刺,于清廷的存亡无补,而于袁氏个人权位的关系实在很大。吴死而袁氏的计划无阻,北洋陆军中的异性分子归于消灭。袁于二十一日在孝感军次,接到授任内阁总理的谕旨,还电辞不就,清廷再三电促,便于二十三日率领卫队入京。二十六日,袁所组织的内阁宣布了。阁员的配置如下:

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

外务大臣梁敦彦

次官胡惟德

民政大臣赵秉钧

次官乌珍

度支大臣严修

次官陈锦涛

陆军大臣王士珍

次官田文烈

海军大臣萨镇冰

次官谭学衡

学部大臣唐景崇

次官杨度

法部大臣沈家本

次官梁启超

邮传部大臣唐绍仪

次官梁如浩

农商部大臣张謇

次官熙彦

理藩大臣达寿

次官荣勋

这种阁员名单,在袁是表示网罗各派的人才,所以给梁启超一个法部次官。但是梁是决不肯就的(袁也知道他不肯就),其他不肯就的也有几人,结果实际的阁员,大概都是袁的党羽。袁在组织内阁以前,已取得近畿各镇及各路军队并姜桂题所部悉受节制调遣的全权;军咨府的载涛也罢去了(代以荫昌,旋又代以徐世昌)。及内阁成立,清廷的实权已算是完全落入袁手。但在他上面的,还有一个虚位的摄政王,到底有点碍手碍脚;又还有一部所谓禁卫军,名义上由载沣代行大元帅统率,实际上是由载涛管辖,也有点不放心。不久,便有监国摄政王载沣以醇亲王退归藩邸之命。对于禁卫军的办法,一面由自己编练拱卫军和它对抗,一面以大义讽令载涛率领禁卫军实行出征;但是载涛是一个少年贵胄,没有一点军事的实际知识,听到此处彼处革命军的行动,早已落胆,哪有亲征的勇气;袁早看出他的弱点,故意以出征难他。结果载涛自请解除管辖禁卫军的职权,袁即调用冯国璋为禁卫军总统官(把武汉方面的任务全授段祺瑞)。不久便用准备出征的名义,把禁卫军调出北京城外,而以新编的拱卫军拱卫官城。于是清廷一切自卫的壁垒尽行撤毁,只留下一个孤儿,一个寡妇,被玩弄于袁世凯掌股之上,等待最后的总降服。

(附录)宪法十九信条

第一条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中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的解散。

第十条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讲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由国会追认之。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之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预算;又预算案内之规定岁出,预算案所无者,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依国会之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之议决事项,皇室颁布之。

第十九条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这种信条,除了立宪派藉以扶助袁世凯、袁世凯藉以取得组阁的全权外,对于缓和革命派心理的方面,没有发生一点效力。这种信条颁布的那天,就是黄兴到武昌就任革命军总司令誓师的那天。

三 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

清廷到九月下旬所余的领土,虽只有直、鲁、豫和东三省等地,但自袁内阁成立后,已有了一个大权独揽的统合机关;革命军到九月下旬虽已取得中国领土三分之二,还没有一种统一的组织。唯一的革命领导者孙中山还在海外;黄兴于九月十三日才到武昌,就任鄂省方面的革命军总司令(此时汉口已经失去),九月下旬他正在汉阳和北军作殊死战。长江下游还有一个重要都会的南京为清廷顽守。各处反清的目的虽同,而各自为战极形散漫,于是在长江上下游的两方同时动议,组织联合机关。武昌于九月十九日由湖北都督府通电各省,请派全权委员赴鄂组织临时政府。上海本为此次革命运动最初的策源地,交通又极便利,武昌起义以来,各地的革命同志和由立宪派变化而成的革命同志,大都聚集于上海。此时武昌虽为军事的中心,而计划的中心、舆论的中心、交通的中心,实均在上海。当武昌通电请派代表赴鄂组织政府时,上海方面,已有在上海组织联合机关的成议,因为审慎当用何人名义动议方为妥当的原故,发电较武昌为迟。至九月二十一日,始得苏督程德全、浙督汤寿潜的同意,即用苏、浙两督名义,联电沪督陈其美倡议,请各省公推代表赴沪。其电文如下:

自武汉起义,各省响应,共和政治已为全国舆论所公认。然事必有所取,则功乃易于观成。美利坚合众国之制,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美之建国,其初各部颇起争论,外揭合众之帜,内伏涣散之机。其所以苦战八年,收最后之成功者,赖十三州会议总机关,有统一进行、维持秩序之力也。考其第一次、第二次会议,均仅以襄助各州会议为宗旨,至第三次会议,始能确定国会,长治久安,是亦历史上必经之阶段。吾国上海一埠,为中外耳目所寄,又为交通便利,不受兵祸之地,急宜仿照美国第一次会议方法,于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磋商对内、对外妥善方法,以期保疆土之统一,复人道之和平。务请各省举派代表迅即莅沪集议。其集议方法及提议大纲并列于下:

一、各省旧咨议局各举代表一人;

一、各省现时都督府各派代表一人,均常驻上海;

一、以江苏教育总会为招待所;

一、两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行开议,续到者,随到随与议。

提议大纲三条:

一、公认外交代表;

二、对于军事进行之联络方法;

三、对于清皇室之处置。

此电发出的第二天,又以江苏都督府代表雷奋、沈恩孚,浙江都督府代表姚桐豫、高尔登名义,以同样旨趣通电各省,请派代表来沪,并请各省公认伍廷芳、温宗尧二人为临时外交代表。九月二十五日,便依“两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行开议”的原定方法,在上海开第一次会议,议决定名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九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代表会对于前此武昌通电,商议处置办法,仍以上海交通便利,会所以在上海为宜,并电武昌请即派代表与会;但承认武昌为民国中央军政府,以鄂军都督执行中央政务,并请以中央军政府名义委任各代表所推定之伍廷芳、温宗尧为临时外交代表。到十月三日,鄂都督府代表居正、陶凤集到沪与会,表示鄂都督希望各省派全权委员赴鄂组织临时政府的意思,在沪代表会才决定同往武昌。次日,议决各省代表除赴武昌者外,各省仍留一人在沪;赴武昌者,会议组织临时政府事;留沪者为通信机关,以联络声势为务。于是各省代表陆续赴鄂。但等到各代表到鄂时,汉阳已为清军夺去,武昌全城正陷于龟山炮火的威吓之下;乃假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代表会的会场,于十月初十日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又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大总统。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即行宣布,到会签名的代表计有湘、鄂、桂、苏、浙、闽、皖、直、鲁、豫十省(《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附录于本节之末)。十四日,代表会得到南京克复的消息,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各代表定于七日内齐集南京,俟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后,便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但是因为前此将各省代表分为赴鄂、留沪的两组,又因鄂方失去汉阳,下游克复南京,便生出几个小小的波澜来了。留沪的代表团以为武昌力在危急之中,赴鄂的代表会未必能达到组织临时政府的目的,而临时政府又不可不从速组织,因即于十四日,在沪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即行选举大元帅、副元帅,黄兴当选为大元帅,黎元洪当选为副元帅。十五日,又议决大元帅职权,即以大元帅主持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鄂方各代表得信,认为不合法,表示反对,并用黎大都督名义电沪请取消。这是第一个小波澜。至十月二十二、二十三等日,各代表都到了南京,决定于二十六日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忽于二十五日,因浙代表陈毅由鄂续到,报告袁世凯所派议和代表唐绍仪到汉时,表示袁内阁亦主张共和,便决议缓举大总统(欲维持十二日在汉所决之议留大总统之位以待世凯),而承认沪方代表所举之大元帅、副元帅,并议决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追加一条:“临时大总统未举定以前,其职权由大元帅暂任之。”这是第二个小波澜。我们在这两个小波澜里面,已可看出当时参与活动的人物心理几点:一、特别重视大总统的位置;二、十分迷信袁世凯。但是还有继续而起的第三个小波澜发生,就是挟战胜余威的苏浙军人中,有声言不愿隶于汉阳败将之下的,而属意大都督黎元洪,于是在二十六日,又有大元帅、副元帅倒置之议;恰好黄兴也来电力辞大元帅之职,并推黎元洪为大元帅,于是在二十七日即推黎为大元帅,黄为副元帅,黎驻武昌,由副元帅代行其职务;后得黎来电承受,并委副元帅代行职权,黄兴坚辞不受。党人中有愤代表会易置大元帅、副元帅如弈棋,过于儿戏的,因此到十一月初旬,临时政府的组织还如在五里雾中。我们在这些小波澜里面,又可看出当时革命军方面心理几个弱点:一、军人的骄慢。原来革命的成败功罪应该为整个的;军事上有胜有败,不能执一时的形迹以为断定。南京克复固属有功,汉阳的失败未必即为败将一人的过误;以湘军少数的军队,杂以新募未经训练之兵,主将又不相习,对抗北洋多数精锐的军队相持约近一月;若令当时苏浙军队当之,也未见得一定能操胜算。乃据一时成败之迹蔑视多年尽力革命的元戎为败将,适已暴露革命军人骄慢不羁的弱点。二、政客的倚势苟且无定见。袁世凯还是清廷的重臣,一闻其有赞成共和之意,便不惜修改自己已定的组织法,而承认自己认为不合法的选举;及闻苏浙军人有异议,又把自己已承认的选举加以变更,纯以一时的特别势力为取舍,可见革命精神的薄弱。幸而孙中山于十一月初六日到沪,才把大元帅、副元帅问题搁置不谈,决定于十一月初十日,开选举临时大总统会,内定孙中山为大总统。届期到会代表,计有奉、直、鲁、晋、陕、苏、皖、赣、闽、浙、粤、桂、湘、鄂、川、滇十七省,每省为一票。中山得十六票,当选为临时大总统。十一月十三日,为阳历一月一日,代表会即议决中华民国纪元,改用阳历,派人赴沪,欢迎孙总统于民国纪元日在南京就职。

至此,临时政府的主脑问题算是解决,但是还有一个修改组织法的小波澜。当《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宣布时,有许多人很不满足,或以为遗漏“人权”,或以为不应该将行政各部死板板地规定在有宪法性质的根本法内;解释者则以为这是一种临时政府组织法,有效期间很短,第二十条规定六个月以内召集国民会议,届时当另定完全的宪法。但是因为人才与地位分配的问题,一把总统椅子,五把部长椅子(组织法原案无副总统,行政部只有五部),实在不敷分配;而组织法又是采用美国式的总统制。宋教仁平素是主张用法国式的内阁制的,因此宋教仁主张修改最力。在选举临时大总统之前,宋教仁曾宴请各代表,演说必须修改的理由历二小时,但是赞成的很少。及到孙总统就任的前一日,特派黄兴赴南京向各代表陈说必须修改的理由,时已午后九时,即由滇代表吕志伊、鄂代表居正、湘代表宋教仁提出修正案:

一、原第一条临时大总统之下加副总统。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皆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二、原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各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三、原第十七条全删,行政各部改为国务各员,另拟第十七条为:“国务各员执行政务,临时大总统发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命令时,须副署之。”

其他尚有拟改的几点,不十分重要。前列三项中,第一、二两项已于当晚议决,惟第三项因时间太晚,拟延至次日始议。修改案的要点:一、增设副总统;二、把固定的行政部的五部,变为活动不定的国务各员;三、将总统制变为国务员负责的内阁制,此一点实为争执的焦点。此时有宋教仁想作内阁总理的谣传,因误会宋教仁主张修改组织大纲纯是替自己打算,于是一种政客的嫉妒的心理便充分暴露了,攻击宋教仁不遗余力。元年元日,孙总统就职,代表会停会一日;至初二日,苏、皖、浙、桂、闽五省代表对于前日已经议决的修正案忽又提出异议,说如此重大的问题不应该在夜间议定,应作为无效。其实,当时的代表会开会并没有一定的时间,只要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会,议决事项便有效;前日的决议已备此条件,推翻实为不合;因复提出修正案的修正案,经议决如次:

一、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皆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二、原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其他尚有几点,无关宏旨。此修正案的要点,就是只承认增加副总统和国务员的椅子,而不许责任内阁制出现;换言之,就是要打击宋教仁。以反对个人的精神,来定政府机关的组织,这是当时代表会极不健全的心理。组织大纲修正后,次日(即初三日),即选举副总统,黎元洪当选。孙总统即于是日提出国务员名单求同意,原以宋教仁为内务总长,因修改组织法时,招代表会之忌反对之,乃改以程德全长内务(原定程长交通),汤寿潜长交通(原定汤长教育),另提蔡元培长教育(蔡原无名),全部国务员共九人,如下:

陆军总长黄兴

海军总长黄钟英

外交总长王宠惠

司法总长伍廷芳

财政总长陈锦涛

内务总长程德全

教育总长蔡元培

实业总长张謇

交通总长汤寿潜

于是中华民国第一次的临时政府,算是在南京完全成立了。但是有最重要的一点,我们应该注意的,就是此种临时政府的组织,是否与同盟会原来的革命方略和精神相符。同盟会原定的革命方略是“为纲有四,其序有三”: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脱满洲羁绊,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缉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每县以三年为限……始解军法,布约法。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行之。……

(此种方略,是同盟会成立后在丙午、丁未间所定的。)

假使革命党守定这种方略的精神,当时方在与清军相持的当中,和议虽已进行,尚不知结果到底如何,应该以组织极端强有力的军政府为目的,还谈不到通常宪法上的总统制和内阁制问题。但是当时革命党人,除了中山,已把原定的革命方略丢在九霄云外去了。中山说:“民国建元之初,予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而吾党之士多期期以为不可。经予晓喻再三,辩论再四,卒无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太高。……呜呼,是岂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当时党人知识太低耶?予于是不禁为之心灰意冷矣!……此予之所以萌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见《孙文学说》)我们看了这段文字,便知道中山在接受临时总统的时候,已知道一般人的见解和他自己相去太远,便预备把总统让给袁世凯,以待将来继续奋斗。原来当时一般普通人的心理就只积恨于清廷,以为把清帝打倒了,大家就安乐了。代表会是代表知识阶级的,分子已极复杂,立宪派和革命派混在一起,他们的心理自然比普通一般人要更进一步,除了推翻清皇位以外,还热心希望共和宪政的实现。在立宪派的代表,本没有看见过同盟会所定的革命方略;就是革命派的代表也不曾把往日所定的革命方略放在心里。中山说:“当同盟会成立之初,则有会员疑革命方略之难行者,谓清朝伪立宪,许人民以预备九年,今吾党之方略,定以军政三年,训政六年,岂不与清朝九年相等耶?吾等望治甚急,故投身革命,若于革命成功以后,犹须九年始得宪政之治,未免太久也。……”可见在制定革命方略时,一般党员便只把它当作一种具文,来敷衍自己的领袖,全没有实行的意思。所以到临时政府组织的问题发生时,一般代表,就只注重在通常宪政制度的问题上,全没有想及由专制达到共和立宪,中间有如许艰难困苦的过程。总括一句,当临时政府组织时,一般人的心理,已注定南北和议的成功;已注定清帝的命运全操在袁世凯手里;已准备俟清皇位推翻后,把临时大总统的位置作袁世凯的酬劳品;已准备在袁世凯作总统的时候,便得到共和立宪的政治。所以在南北和议尚未成功时,新产生的中华民国的命脉已落到袁世凯手里去了。

(附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此为修正文,原案为:“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代表选举之,以得票……[下略同]。”)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官规,暨任命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此为修正文,原案为:“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此条修正时加入,原案无。)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此原第七条)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选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此原第八条)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此原第九条)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下:

一 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 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 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 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 议决暂行法律;

七 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 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此原第十条)

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得决议。(此原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此原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决议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此原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此原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定之。(此原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此原第十六条。此条之设,似与前十条相冲突,然因此时代表会中,各省所派代表人数不等,故设此条为救济办法。临时政府成立后,各省即行改派参议员,依第九条每省三人,此条遂归无效。)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此为修正文,原有第十七条云:“行政各部如下:一外交部;二内务部;三财政部;四军务部;五交通部。”又继以第十八条云:“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后以两条并为一条如前文。)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各省代表签名。

四 和议的经过与清帝退位

袁世凯最初便采用与民军妥协政策,清廷又接受了他的条件,他已握有清室的生死全权,而民军方面又早已默许他为将来的总统;和议的成功,仿佛是容易的事。但是从和议的发端到清帝退位,却经过许多困难波折。所以有许多困难波折的原因,就是袁世凯与民军方面,根本精神上有一个大相差异之点:在民军方面,虽然早已默许袁为将来共和政府的总统,但是共和政府的基础是要立在民权两字上面;袁世凯虽然没有把清皇室放在心里,但是他心里所希望的共和是总统大权的共和,除了取得总统的地位以外,还要把共和政府的一切大权揽入总统手中,要作一个与皇帝相似的总统。因此,民军所希望的和议结果,是由清帝将一切大权交还国民;而袁世凯所希望的,是由清帝将一切大权转让于他个人。有此根本相歧之点,所以和议的经过就很难了。从和议发端到清帝退位,经过的情形大约可分作两段:民国纪元日以前为唐伍交涉,民国纪元日到二月十二日为清帝退位的秘密交涉,分别叙述如下:

一、唐伍交涉  袁世凯于九月十一日南下,十六日得到清廷停止进攻的谕旨,即命刘承恩(黎元洪的同乡)两次致书黎元洪,劝和,黎置不答。二十一日,乃命蔡廷干偕刘承恩同赴武昌晤黎请和。此时宋教仁也到了武昌,黎因与宋等共同接见蔡、刘两人,拒绝和议并请劝袁倒戈北伐,任革命军汴冀都督。这是和议最初的发端。此时南京尚未光复,汉阳也尚未失去。袁知武汉方面民军的重心已在黄兴,因又曾秘令其子袁克定赴汉阳,与黄有所接洽(此据日人齐藤恒之记载),隐隐表示共同行动之意。但此时黄兴不欲示弱,袁也知道民军的气势方盛,不容易说话,因此北上组阁时,传命猛攻汉阳,想给民军一个重大打击后再提和议。到十月初七日,汉阳失守,清军若乘胜猛扑武昌,武昌似难固守;袁世凯认此为提出和议最好的机会,乃求助于驻北京的英国公使朱尔典,请其介绍和议。朱尔典自然乐为相助,(帝国主义的各国在华商业,英占最重要地位。革命军事发生,英国在华商业受影响最大,然又不敢援助清廷,恐开罪于革命党,现袁既请其介绍和议,自然乐从。)因即电训驻汉英领事,向两方介绍议和,是为和议第三次的发端。此时清军司令官冯国璋不明了袁的意旨,又因为打了胜仗,意态很骄傲,提出议和条件时,称民军为“匪军”。民军虽败,亦不肯屈。但到十月十一日,两方为无条件的停战;初以三日为期,三日期满,又延长三日。到十月十五日,袁世凯提出的交涉条件电达汉口:

(一)停战三日期满,续停十五日;

(二)北京不遣兵向南,南军亦不遣兵向北;

(三)总理大臣派各省居留北方之代表人前往与南军务代表讨论大局;(这是袁世凯想利用他们作御用代表来牵制民军的代表会。)

(四)唐绍仪充总理大臣之代表,与黎军门或其代表人讨论大局;

(五)以上所言南军,山陕及北方土匪不在内。(这是袁世凯想乘议和之时,消灭北方民军势力,以清腋肘之患,万一和议不成,亦可挟北方全力以与民军对抗。)

此时各省代表正在汉口会议组织临时政府,接到袁所提出的条件,对于第三、五两项不肯承认,决定以下列二条答复:

(一)停战三日期满续停十五日,全国民军、清军均按兵不动,各守已领之土地;

(二)清总理大臣派唐绍仪为代表,与黎大都督或其代表人讨论大局。

代表会旋皆往南京,继由黎元洪与清廷电商,允于山、陕、川各不增兵力,余如代表会所提二条,从十月十九日起至十一月初五日止为停战期间(后复屡次延长),民军代表为伍廷芳,议和地点为汉口,和议遂以开始。

唐绍仪于十月二十一日到汉,伍廷芳方在沪任外交,不能赴汉,乃改以上海为议和地点。唐于二十七日到上海,次日即开第一次会议,两方换验文凭。至十一月初一日午后开第二次会议,伍代表提议,必须承认共和,方有开议之余地。唐代表的心理也早已倾向共和,但当他南下时,有同来的随员二十余人,大都是君宪派的人物,把梁启超的“虚君共和说”藏在胸中;后来由汉到沪,看见长江一带的空气已为共和说所充满,因此不敢在会议席上有所主张;唐代表也不敢立刻在会议席上承认共和,谓变更国体,事太重大,须电达袁内阁,得复,再商。因于初八日,以开临时国会解决国体问题之说,电请袁内阁代奏,电文如下:

……查民军宗旨,以改建共和为目的,若我不承认,即不允再行会议。默察东南各省民情,主张共和,已成一往莫遏之势。近因新制飞艇二艘,又值孙文来沪(中山于初六到沪),挈带巨资,并偕同泰西水陆军官数十员(其实都是恫吓清廷语,并非事实),声势愈大,正议组织临时政府为巩固根本之计。且闻中国商借外款,皆为孙文说止各国,以致阻抑不成(此是事实)。此次和议一败,战端再启,度支竭蹶可虞,生民之涂炭愈甚,列强之分割必成,宗社之存亡莫卜。倘知而不言,上何以对皇太后,下何以对国民?绍仪出都时,总理大臣以和平解决为嘱,故会议时,曾议召集国会,举君主民主问题,付之公决,以为转圜之法,伍廷芳谓各省代表在沪,本不乏人,赞成共和,已居多数,何必再行召集。当时以东三省、直、鲁、豫及蒙、回、藏等处尚未派员,似非大公,折之。伍廷芳仍未允认。现在停战期间已促,再四思维,惟有吁请即日明降谕旨,命总理大臣颁布阁令,召集临时国会,以君主民主付之公议,征集意见,以定指归。……

此电达到清廷后,即开御前会议,载涛、毓朗反对,但卒依奕劻的主张,允唐所请,因于初九日下谕允许召集临时国会,公决国体问题,命内阁迅将选举法妥议施行。袁世凯电覆唐代表,略谓:

……顷经协商召集国会,须定选举法,依法选合格之人,乃可望正当之公议,切实之信用,断非仓猝所能集事……希与伍代表切实讨论,如有正当选举办法,则由尊处电奏请旨,庶使上下信从……

唐于初十日要求开第三次会议。是日,在会议席上签订条款共三款,其第一款如下:开国民会议,解决国体问题,从多数处决;决定之后,两方均须依从(第二、第三两款不备录)。

于是国体问题,由国民会议解决,已为清廷与民军两方所承认,袁世凯不应再持异议,也不能持异议了。不过这一天的会议,还有几点未解决的:一、国民会议的产生方法;二、国民会议进行的程序;三、国民会议开会地点。关于第一点,伍代表主张不必另定选举法,即以现时在沪之各省代表充之,所缺北方各省,即速选派;关于第二点,伍代表主张有三分之二代表到会即开议;关于第三点,伍代表主张在上海。唐代表未即承认,电告袁世凯请示。袁如何电复,不可得知。不过这一天就是孙中山当选临时大总统的一天,中山也有一电报告袁世凯(电文详后),袁大不快。次日(十一日),唐、伍之间开第四次会议,又签订下列各款:

(一)国民会议由各处代表组织,每一省为一处,内外蒙古为一处,前后藏为一处。

(二)每处各选派代表三人,每一人一票,若有某处到会代表不及三人者仍有投三票之权。

(三)开会日期,如各处到会之数有四分之三,即可开议。

(四)各处代表,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山西、陕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发电召集(因上列各省皆为民军占领者);直隶、山东、河南、东三省、甘肃、新疆由清政府通知该省咨议局;内外蒙古及西藏由两政府分电召集。

次日,唐、伍之间又签订了五款,第一、二、三各款都是关于兵事上的问题,第五款是关于赈灾的问题(此处不备录)。其第四款如次:“伍代表提议国民会议在上海开会,日期定十一月二十日(即阳历一月八日),唐代表允电达袁内阁,请其从速覆电。”

依这两日签订的条款,除关于开会地点的问题尚在未决之外,关于国民会议产生的方法及进行程序,已算是定了。不过国民会议依这种产生的方法和进行,袁世凯当然是失败了,因为他所能操纵的只有东三省、直、鲁、豫、甘肃、新疆八省,而民军方面所能操纵的则有十四省,约占三分之二;况且南京的临时政府,已经有了总统,到十三日,临时总统便将就职,改易正朔了。袁世凯因电唐代表,说他十一日以来的行动为越权,不肯承认;唐于民国纪元日电请辞职;袁即直接电告伍代表,声明准唐辞职的理由,说他的权限只以切实讨论为限,签订各款,事前未经呈明,有碍难实行之处,此后当与伍代表直接电商;伍代表不承认他的理由,并以电商为不便,请袁亲来上海,袁则请伍赴北京。往返电争,无结果,形式上和议便停顿了。这是和议经过的前段。

二、清帝退位的秘密交涉  唐、伍交涉中止的理由,表面上是袁世凯不赞成国民会议的产生和进行方法,其实还是因为孙中山首先作了临时政府的总统。原来唐、伍在会议席上的行动,都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行动,内幕的交涉,只是要袁共同尽力消灭清皇位,而以总统的地位为酬。在初十以前,不惟唐、伍之间已彼此一致,就是孙中山和袁世凯也都默许了。到初十日,南京忽然举中山为总统,竟于十三日就职,宣告临时政府成立,袁世凯以为民军方面许他的总统是欺骗他的,并且临时政府已经成立,将来的国民会议他又只能操纵最少部分,结果临时政府的大权万难落入他手。这是他最不放心的一点。故在此时,他心里已酝酿着一个“禅让”的计划,要使清帝自己退位,将组织临时政府的大权直接授他;所谓唐代表签订条约越权,不过是一种口实,要藉此根本打消国民会议,以进行他的“禅让”计划。这是和议停顿的真相。

在民军方面,只要共和基础是立在“民权”两字上面,总统的位置是可以相让的。所以中山在当选总统的那天,便立刻电达袁世凯:

北京袁总理鉴:文前日抵沪,诸同志皆以组织临时政府之责任相属。问其理由,盖以东南诸省久缺统一之机关,行动非常困难,故以组织临时政府为生存之必要条件。文既审艰虞,义不容辞,只得暂时担任。公方以旋乾转坤自任,即知亿兆属望,而目前之地位,尚不能不引嫌自避。故文虽暂时承乏,而虚位以待之心,终可大白于将来。望早定大计,以慰四万万人之渴望。

这是中山要安袁之心,叫他不要怀疑,等到清皇位推翻了,总统的位置是要让给他的。但是他不肯相信,并且不肯即露真相,接到中山的电报后,于民元正月二日(即阴历十一月十四日,此后皆用民国的日历)回答一电:

孙逸仙君鉴:蒸电悉。君主共和问题,现方付之国民公决,所决如何,无从预揣,临时政府之说,未敢与闻。谬承奖诱,惭悚至不敢当,惟希谅鉴为幸。

中山知道他仍不放心,接到此电后,又回他一电:

袁慰亭君鉴:盐电悉。文不忍南北战争,生灵涂炭,故于议和之举,并不反对。虽民主君宪,不待再计,而君之苦心,自有人谅之。倘由君之力不劳战争,达国民之志愿……推功让能,自是公论。文承各省推举,誓词具在,区区此心,天日鉴之。若以文为有诱致之意,则误会矣。

此电就是要袁坚决相信可把总统的位置相让的意思。袁此时纵不相信,但也没有方法消灭南京临时政府;若用武力,此时还没有这种财力相助,因为此时外国人不敢借款给清廷,就是从前借定了的款,也不能提用(中山由英回国时,已与英人交涉停止兑付借款。参观《孙文学说》最末章),这是袁不愿实行决裂的秘密。但是他还要表示强硬的态度;在中山就任临时总统的那天,他授意于段祺瑞、冯国璋、段芝贵等联络大小将校四十余名,电请内阁代奏主张维持君宪,极端反对共和;又将此电传达伍代表,措词异常激烈,谓若以少数意见采用共和政体,必誓死抵抗。这是袁世凯使用北洋军阀的武力作工具来威吓民党最初的一次。(这一着,除了威吓民党之外,还可以坚清廷之信用,假补充军费之名,榨取清室内帑,作特别使用。袁于正月二日入朝,将段、冯等电意代奏时,谓民军要求太酷,宜依段、冯等主张,即行讨伐,惟苦于军费无着,不能实行,愿辞总理之职。清太后温谕慰留,并发内帑黄金八万锭,袁以售于各外国银行,此为确切事实。)此时孙中山固然不受他的威吓,但因民军不统一,党人意志不坚定,所见多与己违;军费方面,一时也无办法;而一般附和的假革命党人,又十分迷信袁世凯,所以也不愿实行决裂。

唐绍仪辞职后,袁、伍之间经过了几次的电报战争,装点场面;唐、伍之间仍在不断地秘密交涉,不过已把国民会议的问题弃去了,所交涉的只是清帝自行退位的交换条件。此时还有一个在北方的“国事匡济会”,其主要人物有与袁接近的杨度和与中山同志的汪精卫,也是两方交换意见最有力的机关。到民元正月初旬以后,彼此秘密交换的条件已相当的成熟——就是清帝在优待条件之下自行退位,退位后,中山辞去临时总统,而以袁继任。但是袁世凯到了很困难的地位了,他原先坚持国体问题由国民会议解决之说,并且假补充军费的名义,榨取清室的内帑金,要与民军决战;现在忽然要清帝自行退位,实在难于出口。于是他仍旧运用奕劻作傀儡,密以退位优待条件示奕劻,说这是替清室和满人谋安全的最上办法,革命党既不肯让步,用兵实在危险。正月十二日,清室的王公亲贵因和议形势不佳,开秘密会议,奕劻果将退位的话提出,除了几个少年亲贵表示反对外,大都意气消沉,议无结果。十二日,载沣访袁,叩以对于退位的意见,袁以不得要领的话敷衍他了事。但是退位的消息传出后,亲贵中如载涛、毓朗、良弼、铁良等渐形愤激,对于袁极端不满,所谓宗社党将要出现了。十六日,袁世凯入朝谒见清太后,请示最后的圣断,清太后以明日召集亲贵王公等开御前会议答之。袁出朝时,遇炸,死卫队巡警数人,袁幸无伤,当场捕获杨禹昌、黄之萌、张先培等三人,自认为革命党员,皆遇害。原来此时退位之说已喧传于外,而又不实现;革命党不知个中秘密的人,以为是袁作梗,所以出此激烈手段(日人多谓炸袁者为良弼所主使,此实过于深刻之论)。但是这三个人的牺牲,于袁很有利益,因为自有此一炸后,清太后从此相信袁世凯不是左袒革命党而是真心替清室谋安全的人,对于亲贵攻击袁氏的话都不大相信了。

十七日,开第一次御前会议,奕劻首先发言,说除了在优待条件之下自行退位,别无安全办法。清太后伏案啜泣,满座无声,忽有一个列席的蒙古王公,慨然起而反对,和奕劻争论,载沣等多不发言,颇有倾向奕劻说的态度;无结果而散。

十八日,开第二次御前会议,奕劻仍执前议,并将密定的优待条件案提出,蒙古王公反对更烈,亲贵中或意气沮丧,或稍活动,仍无结果而散。所谓宗社党的人士,看见形势日迫,便于是日慨然奋起,结合同志三十余人,齐赴庆王府,包围奕劻,表示激烈,并诘问载涛兄弟,说他们以前主张强硬,为何两次御前会议不发一言。到十九日早,他们便以“君主立宪维持会”的名义,发布很激烈的宣言。于是宗社党的团体成立了。

十九日,续开第三次御前会议,满蒙王公尽行列席,袁世凯命赵秉钧、梁士诒、胡惟德为列席代表。首由赵秉钧提出一种由内阁商定的解决时局案,内容是——将北京君主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同时取消,另于天津设立临时统一政府。这个方案的意思是想将取消南京临时政府作陪衬,一方聊以慰藉清皇室,一方又可除去南方的障碍物,故当此案提出御前会议时,并由袁内阁同时电达伍代表,请其转达南京政府,要求于清帝退位后二日,南京政府即行解散。这是袁想把组织临时政府的大权全行揽入自己手中的狡谋。但是他到了更困难的地位了。

当该案提出第三次御前会议时,满蒙的王公亲贵一致反对,说南北两政府同时取消,另设统一政府,便是变君主为共和,断乎不可;奕劻也变了腔调,说另设统一政府则可,废弃君位则不可。梁士诒以财政穷乏、不足支持一月的军费为言;胡惟德以英、俄、日有乘机干涉的形势为言;各亲贵皆不顾;于是赵秉钧便说,此案实为内阁苦心孤诣,于万难之中想出来的办法,若不见纳,除了袁内阁全体辞职,别无办法了;因与梁、胡等一同退出,本日会议又无结果而散。二十日到二十二日,虽然仍有御前会议,形势与前无异。所谓宗社党内幕的领袖便是良弼,预备袁世凯一辞职便照准,由毓朗、载泽等出而组阁,以铁良任清军总司令,作最后的决斗;形势异常混沌。(此时总管禁卫军的冯国璋,暗中虽听袁指挥,表面上也和诸亲贵采同一的步调,表示拥护清帝,一以缓和禁卫军中的满人将校,一以窥探亲贵的内幕。)这是袁对于北京方面的困难。

南京临时政府方面,接到由伍代表转来的消息,窥破袁的阴谋,立刻命伍代表电诘袁世凯,并以下列四项交袁:

(一)清帝退位,放弃一切主权。

(二)清帝不得干预临时政府组织之事。

(三)临时政府地点须在南京。

(四)孙总统须俟列国承认临时政府,国内改革成就,和平确立,方行解职;袁世凯在孙总统解职以前,不得干预临时政府一切之事。

二十日,复由伍代表将优待清帝及满、蒙、回、藏条件各五款电交袁世凯(条件全文此处不备录,大略与后来改定者无大异)。到二十二日,孙总统又将最后提出的五条加以声明,命伍代表电达袁氏,同时送交报馆披露,其语意略如次:

……文前此所云于清帝退位时,即辞临时大总统之职者,以袁世凯断绝满清政府一切关系,而为中华民国之国民,斯时乃可举袁为总统也,然其后得由上海来电,袁之意非徒不欲去满清政府,且欲取消民国政府,于北方另组临时政府。彼所谓临时政府,果为君主,抑为民主,谁则知之?若彼自称为民主,谁则保证?故文须俟各国承认民国之后,始行解职。盖欲使民国之基础巩固,决非前后矛盾。袁若能与满政府断绝关系,为民国之国民,文当履行前言。……

今确定办法如下:

(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请转知民国政府,或转饬驻沪各国领事转达亦可。

(二)同时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成共和主义。

(三)文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

(四)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总统。

(五)袁被举为临时总统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始能授受事权。

前之一、二两条,即欲使袁断绝清政府之关系,变为民国之国民,此为最后解决之办法。袁若不能实行,即不愿赞同共和,无和平解决之诚意;如此则优待皇室及满、蒙各族条件亦不能施行;此后战争再起,陷天下于流血之惨,亦将责有攸归。

中山将此等议论办法公布,便是对袁表示强硬(此时中山知袁不敢翻脸,故将所定条件公布,使袁不能再弄玄虚)。袁此时若不承认,又没有别的对付方法;若立即承认,宗社党又尚在作梗,还没有取得清帝退位的同意。这是他对南京一方面的困难。

袁世凯更有一层难乎为情的,就是以前用清皇位去换自己的总统地位,还是半公开的秘密交易;自中山把五项条件在报上宣布后,秘密的交易变成全公开了;因此宗社党越恨他,外国人也讥评他,说他竟是这样的一种人物。此时他对于清廷,就只是“称病不入朝”。对于外国人,就命外务部发表一种声明书,说南北交涉并非由袁直接,袁亦并未公认,且并无欲作总统之意;一面又令人散布流言,说袁要辞职了,北京将有变乱,劝外国人都迁入东交民巷,以防危险,南京方面逼他回电,他起初也不理,后来逼得急了,便答以从前关于皇帝逊位之事并未与贵代表交涉,再打电去切责,他便全然不回答了;可想见他此时的苦境。

袁世凯在此困难的时候,要运用他最后的法宝了,即北洋军阀武力的威吓。这个法宝还未出现,便先得到革命党人一个意外的助力,即元月二十六日彭家珍用炸弹炸去良弼的一腿,彭自身立即殉难,良弼数日后亦死,于是所谓宗社党人都吓破了胆,或逃或匿,替袁去了一大阻力(日本人有诬彭家珍之炸良弼为袁世凯所主使者,实属妄揣)。到二十七日,自己的法宝也出现了——就是段祺瑞等大小将校四十余人,联名向内阁军咨府陆军部并各王公发出一长电,主张立采共和政体以安皇室而奠大局,请他们向皇帝代奏。这是袁世凯第二次使用北洋军阀的武力作工具来威吓清廷。后来用这种工具威吓国会,威吓宪法起草委员会;传到段祺瑞作国务总理时,也沿用这种工具威吓国会,威吓黎总统。我们可知道中国的军阀是袁世凯造成的,中国的军纪也是他破坏的,后来所谓督军团,在与清廷和议时已两次发其端了。我们在此两次的发端中,已可看出北洋军阀的人物,除了拥护己派私人的权势利益以外,全无真正的爱国思想和主张。正月一日联电说:“若以少数意见采用共和,必誓死反对。”不到一个月工夫,连国民会议都不要召集,便知道赞成共和是多数的意见,须“立采共和政体”了(此次联盟电报,冯国璋因在北京总管禁卫军,未列名)。这种反复无常的主张便是后来各督军朝三暮四、不顾颜面的先声。亏得段派人物后来还以造成共和向国民骄功,实则这种功劳只是对于袁世凯的功劳,不能拿来向我们国民夸嘴。袁世凯得到他们的助力真是不小,因为此电一达北京,宗社党更不敢说话了。二十九日,复开御前会议,奕劻和袁世凯都称病未到,其他列席的人无一人再敢说硬话。三十日,清太后召奕劻、载沣二人入见,皆以“官军既无斗志,不若逊位全终,犹得优遇”奉答。二月一日,乃用太后懿旨命袁世凯与民军磋商退位条件。“称病不入朝”的袁世凯现在病也好了;二月三日,入朝退出后,立即电复伍代表说:“今始有权以议优待之事。”双方将优待条件商妥后,于二月六日由南京临时参议院修正,咨复临时政府,电达袁世凯,清帝于二月十二日下诏退位。诏语中有:

……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

这几句话便是袁氏认作自己受禅的把柄。但这是他的“一厢情愿”;还有一个南京临时参议院,他终没有方法消灭它,不能不暂时向它低头,承受它的麻烦。

(附录)关于退位的各种优待条件

甲、关于清帝退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第一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以待遇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

第三款 清帝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

第四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保护。

第五款 清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之公权及其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

四、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皆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五 改选临时总统颁布约法与临时政府的北迁

南京临时政府初成立时,由各省代表会代行参议院职权;不久,各省正式选派的参议员陆续到了南京,便以元月二十八日开参议院正式成立会。二月十二日,清帝退位;十三日,袁世凯即电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孙大总统、黎副总统、各部总长、参议院同鉴: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之公认,今由帝政一跃而跻及之,实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国无穷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现在统一组织,至重至繁,世凯极愿南行,畅领大教,共谋进行之法。只因北方秩序不易维持,军旅如林,须加部署,而东北人心,未尽一致,稍有动摇,牵涉全国。诸君皆洞鉴时局,必能谅此苦衷。……

这便算是他宣布政见,绝对赞成共和主义,履行孙中山前此所提出的条件第一项。中山接到此电,立即自己履行前此所提出的条件第三、四项,于同日咨达参议院辞临时总统职权,并向参议院推荐袁世凯,请举为继任总统。其咨达参议院文略如下:

……前后和议情形前已咨交贵院在案。昨日伍代表得北京电……又接唐绍仪电……清帝鉴于大势,知保全君位,必然无效,遂有退位之议。今既宣布退位,赞成共和,承认中华民国,从此帝制永不存留于中国之内,民国目的亦已达到。当缔造民国之始,本总统被选为公仆,宣言誓书,实以倾覆专制,巩固民国,图谋民生幸福为任。誓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本总统即行辞职。现在清帝退位,专制已除,南北一心,更无变乱,民国为各国承认,旦夕可期。本总统当践誓言,辞职引退,为此咨告贵院,应代表国民之公意,速举贤能,来南京接事,以便辞职。……

又咨如下:

……今日本总统提出辞表,要求改选贤能。选举之事,原国民公权,本总统实无容喙之余地。惟前使伍代表电北京,有约以清帝实行退位,袁世凯君宣布政见,赞成共和,即当提议推让。想贵院亦表同情。此次清帝逊位,南北统一,袁君之力实多。其发表政见,更为绝对赞成共和。举为总统必能尽忠民国。且袁君富于经验,民国统一,赖有建设之才,故敢以私见贡荐于贵院,请为民国前途熟计,无失当选之人,大局幸甚。……

这是孙中山忠实履行自己所约的条件。十四日,中山又亲赴参议院陈述意见,经该院赞同,于十四日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到会的共十七省,投票权,每省各为一票,袁世凯得十七票,全体一致,当选为临时大总统。(黎副总统嗣亦电请辞职,经过改选手续,仍当选原职。)这算是双方都履行前约的第一步。但是袁世凯还有最不愿屈从的几件重大事项。

当中山向参议院咨请辞去总统时,咨文的末尾还附有办法条件三项如下:

一、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为各省代表所议定,不能更改。

二、辞职后,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亲到南京受任之时,大总统及国务各员始行解职。

三、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定(此时约法还未成立颁布),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律章程,非经参议院改订,仍继续有效。

原来袁世凯个人的人格上,是很难使人相信的;从小站练兵到推倒清廷,他所有的行动都是“驰着两头马”的行动。除了一部分的“官僚立宪派”人物,向来和他很亲密,十二分地迷信他;以外康梁的立宪派对于他也只是不得已而倚重,并非根本相信他;至于中山所领导的革命派,当然是更不相信他了。现在因为避难就易的原故,要假手他推倒清皇位,挂出共和的招牌来,所以不惜把总统的位置让给他。一面既把总统的位置给他,一面又不相信他,本来是极矛盾的事,但是这种矛盾状态是没有方法可以避免的,因此中山提出前面的三项办法。一、二两项是想要他离去北京的帝王巢窟,与腐败的旧势力相隔绝,第三项是想用法律的势力来抑制他不正当的野心;总括一句话,就是要把共和的基础巩固在“民权”两字上面。

关于前举的第三项《临时约法》的制定,其进行本在清帝退位以前,因为许多人对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很不满意——第一是说它没有把人民的权利写在上面,又恐怕所规定的“六个月以内召集国会”办不到,所以早有修改为《临时约法》之议。及到二月初旬,清帝退位的事情十分成熟,临时总统的椅子立刻要献给袁世凯了,《临时约法》的制定也就刻不容缓了。参议院从二月初七日起开始会议,起草两次,会议亘三十二日,到三月初八日全案成立。从前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想把它变为责任内阁制,那些对于宋教仁怀疑忌心的代表先生们,因为要打击宋教仁的原故,拼命地反对,使责任内阁制不能实现,现在所制定的约法预备在袁世凯临时总统任内施行,又因为要抑制袁世凯的野心的原故,竟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了。英法的责任内阁制,不过是以内阁总理取得国会多数的信任为条件,总理以外的国务员全由总理择人组织;《临时约法》上的责任内阁、一切国务员,都要先行正式提交参议院,得它的同意,方可任命,实在是“变本加厉”了。这种拘于一时环境的立法精神,是所谓“对人立法”的精神;对人立法,在理论上是不能赞许的;因为真正的大枭雄不肯把法律放在眼里,徒使公正的政治家失去政治运用应有的活动。(后来约法的屡遭破毁,半由于袁氏和北洋军阀的跋扈,亦半由于约法本身的不良。)但是当时的参议员大都不明白这种道理,以为只要是黑字写在白纸上经过议会多数通过的法律,便是神圣,可以压制一切恶魔,便如铁笼,可以防范一切猛兽。谁知后来的猛兽恶魔,仍只把它看作一些黑字写在白纸上,到了妨碍他们的行动的时候,一伸爪便把它撕破了。谷钟秀说:“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十三州之联合,因其自然之势,宜建为联邦国家,故采美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于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单一国家,如法兰西之集权政府,故采法之内阁制。”这种议论,不过是借以掩饰当时“对人立法”的真相,否则极为幼稚可笑;为什么单一国就不可用总统制,联邦国就不可用内阁制呢?这是何处来的宪法原理?何不老老实实说:所以变总统制为内阁制的原因,大部分是预备把它去制服野性难驯的袁世凯。袁世凯在未到必要的时候,仿佛也还肯受它的拘束;但是他的主意老早打定了,就是在实权没有完全到手以前,随你们画的什么符,他都表示尊重,若要他放弃把握实权的关键,他便死也不能从了。所以关于前面所举的三项办法,对于第三项遵守参议院所制定之约法,暂时不生问题;对于一、二两项,要他离去北京的巢穴,就不容易办到了。

袁世凯不肯离去北京而赴南京,在他十三日宣布政见的电文内,已经表示(参观前面所举的电文)。南京的参议员中也有许多人拘于地方感情的,舍不得那个六百余年的帝王古都。二月十四日,参议院讨论此问题,谷钟秀、李肇甫等便提议将临时政府地点,改设北京,略谓:

……南北既经统一,即应筹全国所以统一之道。临时政府地点为全国人心所系。应设足以统驭全国之地,使中国能成完土,庶足以维系全国人心,并达我民国合五大民族而为一大中华民国之旨。前经各省代表指定临时政府地点于南京,系因当时大江以北尚在清军范围。……今情势既异,自应因时制宜。

讨论结果,竟以二十票对八票的多数,可决临时政府设于北京之说,可见多数的参议员尚不明了中山弃旧图新的意旨。中山接到参议院的议决案异常气愤,立即依法咨交该院覆议,仍主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十五日,参议院复议时,争论异常激烈,但是多数的议员经中山暗中尽力解释,渐渐觉醒了,投票的结果乃以十九票对七票的多数,可决临时政府仍设于南京。但此时站在袁世凯方面,不愿意将国都迁往南京的还有两种势力:一为以北京为巢穴的军阀官僚派;二为享有东交民巷特权的帝国主义外交团。袁则挟此两种势力以自重。中山屡电催袁南下就职,并明白揭破袁的隐衷,叫他不要依清帝委任,在北方组织临时政府,若竟如此,必至别生枝节;若虑北方无人维持,不妨另择重要人员委以全权,镇抚北方,然后南下。袁便以退居相要挟,向各方通电说:

……南行之愿,前电业已声明。然暂时羁绊在此,实为北方危机隐伏,全国半数之生命财产,万难恝置,并非倚清室委任也。孙大总统来电所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极为正确。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一层,无足再论。然总未遽组织者,特虑南北政见,因此而生,统一愈难,实非国之福。若专为个人职任计,舍北而南,则实有无穷窒碍。北方军民意见,尚有纷驰,隐患实繁,皇族受外人愚弄,根株潜长;北京外交团,向以凯离此为虑,屡经言及;奉江两省,时有动摇;外蒙各盟迭来警告;内讧外患,递引互牵。若因凯一去,一切变端立见,殊非爱国救世之素志。若举人自代,实无措置各方面合宜之人。然长此不能统一,外人无可承认,险象环生,大局益危。反复思维,与其孙大总统辞职不如世凯退居。……

他的意思就是,你们不许我依清帝委任组织政府,但是已有北方的军队和全蒙代表推举我做总统,不过是怕南北分裂,不愿意做半边总统,所以和你们敷衍。并且外国人和北方军民都赞成我在北方。你们要“调虎离山”,只要你们不怕外国人和北方军民,我便跑开,看你们如何处置。但是中山不为这种威吓所动,仍旧坚持原议。随即派蔡元培、汪精卫、宋教仁、魏宸组、钮永建等为专使往北京,欢迎袁世凯南下。蔡、汪、宋等于二六、二七等日到北京,袁世凯并不表示拒绝的意思,并且当蔡、汪、宋等到京时,特开正阳门欢迎,极为优待,不过暗使各团体表示反对。蔡、汪、宋等也不为他们所动。到二十九日夜,便弄出花样来了,就是驻在北京由曹锟所统的第三镇军队于是夜实行变乱,于东安门及前门一带,整队放火行劫,通宵达旦,商民被祸的数千家;欢迎的专使蔡、汪等所住寓舍也被侵入,几至蒙难。次日,天津、保定的军队也照样行动。这次兵变的内幕,谁也知道是袁世凯的苦肉计——纵然不是由袁自己发动,也一定是他的心腹爪牙密定的计划。但是北京的人士后来还要替他掩饰,说兵变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各兵士在战事期中,每人每月领特别饷银一两,此时停止支领,各怀不平,所以有此。现在对于袁氏秘密授意的一层,自然找不出确实的证据;但是对于掩饰的后说却有一个反证,就是当时停止支领特别饷银的是第二镇和第四镇,第三镇并没有停止,而变乱的却是第三镇,可见后说是用以掩饰变乱的真相的。因此变乱,北京的外交团恐怕演出庚子拳民的故事来,于是议决增调军队来京护卫,日本首先将山海关及南满的驻屯军分调一千数百人来京,于是袁世凯的目的达到了。蔡、汪等于三月二日电请南京政府及参议院速筹善策,以满南北之望而救危亡,略谓:

……北京兵变,外人极为激昂,日本已派多兵入京,设使再有此等事发生,外人自由行动,恐不可免。培等睹此情形,集议以为速建统一政府,为今日最要问题,余尽可迁就,以定大局。……

毕竟蔡、汪等爱国有余,胆量不足,竟入了袁的圈套;南京临时政府也是一样,中山无可奈何了。此时日本的帝国主义者正想把中国造成一个南北对峙的局面,中山若固执己意,势必成为南北对峙,堕入日本的阴谋中,故也不固执了。到三月六日,参议院议决办法六条:

一、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就职;

二、袁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

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后,即电复认为受职,并通告全国;

四、袁大总统受职后即将拟派之国务总理及国务员姓名电知参议院求同意;

五、国务总理及各国务员任定后,即在南京接收临时政府交代事宜;

六、孙大总统于交代之日始行解职。

这种办法是袁世凯乐从的了,于三月十日在北京宣誓就职,就职时,蔡、汪等欢迎专使皆参列,其誓词如下:

民国建设造端,百凡待治,世凯深顾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

凡此志愿,率履勿渝。候召集国会选定第一期大总统,世凯即行辞职。谨掬诚悃,誓告同胞。

袁就职后,便将此誓词电达南京参议院,参议院也循例以电致词于袁。十一日,由孙总统将参议院议决的约法公布(全文附录于后)。袁于就职后提出唐绍仪为内阁总理,经南京参议院同意后,唐于三月二十五日到南京组织新内阁,其阁员名单如下:

外交总长陆徵祥

内务总长赵秉钧

财政总长熊希龄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司法总长王宠惠

教育总长蔡元培

农林总长宋教仁

工商总长陈其美

交通总长梁如浩

梁如浩没有通过参议院,临时政府北迁后改任施肇基。陈其美亦未就职,后由王正廷代理。陆军总长,南方先有任黄兴之议,但是袁世凯对于这个生死关头所系的处所,哪里肯放弃呢?他把内务、陆海军重要的三部操在自己手中,余则用以敷衍革命党和其他各派。三月二十九日,唐绍仪到参议院宣布政见,接受南京临时政府,孙总统于四月一日正式解职;四月五日,参议院议决临时政府,迁于北京,中华民国第一次南北统一完成。此后便为国民党与北洋军阀的斗争时代。

(附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一切法律;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以咨达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员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由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讲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五人,组织特别法庭审讯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院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公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员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院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建议,经参议院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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