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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客户

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一文中论及唐代客户的变化,(1)本文将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实是前文的续篇。国内外学者几乎都认为唐代中期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各方面都发生显著的变化,但这种变化的性质,国内外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我以为探讨客户地位的变化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我的学力,无论在理论上或者资料的掌握上都远不足以把全部客户问题解释清楚,这里只是就变化过程提出自己的一得之愚而已。其中有些论点已在过去所写拙文中涉及,(2)间有重复或有出入,不拟一一说明。

一 浮客与括客

唐代史学家杜佑曾经以隋代户口增多、仓库充裕,归功于高创立输籍定样,他说:“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于天下,人俗康阜,之力焉。”在这段话中,还有个解释浮客的注文,称:“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又说:“高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3)

杜佑认为输籍法的颁布,浮客悉归于编户,当然是夸大的。我们知道当时苏威建议减削功臣土地,用以配给受田不足的农民,立即遭到大功臣王谊的反对,(4)如果把他们以及一切豪强之家占有的浮客悉数检括为编户,显然会遇到阻挠,怎么可能如史籍所载进行得颇为顺利呢?据《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检查出来的大概虽也有“避役惰游”的人,但不一定都是豪强土地上的“佃家”,而且还有不少是隐丁、匿口,增减年龄以避役的所谓“疲人”,并非全属浮客。(5)杜佑解释“浮客”似乎全是依托豪强,纳大半之赋的佃家也是不全面的,因为“浮客”仅仅指在见居地不编户贯的逃亡者,其中包括各色各样的人,有通过买卖或开垦荒地而获得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有流入城市的商贩和待雇的佣作,还有没有一定职业的所谓“游食”,甚至还有少数地主。这在唐代可以看到,隋代应该也是这样。然而,尽管杜佑的话不免有些夸大,也有点笼统,“依强豪作佃家”的浮客毕竟是绝大多数,所以杜佑作出这个解释。我们知道,以逃亡农民组成的劳动队伍长期以来直到唐代,一直是封建大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杜佑在这里虽然说的是隋代高使浮客归于编户的功业,其实也正是慨叹唐代没有处理好浮客问题。

唐代逃亡问题武后统治时开始严重,《唐会要》卷八五《逃户》记证圣元年(695年)李峤上表便说到“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他忧心忡忡地指出这些“浮衣寓食……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他建议“令御史督察检校”,采取四条措施,即“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所谓设禁令、垂恩德乃是软硬兼施,迫使或诱使浮逃者归还原籍,所谓施权衡则是允许“离失本业(指本贯已丧失土地),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所谓制限,即限逃亡者在符到百日以内自首,“限满不出,依法科罪”。李峤并没有说这些逃户怎样在异乡生活,但却有“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一句,知逃户有富有贫而已。李峤的建议并未被采纳,但四项措施却一直为后来括客时所承用。

在李峤上表后三年(圣历元年,698年),陈子昂提出川蜀逃户问题,他说:(6)

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役,皆(不?)入国用。(7)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

陈子昂说武后时蜀川逃亡有三万余户之多,聚集在今四川东北部遂宁、南充、仪陇一带山林之中。这些逃户分为二类,一类受土豪大族荫庇,被征敛驱役。他们大致在山林中垦荒。我们知道山林川泽可耕之地早就被土豪大族占为己有,(8)即使尚有许多无主荒山,从事开垦的逃户为了躲避官府追捕,为了获得生活与生产资料,比如粮食、种子、刀斧犁锄之类,他们也只能依托土豪大族,受其“征敛驱役”。这一类基本上都属于“依强豪为佃家”。另外一类被说成是“游手惰业,亡命之徒”,他们公然结成“光火大贼”,甚至“攻城劫县”。正如李峤所忧虑的“恐动愚俗”。

陈子昂认为对于这些逃户,不能“纵而不括”,他要求制订“条例括法”,进行检括。但这一回他没有提到有什么具体措施。虽然陈子昂说的只是蜀川地区,但逃户当然不限于蜀川。大约又过了五六年,逃户问题越加严重,《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附子嗣立传》,武后时嗣立上疏有云:(9)“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亡逃过半”,那是多么严重啊!李峤、陈子昂建议括逃户,并未立即采纳,到了这时,统治者认为必须付之实施了。长安三年(703年),武后派遣御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括浮逃。此事见于《新唐书》卷一二五《苏瓌传》,称“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在敦煌、吐鲁番也都发现有关这次括浮逃户的文书,今引吐鲁番所出长安三年(703年)敦煌县典阴永为括浮逃户事上县司牒如下:(10)

1 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

2 牒奉处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3 悉居城,庄野少执作。沙州力田为务,

4 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诣他州,例被招

5 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

6 僮。好即薄酬其佣,恶乃横生构架。为

7 客脚危,岂能论当。荏苒季序,逡巡不

8 归。承前逃户业田,差户出子营种。所收苗

9 子,将充租赋,假有余剩,便入助。今奉

10 明敕,逃括还,无问户第高下,给

11 复(复)二。又今逃户所有田业,官贷

12 种子,付户助营。逃若归,苗稼见在,课

13 役俱免,复得田苗,或恐已东逃,还被主

14 詃诱,虚招在此有苗,即称本乡无业。

15 漫作由绪,方便觅住。此并甘凉瓜肃百姓,

16 共逃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若不牒

17 上括户采访使知,即虑逃诉端不息。

18 谨以牒举。谨牒。

长安三三    典  阴永牒。

〔下判署略〕

沙州农民逃亡的去处只在河西诸州,他们一到他州,即在地主庄上农作劳动,正如杜佑所说“依强豪为佃家”。我们在上面曾引陈子昂的话,川蜀逃亡也仍在较近的蓬、渠、果、合诸州。后来杜甫论川蜀逃亡,称:(11)

蜀之土肥,无耕之地。流冗之辈,近者交互其乡村而已,远者漂寓诸州县而已,实不离蜀也。大抵只与兼并豪家力田耳。

杜甫著论,时代较晚,而河西、川蜀的基本情况相同。

牒文说浮逃户获得的待遇是“抚恤类若家僮”。“家僮”名称屡见记载,(12)唐代是私家贱口的泛称。《广韵》卷一《东韵》:“僮,僮仆。”《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条《疏议》云:

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

奴婢、部曲都是“家仆”,亦即家僮。这里说“类若”,因为依托豪强的佃家并未正式成为法律上的贱口,但其待遇却相当于这类人。牒文还说到浮逃户遭主人的苛重剥削,“好即薄酬其佣,恶乃横生构架”,“佣”在这里应指佣值。《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少时尝与人佣耕。”《索隐》:“《广雅》云:‘佣,役也。’按:谓役力而受雇直也。”则牒文指浮逃户为地主佣耕,杜佑所云浮客输大半之赋乃是佃耕,二说有异。其实浮客之依豪强,有佃耕也有佣耕。《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听逃户归首敕》说逃户“忍弃枌榆,转徙他乡,佣假取给,浮窳求生”。敕文指出逃户在他乡“求生”之途是“佣假取给”,“佣”是佣雇,已如上述。“假”应指租佃。《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宁成传》记成得罪归家后,“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正义》曰:“假贫民,言假借贫民力营而分其利也。”说的正是租佃。(13)我们认为佣耕与佃耕同为封建大土地上存在的两种剥削形式。大抵庄的周围土地往往由主人(或主人的代理人)直接营种,有的是种植谷物的田,有的是种植蔬果、桑柘的园,通常役使奴婢和雇佣,此外广阔的土地当然只可能采取租佃方式。虽然二种形式都存在,我们有理由认为租佃是封建大土地的主要剥削形式。

牒文指出这些逃户虽遭到残酷压榨和剥削,但却由于身为浮客,处境危险(为客脚危),不敢理论。他们是逃亡者,沙州是有军府州,因而也是“背军逃亡”,流入他乡,首先必须取得豪强庇护,否则便难以容身,有被追捕判刑的危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际上处于私属的地位,主人“横生构架”,也不能和主人理论。但是,法律上从未承认这种自行投靠的庇护关系,遣使括浮逃的目的就为了把浮客括还本贯,使他们复归于编户,以便承担国家赋役。上引牒文提到当时颁发的敕书,宣布逃户归还本贯,一律免除赋役二年,给还原有田宅;由他人营种的逃户土地,即使已长苗稼,逃户归来,仍然归还。这些所谓宽优措施,都是为了诱使归籍。从牒文中我们还看到,如果逃户本贯无业,见居地垦种的土地已长苗子,也可“方便觅住”。所谓“虚招此地有苗”,“诈称有苗”,即是诈称当地垦荒已长苗子。浮客实际上是佃耕、佣耕,并非自行垦荒,所以要这样“虚招”和“诈称”,即因括客条例对于垦荒有成的浮客比较宽容,得以留住,而无田的浮客却必须勒令还籍之故。证圣元年(695年)李峤上表有如下一段话:

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录名,即编为户。

可知长安三年敕书实即七年前李峤建议的实施。(14)

长安三年的括浮逃究竟取得什么效果,我们不知道。到玄宗开元九年(721年)采纳宇文融建议,发动了一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括客,时间一直延续到开元十三年(725年),得新附客户八十余万。检得的客户除少数归本贯以外,(15)绝大多数准许即在见居州县附籍,六年内免除租调力役等全部负担,每丁纳一千五百文入官。六年期满准照一般百姓例输课服役。八十余万户是个很大的数字,开元十四年(726年)户部进计帐,本年管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16)其中上年括客所得占了十分之一有余。虽然未被括出的浮客必定远远超过这一比例,总还算取得了巨大成果。

附籍客户至此首次见于史册,长安三年括浮逃虽也准许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当地附籍,但一经附籍即是百姓,并无附籍而又是“客”的规定。然而这仅是临时措施,其终极目的仍然是在六年后收归百姓,一体承担赋役。

关于开元括客,中外史家论述颇多,本文不拟赘述,这里只略引史籍记载说明八十余万附籍客户的来踪去迹。《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开元十二年(724年)五月《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有云:

且违亲越乡,盖非获已,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网,复捐产业,客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思弘自新之令,其先是逋逃,并容自首。如能服勤垄亩,肆力耕耘,所在闲田,劝其开辟,任逐土宜收税,勿令州县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放。

诏书指出人们为了逃避赋役,以致逃亡,既触犯了刑法,而本贯田业又被兼并,因此“客且常惧,归又无依”。“客且常惧”是由于“既冒刑网”,这就使他们必须获得豪强的阴庇。诏书说逃户流入他乡之后,“或因人而止”,即是依托豪强“于庄荫家住”。(17)所谓“或佣力自资”,即上引开元二十四年敕所说的“佣假取给,浮窳偷生”,(18)亦即长安三年《阴永牒》所说“好即薄酬其佣,恶乃横生构架”那样的境遇。当然,八十余万客户中必然还包括在他乡垦种荒地和通过其他手段获得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民、非农业的各种雇佣、小商贩和极少数的地主,但佣耕、佃客应属多数。这是杜佑所论,《阴永牒》所述,以及此后开元、天宝间有关诏敕所反映的基本情况。

上引开元十二年诏书提到“所在闲田,劝其(客户)开辟”,这个安抚措施实行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效果,我们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多数附籍客户并未获得土地。开元十八年(730年)是六年期满之时,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19)认为“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他建议宽乡有剩田诸州取部分剩田作为客户耕地和园宅地。亲戚乡里十户已上自行结合为坊。每户给五亩为园宅,每丁给五十亩作为私田。每坊人共耕公田一顷,公田的收获交纳随近州县,免除所有课役。他说“既是营田户,且免征徭,(20)安乐有余,必不流散”。至于狭乡无剩田而又客户众多的州,如果宽乡处理妥善,也不难使他们迁往宽乡。他的建议没有下文,当然只是空言,却透露了一个情况,即逃户中的多数原先就没有土地,成为附籍客户以后也没有获得土地,他们的生活来源很可能仍然是“佣假取给”。六年后如果没有重又逃散,成为“百姓”,境遇恐怕也难以改善。这一点在下面还要谈到。

这次括客以后,逃亡仍然不绝,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四开元间《处分朝集使敕》,卷一一一开元二十四年《听逃户归首敕》,《唐会要》卷八五开元二十六年七月敕、(21)天宝八载正月敕、天宝十四载八月敕,《册府元龟》卷四八六开元二十四年七月敕,大致都是责成地方官认真检查户口,安抚逃户。本来州县每年造帐,三年造籍,必须清查户口,所以括客也是例行公事。从上述诏敕看来,促使逃户复业的措施仍不外对自首归贯者予以免除赋役、给还田宅的优惠;也允许逃户在当地附籍,却未见附籍以后仍在一定期限内称作客户的记载。

关于浮客附籍的事例亦见于吐鲁番所出文书《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中蒋化明辩辞,(22)今摘录如下:

102 化明辩:被问先是何州县人,得共郭林驱驴?仰答:但化明

103 先是京兆府云阳县嵯峨乡人,从凉府与郭元暕驱至北庭。括

104 客乃即附户为金满县百姓。为饥贫,与郭林驱驴伊州和籴

108          开元廿一年正月  日

以下判语亦称:“无行文蒋化明壹人,推逐来由,称是北庭金满县户,责得保识,又非逃避之色,牒知任还北庭。”按蒋化明本贯京兆府云阳县,从凉州驱到北庭,大概流落不归,遇到括客即附籍金满县为百姓。他在哪一年驱到北庭,哪一年括附金满县籍,辩辞都没有提及。他是京兆府人,为什么又在凉府为人驱呢?我想很可能他本是逃人,先流入凉州,又到北庭。从辩辞看来,他逢到括客,即附籍为百姓,没有经过六年附籍为客户的阶段,似乎不是开元十三年括客所出的浮客。按照先前条例,两州(当即指两京)逃人应当勒还本贯,准式不合留住,但他却没有勒归京兆府,而是就地落籍。从这里看到禁令进一步宽弛。值得注意的是,蒋化明先时为郭元暕驱从凉州到北庭,这次又替郭林驱和籴到伊州。他浮游在外以驱为业,括附为百姓后,依然为驱,似乎并未受田。郭元暕和郭林的关系辩辞没有说,我怀疑蒋化明驱到北庭后就是郭家庇护下的浮客,附籍为百姓后仍在郭家劳作。他专业驱,还是以佣耕、佃耕为主不明,总之一直“因人而止,佣力自资”。蒋化明的境遇大致也是多数浮客包括开元十三年附籍客户的境遇。

从开元九年至十二年大规模括客后,如前所述,朝廷为了“流庸未复”多次颁布诏敕,但却毫无效果。《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四开元二十九年(741年)《遣使黜陟诸道敕》有云:

其浮寄逃户等亦频处分,顷来招携,未有长策。

敕书表示对浮逃问题已束手无策,到了天宝末年,有迹象表明朝廷在制止浮客流入私家方面已不想有什么行动,进一步承认浮客“依豪强为佃家”的现实。《册府》卷四九五天宝十一载(752年)十一月诏书说明了这一点,诏称: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为弊虑深。

诏书明确指出贵族豪强使用各种手段占有的广大庄田是由客户佃食的,而且“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即具有普遍性与习惯性。这里所说的客户是否已附籍呢?据下文又称“潜停客户”,作为非法行为,与非法占有土地相提并论,如果业已附籍,便不能说是“潜停”,因此这里的“客户”亦即下文提到的“无籍贯浮浪人”。“别停”和“潜停”之“停”即居停,这些客户由贵族豪强招留居停在他们的庄田上佃食,即是“依豪强为佃家”,“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诏书在后面宣布了釐革的措施,对于土地是利用各种勋荫及职官永业田等条款,“务使弘通”,使非法占有的土地合法化。对于佃食客户,是将官收余地(指利用各项条款仍不能尽的庄田)按照丁口给与复业及无籍贯浮浪人,便与编附。诏书一字不提勒还本贯的话,也不说无余地可给或余地不够遍给的情况下,是否也编附。总之,对佃食客户如何处理非常含糊,一笔带过。不仅如此,而且最后诏书还特别告诫“客户人无使惊扰”,显然表示朝廷无意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他们归贯或附籍。当然,诏书也声称这次格外从宽,今后再也不准像这样“肆行吞并”与“潜停客户”,但已并已停既然已往不咎,今后也就有先例可援了。

武周长安三年的括浮逃已准许浮逃户在一定条件下(主要应指当地已有开垦土地)就地附籍,而重点在于勒还本贯。开元九年至十二年的括客基本上循武周旧章,(23)但重点在于就地附籍。不管是勒还原籍或就地附籍,总的目标不外使浮客复归于编户。天宝十一载诏书默认了贵族豪强“潜停客户”这个事实,但毕竟算是法外的权宜措施。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传统的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的改变。

二 地方官掌握的客户名籍

唐代课役以人丁为本,所有户籍登记的课丁必须承担赋役义务。客户原是浮逃户,他们既已脱离本贯,在居住地的户籍上本来没有他们的姓名户口,因而得以逃避课役,被称为逋亡。但是实际上地方官是基本掌握他们的姓名户口和数字的。正式籍帐上虽然没有他们,很可能另有登记客户的簿籍。《文苑英华》卷七四七柳芳《食货论》云:

昔开元初,宇文融首以税客户、籍外剩田、户口色役之策行于天下……初,玄宗以雄武之才,再开唐统,贤臣左右,威至在己。姚崇、宋璟、苏等皆以骨鲠大臣,镇以清静……继以张嘉贞、张说守而勿失。自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盖汉魏已来浮户流人之类也。是时也,天子方欲因士马之众,贾将帅之勇,高视六合,慨然有制御夷狄之心。然惧师旅之不供,流佣之未复,思睹奇画之士,以发皇明,盖有日矣。而宇文融揣摩上旨,欵开(疑当作“阁”,《全唐文》卷三七二作“关”)谒见,天子前席而见之,恨得之晚。言发融口,策合主心,不出数年之中,独立群臣之上。无德而禄,卒以败亡……而王、杨国忠威震海内,尤为暴横,人反思融矣。大凡数子,少者带数使,多者带二十使,判官佐使遍于天下,客户倍于往时。主司守以取决,备员而已。

据柳芳所说,则在宇文融括客之先,避役浮寄的人即已“县收其名,号为客户”,即是说虽不附籍,寄居之县实已录名。(24)柳芳所说的时间不太明确,他说“自后赋役顿重”云云的“自后”,乃是张说、张嘉贞(为相)之后,但二张为相大致即在宇文融括客时。(25)不管柳芳记述时间含糊,早在宇文融括客前,地方一直存在着由地方录名的客户。我们知道,宇文融括得的八十余万户虽已附籍,但免除课役,轻税入官与一般编户有别,所以仍被称为客户。但那是有六年期限的,如上所述,六年期满,即与一般百姓同样承担课役。据柳芳之说,则开元、天宝间王、杨国忠当权时,客户比过去成倍增加。这些客户和宇文融括得的八十余万附籍客户是有区别的,他们没有附籍,但“县收其名”,另有簿籍。

《太平广记》卷二四三引《朝野佥载》“段崇简”条云:

唐深州刺史段崇简性贪暴,到任,追里正,令括客。云“不得称无上户,上户每家取两人,下户取一人”。以刑胁之,人惧,皆妄通。通讫,简云:“不用唤客来,但须见主人。”主人到,处分每客索绢一匹。约一月之内,得绢三十车。

按段崇简,见《元和姓纂》辑本去声二十九换段韵下,云“崇简,右卫将军、郑州刺史”。岑氏《元和姓纂四校记》据有关碑志及《南部新书》,知其人于开元十八年(730年)为定州刺史,十九年徙代州刺史,二十四年再任定州。本条称崇简为深州刺史,徙任邠州,不知确在何时。《朝野佥载》作者死于开元间,(26)然书中颇有后人附益,就不能确定其时间。但段崇简总是开元、天宝间人,他任深州刺史应在宇文融括客后。

这个贪黩的刺史命令里正括客,结果是他根据里正通报的数字,勒索每个客一匹绢。他得了大量绢帛之后,既不勒令客户还贯,也不命其就地附籍,发了一笔大财,满载而去。这里所谓“妄通”,“通讫”之“通”,当即通报姓名、户口,这就是柳芳所谓“县收其名”。虽说是“妄通”,至少里正是基本掌握乡里内客户姓名数字的。段崇简要见的所谓“主人”,即客户的居停主人。当然,有势力的“庄荫家”是唤不到的,甚至里正根本不敢去唤,(27)唤到的“主人”必然不是权势人家,可能也是“妄通”。每个客一匹绢固然向主人索取,毫无疑问仍然落在客的身上。本条记载有不太好懂之处,深州所属有四县,段崇简是出巡各县去召集里正宣布括客的么?怎么不通过县令就直接召集里正呢?所谓上户、下户是指客户还是指主人?即使是指客户,则地方不仅掌握客户姓名、数字,而且也像一般百姓那样分户等了。(28)假使指主人,则不仅上户,连下户也居停客户,这似乎不太可能。所谓“上户每家取二人,下户取一人”,是征发服役么?如果说上户、下户指编户百姓,取二人或一人又是什么意思呢?这些问题我们难以明确解释,从这条记载中可以确知的即地方官通过里正基本上可以掌握管内客户的数字并进行勒索。

安史乱后,两税法施行前,不消说户籍十分混乱,但州县官既要征发赋役,实际上一如既往,他们仍然基本上掌握包括浮客在内的管内户口实数(除了战祸频仍的一些地区)。《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载宝应二年(763年)九月敕:

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这里只是要求“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才编附为百姓,已开宋代有土地的为主户,无土地者为客户的先声。而能够这样区分,首先必须地方官早已掌握客户名数和他们的经济情况。独孤及《毘陵集》卷一八《答杨贲处士书》:(29)

算口征赋,以代他征,意欲因有为以成无为。为未著而人已告怨……然来书所陈:富人出万,今易以千;贫人出百,今亦数倍。富倍优,贫倍苦。窃详雅旨,事或未然。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钟于三千五百人之家。谓之高户者岁出千贯,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贯,以是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以此,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胜其任者,焉得不襁负而逃……今为口赋,诚非彝典,意欲以五万一千人之力,分三千五百家之税……损有余补不足之道,实存乎其中……窃料动摇不安,以遁逃相扇者,不过以规避之户与寄客耳。此辈浮食偷安,以久漏差科,恶同均税赋之名,只思苟免。若编户地著者,虽驱之使逃,亦固不从。今已择吏分官,以辨其等差,量分入赋其数,悬榜以示之信。若信之不明,分之或过,等差之不均,官吏之不仁,困而后去,谁曰不可。

此书末署舒州刺史独孤及拜署,不记年月。今按本集卷九《舒州山谷寺觉寂塔随故镜智禅师碑铭》称“皇帝后五年岁次庚戌,及剖符是州”,庚戌为大历五年(770年);又同卷《山谷寺觉寂塔禅门第三祖镜智禅师塔碑阴文》亦明言“皇唐大历五年舒州刺史河南独孤及字至之,以慈惠牧人于兹土”,知独孤及于大历五年任舒州刺史。卷二《祭亡妻博陵郡君文》称“大历八年二月十五日检校司封郎中兼舒州刺史独孤及”,知八年春尚在舒州。《答杨贲处士书》当即在此数年间。(30)

根据独孤及所述,那时舒州包括浮寄户在内共有三万三千户,这个数字是根据一种所谓“保簿”计算出的。其中承担租调力役及各项杂差科的只有三千五百户,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不持一钱,以助王赋”。这二万九千五百户应该包括合法和诈伪的不课户,部分的不输课户,而如上文所说,主要是诸色浮寄户。很清楚,即使在安史乱后,地方官也是基本掌握浮寄户数字的,所据的乃是一种保簿。保簿当是五保之簿,《唐令拾遗户令》一〇:

诸户皆以邻聚相保,以相检察,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之人有所行诣,并语同保知。(31)

保内有远客止宿就须通知同保,浮客“因人而止”,“潜停客户”的豪势之家虽未必按照规定通知同保,但保内当然知道,因而置有簿籍登记名数,掌管保簿的大概是里正、村正之类。柳芳所说“县收其名”亦必根据保簿。

据书中所述,独孤及掌握管内全部户口数,共有户三万三千,口五万一千,他建立了按口征税之法,据称税法是“辨其等差”的,浮客也有贫富区别,对于充当佃耕、佣耕的浮客是否列等纳税我们不清楚。

这种不分土客,不分课与不课,一律等差交税的办法,实已是两税法“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先声。安史乱后,诸州为了应付军费以及各项支出,自行立制征收,舒州刺史竟可以在本管内擅自改变赋税制度,表明当时赋税非常混乱。关于安史乱后两税制创立前的赋税问题,当另外讨论,(32)这里只是说明至迟开元、天宝以来法律上浮客仍是逋亡,他们仍然避免在正式户籍登记,实际上在州县却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地方另有簿籍登记浮客姓名户口,这种簿籍名为“保簿”,地方官有可能根据保簿掌握了管内客户数字。

三 两税法施行后的土户与客户

安史乱后,人民流徙,浮寄客户大幅度增加,朝廷力图使客户承担租调差科,以便增加税收和劳役对象。上引宝应元年(762年)敕曾命令自贴买得田地的客户编附上籍,比照原有土户(百姓)减半承担课役。大历四年(769年)普加户税,《唐会要》卷八三所载敕文有如下一段话: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33)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

寄庄、寄住户是客户的上层,都是地主。一般客户中也有稍殷有者和非殷有者的区别。敕文不要求附籍,也不问有无田业,与宝应敕文有殊,但同样对浮客以资产区别征免及多少。在这样人口流移、户籍十分混乱的时候,居然要求税及寄庄、寄住及诸色浮客,也即因地方上对浮客本有簿籍,而且早已或公或私、半公半私地按簿征税。

从开元九年宇文融括客至建中元年两税法颁布,中间经过了六十年(721—708年),在这段时间内对于客户处理总的倾向是客户合法化。在赋税上,不论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总的倾向是谋求使客户承担义务,或者说缩小土客区别,着重资产区别,终于在建中元年颁布了两税法。两税法是土地制度和封建经济种种变化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也是长期以来局部的、凌乱的、临时性的,但却适应于上述种种变化的赋税改革的总结。

两税法颁布时曾经在朝廷所能控制的诸州按比户口,户数增加很多。《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末注云:

至大历中唯有百三十万户。(34)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

同卷“丁中”条亦云:

自建中初天下编氓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案比,收入公税,增倍而余。

下有注云:“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35)关于建中总计户数,史籍记载多有差异,这里姑置不论,(36)大致三百十万是个成数,据土户百八十万,客户百三十万,相加应为三百十余万,比《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本年户部计账“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之数稍多,但无关大体。据《通典》大历中亦即两税法施行前夕,朝廷控制区内有一百三十万户,这是“编氓”,也即是土户。使人按比的结果增加了一百八十万,合计也是三百一十万。《通典》又说按比总户数中土户一百八十余万,客户一百三十余万。则原有土户(大历户)一百三十万,加增了五十万,这五十万应是土户中的隐漏户,则建中元年黜陟使按比所得为隐漏户五十万,客户一百三十万(不计余数)。

这里即逢到了难题,杜佑称按比户口所得土、客户分列,那么户部计帐上的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总数,是否也有土、客之分呢?土户与客户作何解释?是否待遇上有所不同?关于这些问题,国内外史学界均有不同意见,我阅读未遍,不敢妄有评论,这里只提出自己不成熟的推断。

人所共知,两税法的原则是“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资产有无多少是纳税多少、征免的标准。《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建中元年正月赦文称:

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

下又载本年二月起请条称:

请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茕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据此可知,当时土、客户一起依照资产定户等,差等分摊两税。虽有土、客户之分,定户时客户和土户一样按资产有无多少定等第,其中免征的是“鳏寡茕独不支济者”(他们可能不列户等)。(37)不支济户当然包括原有有籍与编籍的土户及新收的客户。法令上虽然冠以“鳏寡茕独”,按照“以资产为宗”的原则,他们如果有资产恐怕也得承担两税,同时赤贫人户即非鳏寡茕独按法令也应属于不支济户。

建中两税法施行后,原先的土、客户凡是按比所得(只是按比所得,隐漏浮逃的当然远远超过三百余万),不论土客包括免征的不支济户统统被称为两税户,也即是笼统地被当作承担赋税的人户。《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建中元年十二月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十’字衍)万五千七十六”,《册府》卷四八八《赋税》二称“是年(建中元年)天下两税之户凡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38)《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杂录”条称:

元和二年(807年)十二月,史官李吉甫等撰《元和国计簿》十卷……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每岁县赋入倚办,止于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四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

所云“天宝供税之户”指的是课户。(39)很明显,李吉甫是把浙西等道一百四十四万户余都作为“赋入倚办”亦即承担两税的人户。这当然是笼统的说法,其中还包含为数甚多的不支济户,但也说明诸州计帐上的总户数都被认为是赋入倚办之户。

不支济户往往认为总是少数,其实不然。《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条载元和六年(811年)衡州刺史吕温奏:

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按即两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与其潜资于奸吏,岂若均助于疲民。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凋瘵。

按《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九衡州条注云“户一万八千四十七”,唯“十”与“百”稍异,知是吕温未团定以前的衡州户数。据吕温奏文,其中免征者包括贫穷、死绝、老幼诸色不支济户竟达一万零一百五十户之多,超过了堪差科户,他们显然是一般百姓,并非客户。此外还有隐藏不纳税户一万六千七,那就是像过去那样由地方掌握的人户,其中应包括土户隐漏和浮客。

衡州的免征不支济户数量超过了堪差科即纳税户。应当注意,吕温所说的不支济户首先就举贫穷,我以为不论土客,如果没有任何资产沦为佃家、佣耕者应归入此类。上面已经说过,实际上归于不支济户的老幼、单孤多半也是没有资产的贫困户。当然,不支济户中决不可能包括实际存在的全部佃家、佣耕,这是由于两税立法“不以丁身为本”,对于无资赤贫人户也无意以很大力量检括,而且既无资产,流动性就很大,也难以搜括。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建中元年诸道按比户口时是区别土户与客户的,按比后客户一百三十万,包括其中免征的不支济户与土户一起,笼统地被称为“两税之户”。不支济户都是无资产的贫困户,包括佃家、佣耕,其数量很多,至少有一些州或许多州超过了承担两税的人户。诸州上申户部的计帐总户数都是附籍见在户数。当然未被收归户籍的浮客大量存在,但表面上却正如杜佑所说“浮浪悉收”。

我们这里只是说户部计帐总户数即是建中元年附籍两税户数,决不是说计帐内容不存在客户名色。唐代计帐不可得见,吐鲁番出有以乡或里为范围的户口帐,(40)这是为西州造计帐提供的基本材料。在《唐永徽二年西州某乡户口帐》中记有“去年计帐以来新附(下缺)”一行。(41)参照同是吐鲁番所出的其他户口帐,建中计帐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建中元年都合户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②大历某年计帐都合户一百三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③新附户一百八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④大历某年帐漏籍括附户五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⑤建中元年新附客户一百三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如果全国总户数下没有②以下诸项,则以下分记诸州户数也应有这几项,但具体数字不详。

计帐分列旧户与新附户历来就是这样,新附客户始见于开元十二年。(42)建中计帐只是沿袭旧制,建中以后大概也仍分列新旧,新附中主要仍是招徕的客户。开元新附客户曾给以六年内轻税入官的“优惠”,宝应元年的新附客户给以减半的“优惠”,建中新附客户是否也有所优减,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除了其中不支济户之外,有资产的附籍客户在法令上终究是不能免征的。

建中元年按比户口,表面上是“浮浪悉收”,实际上众多浮客并未附籍,建中以后也仍然屡见客户。陆贽《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三》“论长吏以增户加税辟田为课绩”条云:

长人者……迭行小惠,竞诱奸氓,以倾夺邻境为智能,以招萃逋逃为理化。舍彼适此者既谓新收而获宥,倏忽往来者又以复业而见优。

本条所说“新收”即是“新附客户”,陆贽说他们由于“新收而获宥”,“获宥”当是不追原籍的欠负两税,可能还免除当年征纳。但原则上仍须按户等分摊两税,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条云:

复以创制之首,不务齐平,但令本道本州各依旧额征税……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征转重,有归附则已轻者散出转轻。

归附的流亡即新附客户,如陆贽所论,知他们归附后分摊了两税定额,所以本来负担较轻的就更轻,在以资产为宗的原则下有资产的新附客户应一律按户等纳税。至于如吕温所说由于久不定户,所以纳税并无等第,那是另一问题。《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称:

贞元十二年(796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贞元十年,进绫縠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上使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失业则去乡。彼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岂可重伤哉!可罢其率。”特免所失物。

新来客户即新附客户,皇甫政所以要他们承担补还失损绫縠的义务,大概因为他们是“新来”,原先没有承担上述绫縠的率配,或者优免当年两税。德宗所说“有业”和“失业”应即指有田与无田,他认为客户都是“疮痍之人”,虽不尽然,但他们大都是典卖了或者抛弃了原籍田业应是事实。部分客户在迁居地通过垦耕荒闲、请射逃人田宅、贴买等手段获得土地,那只能是少数,多数是很难获得的,(43)有的可能成为商贩,较多的恐怕是佃客、佣耕,像过去一样“佣假取给”。他们既无资产,即应归入贫穷不支济一类,不担承两税。既然附籍客户中有资产纳两税的只是很小一部分,地方官为什么还要招徕流亡呢?其原因即在于户口增损是地方官考课的一个重要标准。《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杂录》:

(元和)六年(811年)二月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

“招引浮客”并没有增加税额,刺史却因考课关系,广为招引。为了考课殿最而招引浮客,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三条中已经指出,可见这一情况长期存在。而这一点也说明尽管两税法不以人丁为本,却仍然有部分无资客户收归编户之故。

客户不问附籍的或者隐藏不出的,多数是无地贫民,特别是佃家和佣耕,即使原是地主,他们逃离本乡时也必然丧失了他原有的土地。土户却总有一点资产,哪怕最可怜的一小块贫瘠土地,甚至“产去税存”,(44)虚挂的一块小土地。如上引德宗的话,土户丧失了土地只好逃离本乡,成为客户。客户和无地不是一码事,却存在密切的联系。

按照常规,客户挂上“新附”只是当年的事,明年或几年后新造计帐,他们就不再是新附而是旧户,仅在本户下注明某年帐后括附或更详一点的话。既然新附客户转为旧户,而客户中多数无资,岂非旧户或土户中也存在大量无资(多半是佃家、佣耕)的人户么?

我们一再提到附籍的只是客户的一部分,更多浮客一如已往通过里正由地方官掌握。上引元和六年(811年)吕温所叙衡州户数除了大量不支济外还有更多的“所由(基层胥吏)隐藏不输税户”,他们虽然不纳两税,基层胥吏“已私自率敛”,这些隐藏户中客户当占很大比例。《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载元和十五年(820年)二月敕节文称:

天下百姓,自属艰难,弃于乡井,户部版籍,虚系姓名。建中元年已来,改革旧制,悉归两税。法久则弊,奸滥益生。自今已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资产差率。

敕文说建中改革旧制,背井离乡者“悉归两税”,亦即“浮浪悉收”,成为两税之户。目前“奸滥益生”,所以重申建中条例,要求按照不问土客,据资定户纳税。这主要是针对隐藏的客户而言的,其目的仍然是要求客户附籍,差等承担两税。

建中以来,籍帐上一批又一批的新附客户,新附成旧,又有新附。客户中虽然绝大多数为无资户,但新附成旧,则无资即不限于客户。土客之分似乎仍是外来与土著的区别而不是有资与无资(有田与无田)或承担两税与不承担之别。

综合上面所述,我们的不成熟意见是:

(一)建中总户数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当时都笼统地称为两税户,实际上其中存在着数量相当大的所谓不支济户,即无资户,有的是土户,有的是新附客户。不支济户照例免除两税,但后来也常被迫征纳。

(二)建中计帐大致在总户数下分列旧户和新附,旧户即土户,新附有原是土户而隐匿不报的人户,更多的是新附客户。新、旧分列,新附客户成为一类,可能是籍帐旧例。新附人户中有的承担两税,有的不承担,也像过去户籍中有的是课户,有的是不课户。

(三)客户中除了极少数寄庄、寄住户以外,他们基本上都是典卖或抛弃了在本贯的土地,因而都是无资即无地户。他们在留居地极少数通过垦荒及贴买等手段获得土地,但多数是地主土地上的佃家或佣耕。

(四)新附客户按照造籍计帐常规在下一次造籍帐时应即转入旧户即土户,因此新附客户在籍帐上是不固定的。

(五)在唐代土、客之分仍是土著和外来户的区别。

四 两税法施行后地主田园上的直接劳动者

两税法改变了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对于地主土地上的劳动者带来巨大影响。由于赋役以丁身为本,国家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人丁作为赋役对象,不能容许人丁无限止地流入私家。两税制“不以丁身为本,而以资产为宗”,赤贫农民作为贫穷不支济户,“准制放免”,他们充当地主田园上的佃家、佣耕,国家没有必要加以干预,地主豪强招纳佃家,也不再是隐匿逋亡。无限止地扩大封建田园上的劳动队伍是和无限止地扩大土地占有相互适应的。

两税法施行后不久,陆贽曾经提出土地兼并和地租剥削的严重问题。《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条云: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望令百官集议,参酌古今之宜,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微损有余,稍优不足。

陆贽这段话古今人征引烂熟,但其中反映的两税法行后的新情况仍值得进一步探讨。陆贽严厉谴责豪强兼并和压迫剥削佃家的罪恶行为,并提出限田减租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他所说的“依托豪强,以为私属”的人是一般的“贫者”、“贫人”,和浮逃没有必然联系,意味着两税法施行后,被认为“浮浪悉收”,充当所谓“私属”的有土户,也有原来的客户,但客户附籍就不是浮逃。他们都是附籍的无资贫人,不像过去那样兼并土地和居停浮客有密切联系。所以,他的建议并不像过去屡见于诏敕、奏疏、论议那样要求制止浮逃,当然也就不发生勒还本贯、就地附籍等问题,因为这些“贫人”不是浮逃。他提出的问题是土地兼并和高额地租,要求百官集议限田与减租。限田之论古已有之,减轻地租却是新的倡议。唐代前期,史籍所载有关农民痛苦的议论不少,大都针对繁重赋役,要求减省,却从没有人提到减轻地租。《长安三年(703年)阴永牒》指责被地主招携在庄田上农作的浮客遭到像家僮那样的残酷待遇,但那样的指责不是要求改善浮客的境遇,而是劝告浮客复归旧贯,充当百姓。玄宗多次下诏敕,对于“庸假取给”的浮客给以廉价的同情,劝诱浮客改变这种境遇的方法,也无非是还贯和附籍。这当然不是过去的地租不重。人所共知,早在汉代,地租额就和陆贽所说相同,杜佑也曾指出隋代佃家交纳的是“大半之赋”即三分之二的收获物。然而谁也没有提到减轻地租。其原因即在于过去说的都是由浮客充当的佃家(汉代不明确),当务之急是要使浮客复归于编户,当时基本上不承认任何豪强可以在法外无限止地占有劳动人手。陆贽所说的“私属”不是浮客,即使其中有浮客也是贫穷人户,例得免征,也就不发生隐匿逋亡的问题。国家完全允许这些人户流入私门。朝廷关心的是冒充衣冠户、色役伪滥,诸军诸司隐占人户的事,那都是不同程度的有资人户。陆贽并不企图劝诱“私属”脱离豪强的田园,而仅仅建议百官讨论如何减轻地租,这正是两税制施行后新形势下的新建议,也许可以说,这是第一次作这样的建议。形势发生了变化,均田制彻底破坏,以丁身为本的租调庸制变成以资产为宗的两税制,豪强无限止地广占土地,与之相适应的则是无限止地广占劳动人手,国家已不能也无意干预。

陆贽说这番话时,两税制施行不过几年,二十多年后,柳宗元也曾指出租佃农民被压迫剥削的严重情况。《柳河东集》卷三二《答元饶州论政理书》有云:

兄所言免贫病者而不益富者税,此诚当也……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劳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

柳宗元此书申述“免贫病者而不益富者税”是办不到的,也是无济于事的。他认为如今富人纳税少,贫人却要竭蹶输纳,这是不均之一类。又一类是贫者被富者奴役驱使,租佃富人田地,以收获的半数交地租;或者遭受高利贷剥削,纳息达到本钱的二、三倍。皇帝有时减或免税,富者是承担两税人户,得以减免;贫者租佃富者土地,仍然要交纳高额地租,借贷仍然要支付二、三倍于本的利息,得不到一点好处。元饶州和柳宗元都只区分贫富,不及土客,贫者有的仍得纳税,他们大概还有一点田地;或者簿籍上还有一点田地,赤贫农民没有田宅,他们不承担两税,免税对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交的是高额地租。从这一书信中我们同样看到那种租佃地主土地的人(包括有一点土地和全无土地的两类人)只是一般的“贫者”,和浮客没有联系。当然这不等于其中没有浮客,相反,可能还很多。但贫者之为土为客并不认为重要。在本信中柳宗元并未提出减轻地租,然而言外之意是有的。

本件未记年月,书中称“永州僻隅,少知人事”,知作于永州司马任上。他贬永州在永贞元年(805年)十月,到任当在岁末或明春。元和十年(815年)三月迁柳州刺史,(45)他在永州有十年之久,此书究作于何年不可考,大致当在陆贽建议后二十余年。

今更举五代时一例,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八《五代名人真迹》录后唐宰相豆卢革《田园帖》云:

外郎云:大德欲要一居处。畿甸间旧无田园,鄜州虽有两三处小庄子,缘百姓租佃多年,累有令公大王书,请给还人户,盖不欲侵夺疲民,兼虑无知之辈妄有影庇色役,以此未便副来旨。其他计外郎当亦细话垂悉。谨状。(46)

据此,豆卢革在鄜州的庄田由“百姓”租佃,也与浮客没有联系。豆卢革,两《五代史》均有传,他于后唐庄宗同光间(923—926年)为相,明宗天成元年(926年)七月以“强夺民田,故纵田客杀人”等罪贬辰州刺史,不久又长流陵州为百姓,次年复勒令自杀。(47)此帖不记年月,当即在同光间。帖称“畿甸间旧无田园”,(48)只鄜州有三两处田园,疑“强夺民田,故纵田客杀人”事即发生在鄜州。帖称“累有令公大王书,请给还人户,(49)盖不欲侵夺疲民”,似与“强夺民田”的罪状有关。我们还不能断言被控杀人的“田客”是否即在帖中所说租佃他田园的百姓之中。假使是这样,则佃耕庄田的百姓也被称为田客。田客就不一定真是来自他乡的客,只要是佃农,即使是百姓,也可以称作“田客”,这倒可以和宋代以有田者为主户,无田者为客户联系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从陆、柳二人的议论中,看到地主田园上的劳动者不再是过去经常提到的浮客,而是一般的贫人。豆卢革在鄜州的庄田明确说到由“百姓租佃”,这种佃耕庄田的百姓有被称为“田客”的迹象。这就说明,佃家或者佣耕,不管来自土户或新附客户,乃至尚未附籍的浮客,都被认为或默认为合法。他们与地主间不是庇护与被庇护,逋亡与隐匿逋亡的关系。前面已经说过,处于庇护下的佃家、佣耕对主人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强烈的程度可以达到“类若家僮”的低贱身份。同时,这种关系又是不巩固的,因为封建国家从来不承认任何豪强有私自庇护浮逃人户的权利。两税法施行后,国家不再干预豪强地主广占土地和与此相适应的广占贫人为佃家、佣耕,主佃关系也就相对巩固。豪强地主与浮客间强烈的人身关系原是由庇护关系产生的,至此似乎应该消除,但事实并不如此。陆贽把依托豪强的贫人径称为“私属”,他们住的是主人的庐舍,种子、食粮都得向主人借贷,还得为主人通年服役,他们的境遇和敦煌寺户相似,较之过去“类若家僮”的境遇未见改善。柳宗元也说地主对佃农是“必将服役而奴使之”,表明他们像奴仆一样服役。豆卢革的罪状是“故纵田客杀人”,虽然罪状的成立在于“故纵”,但似乎也表示田客杀人,主人负有责任。这一些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迹象是长达几百年的历史遗留,不可能很快消除,在封建社会里也不可能彻底消除,但历史的发展倾向终究是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步削弱,由于旧传统和新倾向往往交织在一起,佃家、佣耕的身份往往带有二重性;更由于不同地区各种条件的差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现象,需要具体分析。但历史倾向还是可以看清楚的。《宋会要·食货》卷六三之一七七“农田杂录”天圣五年(1027年)十一月诏: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隐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天圣五年诏书说明直到北宋中朝,江淮以南几乎包括整个南方,客户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严重的。除了诏书所说诸道,还得加上巴蜀地区的所谓旁户。《宋史》卷三〇四《刘师道传》称:“宋初,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其严重更甚于天圣诏书所说必须主人“给予凭由,方许别住”。

虽然南方客户或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依然存在,川峡即夔州路尤其强烈,但从诏书中可以推测整个北方没有这种情况,反证北方的佃农是可以在田收毕后自由“起移”的。《宋会要·食货》卷六六之五六《免役钱》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六日王岩叟上言:

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

所谓“未收获间,借贷给”,也即是陆贽所说“假其种食”,正是地主借以迫使佃客固着于土地上的手段。王岩叟本着地主阶级立场讲话自不需说,但却也反映佃客如果并无欠负(实际上当然很难做到),可以自由离开,“去而之他”。我想所反映的应是北方情况。

关于南方强烈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延续到元代,具见《元典章》卷五七《刑部》“禁典卖佃户老小”条(至元十九年,1282年)、(50)同书卷四二《刑部》“主户打死佃客”条(大德六年,1302年)。关于宋代南方佃客人身依附关系,中外论者已多,我对此并未深入研究,不敢妄论,只能说自唐中叶以后以至宋代,北方佃农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显然在削弱。南方诸路所以长期存在甚至强化,我想各个地区也各有其原因,比如巴蜀、川峡、荆湖是民族错居地区,江浙一带是圩田盛行地区,这些因素,中外学者多有论述,我以为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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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收录。

(2) 《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载《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

(3) 并见《通典》卷七《丁中》。

(4) 见《隋书》卷四〇《王谊传》。

(5)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称:“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同书卷六七《裴蕴传》却说是大业五年(609年)由裴蕴奏请貌阅,叙述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云云,大致与《食货志》所述开皇条例同,而所得户口数尾数全同。日本学者认为《食货志》纪年有误,“貌阅”实是大业五年事。

(6) 《陈伯玉集》卷八《上蜀川安危事》。

(7) “皆”字下当脱“不”字,或“皆”为“不”之讹,否则不可通。

(8) 这种情况在南北朝时已很显著,见拙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原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又《通典》卷二《田制》下引《关东风俗传》称北齐时“河渚山泽,有可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

(9) 韦嗣立上疏,本传不记年,据疏称“永淳以来二十余载”,嗣立上疏后,于长安四年(704年)为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则上此疏必在长安初。

(10) 本件为大谷二八三五号文书,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342页。内容是关于沙州即敦煌括浮逃户事,但出土地点应在吐鲁番。

(11) 《全唐文》卷三六〇杜甫《东西两川说》。

(12) 《太平广记》卷二三八“薛氏”子条见“家僮、役客辈”,卷三四八“辛神邕”条见“佣者刘万金与家僮自勤”,卷三七二“卢涵”条见“家僮及庄客十余人”。家僮与庄客、佣者、役客(当即庄客)并提,知有区别。家僮当是奴、部曲等贱口的泛称,庄客、佣者法律上并非贱口。

(13) 《汉书》卷九〇《酷吏宁成传》本条颜师古注却说:“假谓雇赁也。”似乎以“假”为雇佣。又《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条师古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则假即假田,赁田,亦即租佃,和《宁成传》注不太一致。疑师古《宁成传》注有讹夺。

(14) 《旧唐书》卷六《则天皇后纪》长安三年四月“李峤知纳言事”,卷九四《李峤传》长安三年,峤复以成均祭酒平章事,寻知纳言事,明年迁内史。括浮逃遣使之议虽出于苏瓌,时间也似在李峤为相前,恐仍与峤有关。

(15) 《唐会要》卷八五《逃户》载开元十八年(730年)裴耀卿上疏称:“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所谓“两州”疑指京兆府及河南府。《唐六典》(宋本、日本广池本)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称“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

(16) 《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条、《旧唐书》卷八《玄宗纪》。

(17) 《唐会要》卷八五“籍帐”条载宝应二年(763年)九月敕。按:《册府》卷四八《户籍》六作宝应元年九月敕。二年七月,已改元广德,应以《册府》所记为是。

(18)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开元二十四年《听逃户归首敕》。

(19) 《唐会要》卷八五《逃户》。

(20) 原作“日免征徭”,从《册府》卷四九五校改。

(21) 此条亦见《册府》卷四八六,唯七月作二月。

(22)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

(23) 《唐令拾遗》九《户令》一八:“诸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乐住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按本条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引户令,其“京兆、河南府不得住”八字诸本皆缺,日本广池本据宋本补,仁井田升氏《唐令拾遗》又于“住”上加“乐”字。《唐会要》卷八五证圣元年(695年)李峤上表也说议者“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议者之论即据户令。《唐六典》所据大抵为开元七年令,据李峤所言,知是早就有此条文。长安三年括客条例不太清楚;开元年间的括客,据《唐会要》卷八五所载裴耀卿开元十八年(730年)上疏称“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以外,便令所在编附”,两州即指京兆府及河南府(亦即雍州与洛州),则只保留了这条限止,其他宽狭乡等条文均已打破。而且即使保留的这条以后也没有遵守。上引吐鲁番文书,京兆府人蒋化明也准许在北庭金满县附籍。

(24) 《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取庸苦之,不予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索隐》:“县官谓天子也。”这里所云“县收其名”,似亦可以解释为“天子收其名”,但观上下文,柳芳是说宇文融括户前事,其时并没有在全国收录客户名的事。

(25) 宇文融建议括客实在开元九年(721年),据两《唐书》纪传,张说即以是年以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十一年迁中书令,十二年免;张嘉贞于开元八年为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寻迁中书令,十一年贬。则宇文融建议括客时,二张并在相位。

(26)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四〇及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七子部小说类“朝野佥载”条。

(27) 《全唐文》卷三六〇杜甫《东西两川说》称:“今富儿非不缘子弟职掌,尽在节度卫府州县官长手下哉!村正虽见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杜甫说的是村正不敢向富儿出示文书,索取征调赋敛,可以推知里正也不敢上庄荫家去,要求主人上刺史卫门去听候处分。

(28) 客户中的上户应是地主或富裕商贾。

(29) 亦见《文苑英华》卷六九三,稍有异同,参取两书,不一一作注。

(30) 独孤及自舒州迁常州刺史,两《唐书》本传及本集附录崔祐甫撰《神道碑》均不记年。碑称及卒于大历十二年(777年)四月,本集卷五《常州奏甘露降松树表》称“臣为州三年,无蹪可纪”,所谓甘露降之时,表称“自今年十月十三日夜至今月十八日夜”,则上表已在此年冬末。假使独孤及死于次年,则表贺甘露降应在大历十一年冬,由此上溯三年,为大历九年(774年),改革税收制度必在九年前。

(31) 《唐令拾遗》本条乃仁井田升氏据宋《天圣令》及日本《养老令》复原。

(32) 陆贽《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有云:“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可知像独孤及那样在所管州内自行创立征税之法,在诸州普遍如此。

(33) 据上引《毘陵集》卷一八《答杨贲处士书》,独孤及在舒州实行计口征税已在大历五年之后,可知大历四年普加户税的办法并不能认真推行。舒州在朝廷直接控制的地区内,独孤及是文臣,尚且如此,他州可知。

(34) 《通典》殿本“百三十万”作“百二十万”,今从日本影印北宋本。

(35) 《通典》殿本“三百一十万”作“三百二十万”,今从日本影印北宋本。

(36) 《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建中元年岁末称户部计帐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册府》卷四八八,《通鉴》卷二二六均同。《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作“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当是“八”下衍“十”字。其源盖同出于《实录》。

(37) 建中起请条明确说明不支济户准例放免,元和六年吕温奏中所说不支济户也与“堪差科户”分开(见下),应该属于免征。但唐末仍有不支济户纳两税的记载,《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载大中二年(849年)正月制称:“诸州府县等纳税,只合先差优长户车牛。近者多是权要及富豪之家,悉请留县输纳,致使单贫之人,却须雇脚搬载。从今以后,其留县并须先饶贫下不支济户。”本条称“单贫之人,却须雇脚搬载”,显然“贫下不支济户”也要纳税,只是要地方官让他们留县交纳,不须长途搬运。

(38) 《通典》卷七《丁中》杜佑注云:“建中新令,并入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亦以为建中新令,所有检获的浮浪都收入两税户。

(39) 《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称“(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君卿自注云:“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约当一百四十四万的四倍弱。

(40) 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所收拙作《唐诸乡户口帐试释》文中录文。

(41) 《唐诸乡户口帐试释》142页。

(42) 此前只有浮逃户、浮客,正式文件上没有客户名色。

(43) 这里说的只是大部分地区,至于在边远荒僻地区通过开垦而获得土地的浮客较多。

(44) 《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载大中四年(850年)正月制,称:“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自今已后,勒州县切知觉察。”表明当时富豪兼并土地,而原主仍承担两税。

(45) 宗元贬永州司马及迁柳州刺史时间并见《旧唐书》卷一四、卷一五《宪宗纪》。

(46) 《旧五代史》卷六七《豆卢革传》末附清人注引此帖,稍有删节,又“色役”讹“包役”。《全唐文》卷八四四录此帖,删节讹字全同《旧五代史》,盖即直抄本传注,未检岳珂原书,疏略之甚。

(47) 豆卢革任免贬谪并见《旧五代史》卷六七、《五代史记》卷二四本传。贬官罪状,本传并无“强夺民田”四字,此据《通鉴》卷二七五后唐明宗天成元年七月。

(48) 后唐都洛阳,此畿甸似指洛阳一带。但也可能沿旧称指长安一带。

(49)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以为“令公大王”指高万兴。万兴官检校太师、中书令,封北平王。按《旧五代史》卷一三二《高万兴傅》,万兴卒于后唐同光三年(925年)。

(50) 本条最后御史台看语称“腹里无此体例”,“腹里”亦指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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