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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史天祚纪证释

一 阿鹘产与阿疎

《辽史》卷二七《天祚纪》天庆二年(1112年)九月载女直称兵之始曰:

初,阿骨打混同江宴归,疑上知其异志,遂称兵,先并旁近部族。女直赵三、阿鹘产拒之,阿骨打虏其家属,二人走诉咸州,详稳司送北枢密院。枢密使萧奉先作常事以闻上,仍送咸州诘责,欲使自新。后数召,阿骨打竟称疾不至。

天庆三年三月又有记载曰:

阿骨打一日率五百骑突至咸州,吏民大惊。翌日,赴详稳司,与赵三等面折庭下。阿骨打不屈,送所司问状。一夕遁去。遣人诉于上,谓详稳司欲见杀,故不敢留。自是召不复至。

按此两条与《契丹国志》卷一〇所载文意相同,要之起衅由于阿鹘产也。顾《辽史》于天庆四年又出一构成战祸之阿疎,而《契丹国志》则绝不见其姓名,《天祚纪》天庆四年正月曰:

初,女直起兵,以纥石烈部人阿疎不从,遣其部撒改讨之。阿疎弟狄故保来告,诏谕使勿讨,不听,阿疎来奔。至是女直遣使来索,不发……秋七月,女直复遣使取阿疎,不发,乃遣侍御阿息保问境上多建城堡之故。女直以慢语答曰:“若还阿疎,朝贡如故,不然,城未能已。”

据此,则不从阿骨打而奔辽者,阿鹘产之外,别有一阿疎矣。然试以《金史》考之,则知《辽史》所云阿疎事实隐括《金史》所载也。《金史》卷一《世纪》曰:

(穆宗三年),纥石烈部阿疎、毛睹禄阻兵为难,穆宗自将伐阿疎,撒改以偏师攻钝恩城,拔之。阿疎初闻来伐,乃自诉于辽。

卷二《太祖纪》二年六月又曰:

康宗尝以不遣阿疎为言,稍拒其使者。太祖嗣节度,亦遣蒲家奴往索阿疎,故常以此二者为言,终至于灭辽然后已。至是,复遣宗室习古乃、完颜银术可往索阿疎……辽复遣阿息保来诘之。太祖谓之曰:“我小国也,事大国不敢废礼。大国德泽不施,而逋逃是主,以此字小,能无望乎?若以阿疎舆我,请事朝贡。苟不获已,岂能束手受制也。”

阿疎,《金史》卷六七有传,所载略同。顾《金史》乃绝无一言及阿鹘产,适与《契丹国志》有阿鹘产而无阿疎相反。夫此两人皆以女真而不从阿骨打相同,奔辽相同,因之而起衅相同,更以《金史》与《契丹国志》之有无互见证之,(1)其为一人必矣。至其旁证则又有二。

《辽史》卷二八《天祚纪》天庆五年(1115年)载耶律章奴之叛曰:

章奴……趋广平淀犯行宫。顺国女直阿鹘产以三百骑一战而胜。

此条亦见于《契丹国志》卷一〇,而《辽史》卷一〇一《耶律阿息保传》曰:

六年,从阿疎讨耶律章奴。

阿疏即阿疎,其事相同一也。(2)

《辽史·天祚纪》天庆五年载女真之议和条件。一曰归我叛人阿疎,二曰迁黄龙府于别地。首以阿疎为言,然天庆八年和议,乃不及此。据《辽史》卷二八《天祚纪》曰:

金主复书曰:“能以兄事朕,岁贡方物,归我上、中京、兴中府三路州县;以亲王、公主、驸马、大臣子孙为质,还我行人及元给信符,并宋、夏、高丽往复书诏、表牒,则可以如约。”

至七月,女真又改宽其条件为“免取质子及上京、兴中府所属州郡,裁减岁币之数”。但求一“以兄事朕,册用汉仪”。按此次和议为辽、金开战后最具体亦最有成功希望之一次。《金史》卷六七《阿疎传》云:“及太祖伐辽,底辽之罪告于天地,而以阿疎亡命,辽人不与为言,凡与辽往复书命必及之。”到天庆八年之独遣阿疎,疑有遗漏。今考之《三朝北盟会编》卷三所记,乃知其全文盖有十条:

乞徽号大圣大明一也,国号大金二也,玉辂三也,衮冕四也,玉刻御前之宝五也,以兄弟通问六也,生辰正旦遣使七也,岁输银绢二十五万匹两,大宋岁赐之半八也,割辽东长春两路九也,送还女真阿鹘产、赵三大王十也。

按此盖七月修改后之条件也。一至五及七可视为包括“册用汉仪”一语中。六即“以兄事朕”,八则裁减岁币也,九但求长春路,是时金已尽得东京,此不过欲辽之承认,亦即免割上京、兴中府也。独十无所附丽,不能不认为《辽史》之缺脱。姑退一步言之,《三朝北盟会编》所记,未必可信,然至少可以证明原作者必习闻金人索阿鹘产之事乃无可疑。夫金人所索者在《金史》则阿疎也,而宋人所闻者在《契丹国志》和《三朝北盟会编》则阿鹘产也,其事相同,可证者二也。

夫阿疎与阿鹘产不过一音之转,《金史》是也,宋人诸书亦是也,其误乃在于《辽史》编者但务博采而不知比附耳。

二 萧奉先与萧得里底

《辽史》卷二七《天祚纪》乾统四年(1104年)见西北路招讨使萧得里底,天庆二年(1112年)见枢密使萧奉先。萧奉先《辽史》卷一〇二有传,所述唯四事。一为混同江头鱼宴谏杀阿骨打事;(3)二为护其弟嗣先败逃罪;三为谗杀晋王,逼反大将耶律余睹;四则述其死状。按此四事皆见《天祚纪》,今考其文皆与《契丹国志》同,盖出于《亡辽录》诸书也。萧得里底则《辽史》卷一〇〇亦有传,顾其名绝不见于《契丹国志》,今以事迹校之,知是一人两传,宋人称其汉名,辽、金人则称其契丹名耳。

考《天祚纪》天庆二年之前,绝不见奉先名,是年二月忽书枢密使萧奉先,虽不言南北,而以下文考之,知是北院枢密使。按《天祚纪》乾统四年七月,“以西北路招讨使萧得里底……知北院枢密使事”,六年正月又书遣知北院枢密使萧得里底使宋,(4)官虽微异而《辽史》知院与枢密使互称,故是一官耳,如卷一〇一《萧陶苏斡传》即称萧得里底为北院枢密使也。

萧奉先者误国之庸臣也,《契丹国志》称自天祚兵败,中外归罪萧奉先,乃考《辽史》则女真兵起,奉先初未尝涉征伐大计,其轻敌致败,养痈贻患者萧得里底也,无缘咎责奉先,《辽史》卷一〇〇《萧得里底传》曰:

女直初起,廷臣多欲乘其未备,举兵往讨,得里底独沮之,以至败衄。

而卷一〇一《萧陶苏斡传》曰:

时金兵初起,攻陷宁江州。天祚召群臣议,陶苏斡曰:“女直国虽小,其人勇而善射……为今之计,莫若大发诸道兵,以威压之,庶可服也。”北院枢密使萧得里底曰:“如陶苏斡之谋,徒示弱耳。但发滑水以北兵,(5)足以拒之。”

审此则得里底误国之罪不可逃,故天庆五年七月天祚亲征,九月即书“知北院枢密使萧得里底出为西南面招讨使”,而《萧得里底传》亦云“天祚以得里底不合人望,出为西南面招讨使”。然天祚犹宠信之也,故于八年四月复内召为枢密使。至于萧奉先则据《辽史》当亲征之始方为御营都统,嗣后亦不闻贬谪,固似截然为两人也。乃考《契丹国志》卷一〇天庆六年纪文曰:“自天祚亲征败绩,中外归罪萧奉先,于是谪奉先西南面招讨,擢用耶律大悲奴为北枢密使。”又云“是岁,止罢耶律大悲奴,再诏萧奉先代之”。乍读其文,一似罢而复召皆在六年者,然复召书于燕王(即秦晋国王淳)东征之后,则至早亦当在七年以后。《契丹国志》本亦荟萃众说以成书,其有抵牾,不足深辩。要之两人之贬西南招讨间,其罪则一曰不合人望,一曰中外归罪,语气亦同,罢而复召更无不同,而《辽史》但有萧得里底之贬,不及奉先,《契丹国志》则但有奉先而不及得里底,其故可长思也。

至于《辽史》于得里底被贬之时,奉先固俨然都统,似有可疑而其实无可疑也。五年亲征诸将《辽史》糅杂诸书而载之,奉先之为都统,出于《亡辽录》和《契丹国志》,《辽史》不书奉先之贬,而采《亡辽录》和《契丹国志》之文以见其为两人,似有剪裁,而其实大谬。盖奉先未尝为都统也。(6)

又考《萧得里底传》曰:“是时诸路大乱,飞章告急者络绎而至,得里底不即上闻,有功者亦无甄别,由是将校怨怒,人无斗志。”《契丹国志》卷一一天庆九年(1119年)纪曰:“金人攻陷上京路……萧奉先皆抑而不奏。”此与《得里底传》所谓“飞章告急,络绎而至,得里底不即上闻”,可为互证。

奉先误国之又一事为逼反余睹,冤杀晋王,其事纪与本传皆详载,而纪尤详。卷二九《天祚纪》保大元年(1121年)正月曰:

初,金人兴兵,郡县所失几半。上有四子:长赵王,母赵昭容;次晋王,母文妃;次秦王、许王,皆元妃生。(7)国人知晋王之贤,深所属望。元妃之兄枢密使萧奉先恐秦王不得立,潜图之。文妃姊妹三人:长适耶律挞曷里,次文妃,次适余睹。一日,其姊若妹俱会军前,奉先讽人诬驸马萧昱及余睹等谋立晋王,事觉,昱、挞曷里等伏诛,文妃亦赐死;独晋王未忍加罪。余睹在军中,(8)闻之大惧,即率千余骑叛入金。

二年正月又书:

闻余睹引金人娄室孛堇奄至,萧奉先曰:“余睹乃王子班之苗裔,此来欲立甥晋王耳。若为社稷计,不惜一子,明其罪诛之,可不战而余睹自回矣。”上遂赐晋王死。(《契丹国志》卷一一同)

知此似晋王之死,全由奉先,乃考《萧得里底传》则曰:

保大二年,金兵至岭东,会耶律撒八、习骑撒跋等谋立晋王敖鲁斡。事泄,上召得里底议曰:“反者必以此儿为名,若不除去,何以获安?”得里底唯唯,竟无一言申理。

又但言得里底而不及奉先何邪?试考之《金史》卷一三三《耶律余睹传》,则尤有可资证明者。传曰:

余睹作书,具言所以降之意……又言:“枢密使得里底本无才能,但阿谀取容,其子磨哥任以军事。”又言:“文妃长子晋王素系人望,宜为储副。”得里底以元妃诸子,己所自出,使晋王出继。(9)文妃(按此二字疑衍)又言:“晋王与驸马乙信谋复其枢密使,来告余睹共定大计,而所图不成。”又言:“己粗更军事,进策辽主,得里底蔽之,辽主亦不省察。”又曰:“大金疆土日辟,余睹灼知天命,遂自去年春与耶律慎思等定议,约以今夏来降。近闻得里底、高十捏等欲发,(10)仓卒之际不及收合四远。”

夫据《辽史·天祚纪》、《奉先传》及《余睹传》,《契丹国志》纪传皆以沮立晋王,逼反余睹为奉先罪,顾出之余睹自言则不及奉先一字,而怨毒所中独在得里底,若非以奉先、得里底为一人,此传殆不可解矣。

而其他又有可证者则两人之归宿同也。卷一〇二《萧奉先传》曰:

当女直之兵未至也,奉先逢迎天祚,言:“女直虽能攻我上京,终不能远离巢穴。”而一旦越三千里直捣云中,计无所出,惟请播迁夹山。天祚方悟,顾谓奉先曰:“汝父子误我至此,(11)杀之何益!汝去,毋从我行。恐军心忿怒,祸必及我。”奉先父子恸哭而去,为左右执送女直兵。女直兵斩其长子昂,送奉先及次子昱于其国主。道遇我兵,夺归,天祚并赐死。(《天祚纪》同)(12)

而卷一〇〇《萧得里底传》则曰:

金兵逾岭,天祚率卫兵西遁。元妃萧氏,得里底之侄,谓得里底曰:“尔任国政,致君至此,何以生为!”得里底但谢罪,不能对。明日,天祚怒,逐得里底与其子么撒。得里底既去,为耶律高山奴执送金兵。得里底伺守者怠,脱身亡归,复为耶律九斤所得,送之耶律淳。时淳已僭号,得里底自知不免,诡曰:“吾不能事僭窃之君!”不食数日,卒。子么撒,为金兵所杀。

按此两段皆言受责被逐,责之之人虽异,而皆以为应负误国之责任则同也。且被逐同,被逐之时亦同(纪皆系于保大二年(1122年)三月),父子为左右执送金人同,父得脱而子被杀同,所异者唯在死状。或云赐死,或云自杀,或云被杀,同一奉先而史与《契丹国志》异,《天祚纪》又绝不言得里底之死,则亦终归疑案而已。至于其巧合处固可证为一人也。此又得以《金史》作反证,《金史》卷二《太祖纪》曰:

天辅六年(辽保大二年,1122年)五月,先是,获辽枢密使得里底,节度使和尚、雅里斯、余里野等,都统杲使阿邻护送赴阙。得里底道亡,阿邻坐诛。

卷七六辽王《杲传》曰:

挞懒请益兵于都统杲,而获辽枢密使得里底父子。

卷七七《挞懒传》又书:

宗翰使挞懒追击之,不及,获辽枢密使得里底及其子磨哥、那野以还。

所载与《辽史·萧得里底传》合。(13)按此事《金史》一见于纪,两见于传,获则以为功,逃则戮其将,金人之重视得里底为何如!反观奉先据《辽史》诸书固亦为金人所获也,而《金史》乃寂无一言,同一枢密使,同一为辽尊宠用事之大臣,夫何轻重之不同如此?则知奉先与得里底初非两人矣。

要之《辽史》言得里底事皆本之金皇统中陈大任所修《辽史》,故其言皆与《金史》合。萧奉先事则本之史愿《亡辽录》等书,故多与《契丹国志》合。金修《辽史》但知博采,而不知考核,至有一人两传之巨谬,昔人讥《元史》一人两传,而《辽史》则无人为发其覆,不知其中亦有两传同陷此误也。(14)

三 耶律章奴与耶律张家奴

《辽史》卷二八《天祚纪》曰:

(天庆五年,1115年)九月乙巳,耶律章奴反。

其下即列叙章奴谋立魏国王淳,而淳不从,章奴乃侵掠上京路诸州,兵败,为辽兵所得,腰斩而死,其事皆书于九月。卷一〇二章奴有传,所载略同。《契丹国志》卷一〇于本年亦有此记载,与《辽史》几于一字不易,知同出一源也。

章奴既平之后,纪于是年十二月乙巳又书:

耶律张家奴叛。

其下列叙其战事,至次年四月亲征,败之,饶州、渤海平而止。

按本纪以章奴之叛在五年九月,其平亦在是年,而张家奴之叛则在五年十二月,乱事绵延至次年四月始平,似截然为两事,然细察之,则固一事两纪也。

考章奴之名始见于纪天庆四年(1114年)十一月,云:

以西北路招讨使耶律斡里朵为行军都统,副点检萧乙薛、同知南院枢密使事耶律章奴副之。

《金史》卷二《太祖纪》收国元年(1115年)正月亦有同样之记载:

辽遣都统耶律讹里朵、左副统萧乙薛、右副统耶律张奴、都监萧谢佛留,骑二十万、步卒七万戍边。

《金史》之张奴即《辽史》之章奴,固不待言。而《宋元通鉴》政和五年记此事则作耶律张家奴,王宗沐叙阿娄冈之战,全本《金史》,何故忽改张奴为张家奴,虽不可知,然不能遽视为妄改也。《辽史》卷二八《天祚纪》于天庆五年(1115年)三月书:

遣耶律张家奴等六人赍书使女直,斥其主名,冀以速降。五月,张家奴等以阿骨打书来,复遣之往。六月壬子,张家奴等还,阿骨打复书,亦斥名,谕之使降。

其说张家奴与章奴为二人,亦不待言,顾考《金史》则初无分判。《太祖纪》收国元年四月曰:

辽耶律张奴以国书来。上以书辞慢侮,留其五人,独遣张奴回报,书亦如之。六月己亥朔,辽耶律张奴复以国书来,犹斥上名。上亦斥辽主名以复之,且谕之使降。

审此则知《辽史》之张家奴,《金史》固仍呼之为张奴,与四年之都统章奴初未视为两人也。若考之《辽史》卷一〇一之《耶律阿息保传》,则即《辽史》之中亦有未加分判者。传曰:

金兵陷宁江州,边兵屡败,遣阿息保与耶律章奴等赍书而东,冀以胁降。

夫《天祚纪》明言赍书而东者张家奴也,而此作章奴,则亦视章奴与张家奴为一人矣。其证一。

复次,《天祚纪》于天庆五年十二月书:“锦州刺史耶律术者叛应张家奴。”(15)而卷一〇〇《耶律术者传》曰:

术者……尝与耶律章奴谋立魏国王淳。及闻章奴自鸭子河亡去,即引麾下数人往会之。

纪言应张家奴而传云应章奴,非亦以章奴与张家奴为一人乎!其证二。

纪于六年二月书:

张家奴诱饶州渤海及中京贼侯概等万余人,攻陷高州。三月,东面行军副统酬斡等擒侯概于川州。

而卷一〇〇《耶律章奴传》云:

时饶州渤海及侯概等相继来应,众至数万。

夫侯概所应者据纪为张家奴而又书之于《章奴传》,(16)则其为一人之证三。

纪称耶律章奴之侵扰地域,为上京所属之祖州、庆州、怀州、饶州,而书张家奴之侵扰地域,亦为上京道之祖州、(17)饶州及中京道所属之川州、高州。区域大抵相合,其证四。

盖《辽史》之记章奴事,全出于宋人书,故与《契丹国志》合。因原书之不著月日也,亦遂于九月下牵连书之,一若章奴旋起旋灭同在此一月内者,不思章奴说魏王,转战上京,结群盗,犯行宫,然后受擒,尔许大事,岂得于一月中了之,而又别书一张家奴以乱之,可谓无识之甚。

四 天庆五年亲征诸将辨

《辽史》卷二八《天祚纪》天庆五年正月下诏亲征,八月趋军中,记其从征诸将为:

以围场使阿不为中军都统,耶律张家奴为都监,率番、汉兵十万;萧奉先充御营都统,诸行营都部署耶律章奴为副,以精兵二万为先锋。余分五部为正军,贵族子弟千人为硬军,扈从百司为护卫军,北出骆驼口;以都点检萧胡睹姑为都统,枢密直学士柴谊为副,将汉步骑三万,南出宁江州。自长春州分道而进,发数月粮,期必灭女直。

至十一月又云:

遣驸马萧特末、林牙萧察剌等将骑兵五万、步卒四十万、亲军七十万至驼门。

按以上书分遣诸将,凌杂无次,由于采取诸书而未加考核,今为释之,则中军都统阿不即萧胡睹姑,亦即卷一〇一有传之萧胡笃。《胡笃传》云:

五年,从天祚东征,为先锋都统,临事犹豫,凡队伍皆以围场名号之。进至剌离水,与金兵战,败,大军亦却……胡笃长于骑射,见天祚好游猎,每言从禽之乐,以逢其意。天祚悦而从之。国政隳废,自此始云。

本传虽不言其为围场使,然云凡队伍皆以围场名号之,此固围场使之作用矣。又其都监为耶律张家奴,前已证张家奴与章奴为一人,今以《章奴传》考之,则云:“及天祚亲征女直,萧胡笃为先锋都统,章奴为都监。”张家奴与章奴既是一人,阿不、胡笃亦不容有二。

然此疑是旧史原文,阿不或为胡笃别译,或为别名,其误不过名号之不统一尔,其下又别取宋人书以补之,而益兹纠纷。《契丹国志》卷一〇曰:

天庆五年(1115年)八月,天祚下诏亲征女真,率蕃、汉兵十余万出长春路。命枢密使萧奉先为御营都统,耶律章奴副之,以精兵二万为先锋。余分五部为正兵,诸大臣贵族子弟千余人为硬军,扈从百司为护卫军,北出骆驼口。车骑亘百里,鼓角旌旗,震耀原野,别以汉军步骑三万,命都检点萧胡睹姑为都统,枢密直学士柴谊副之,南出宁江州路,自长春州分路而进,赍数月之粮,期必灭女真。

试阅此文,即知《辽史》之记载不过沿袭杂抄诸书的《契丹国志》而已,其间偶有小异则《辽史》亦未必一字不易也。以萧奉先为御营都统,耶律章奴为副,考之奉先、得里底、章奴三传均无是语,其为讹传无疑。而其致误之故,则亦自有由。奉先之契丹名为得里底,已如前述,而奉先之弟嗣先,则名敌里,(18)敌里与得里底本为一名两译,是奉先与嗣先之契丹名同也。故《辽史》卷一〇〇《耶律棠古传》曰:“会萧得里底以都统率兵与金人战,败绩,棠古请以军法论。”本文所指之得里底实为嗣先,以出河店之败,嗣先为都统也。以兄弟同名,故一误而以得里底当敌里,再误则以奉先当嗣先矣。其实天祚亲征在八月,而奉先之贬在九月。《契丹国志》所谓天祚两败之后,以奉先为不知兵者,一指萧嗣先出河店之败,一指耶律讹里朵达鲁古及白马泺之败也,事皆在亲征之先,故亲征之初,奉先已不为天祚所信,不容复以为都统也。其出宁江州之一军,都统为萧胡睹姑亦即胡笃也,其为一人甚明。

至于十一月一条则又出自《金太祖实录》,故与《金史》合。《金史》卷二《太祖纪》收国元年(1115年)曰:

十一月,辽主闻取黄龙府,大惧,自将七十万至驼门。驸马萧特末、林牙萧查剌等将骑五万、步四十万,至斡邻泺。

按此文甚明白,而《辽史》改自将为亲军,义已费解,又不书特末一军之至斡邻泺,遂若俱至驼门,与原文亦不合。考《金史》言辽军之分配,但此一条,盖所云辽主自将七十万至驼门者,即《契丹国志》之五部正兵扈从百司等出骆驼口者也,是为天祚自将之大军。其云特末所将之骑五万,步四十万至斡邻泺者,即《契丹国志》之步骑三万,萧胡睹姑率之南出宁江州者也,是为别将之一军,(19)要之,此次亲征实不过两道而已。

然则《辽史》如但承用旧史,或但采《契丹国志》及《亡辽录》,或但录《金太祖实录》,均无不可,其失未至甚谬,今乃兼收并蓄,遂如屋上架屋,重复乖忤而不可理矣。

五 结 论

以上述四篇讫,按《辽史》简略,昔贤所讥,今考其失,更以杂糅。盖元修《辽史》,据脱脱所上表则合辽耶律俨之《皇朝实录》,金陈大任之《辽史》,而更“发故府之椟藏,集遐方之匦献”,冶之一炉,勒为专史。夫天祚而上,旧史足征,室昉之《统和实录》,至明犹存,而史称兴宗重熙中(1032—1054年)曾修《起居注》,道宗欲观《起居注》,则史官所职,至是差备。爰自统和(983—1011年),迄于寿昌(1095—1100年),三朝史实,载笔易详。天祚蹉跌,乘舆播迁,乾统(1101—1110年)之前,当仍前轨。天庆(1111—1120年)而后,缺失可知。陈大任金人也,则采《金史》以补之,其所关涉,止及兵戈,治乱之迹,度难博赡。于是至正(1341—1370年)重修,兼采野史。其曰“遐方之匦献”,则宋人书矣。然辽制书禁至严,传书境外者罪至大辟,天祚覆国,图书入金,中秘所藏,不传于宋。南渡诸人,蒿目世变,推本乱源,颇言北事,而文献无征,纪载缺略,不无诬罔之辞,稍依口耳为说,是犹曹瞒之传,出自江东,海陵之纪,修于大定(1161—1189年),足广异闻,实为典要。虽然,言东事者详于金,言燕事者详于宋,是皆境壤相接,耳目所及,辽人既不能自言,则舍此亦无以为史,虽云芜累,义难求全。顾其失也,则颠倒错乱,重文复出,于是天祚一纪,卒不可读。夫《金太祖实录》虽亡,而《金史》现在,《亡辽录》诸书虽逸,而《三朝北盟会编》、《契丹国志》、《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颇存涯略,苟加覆按,痕迹不掩;以《金史》还《金史》,宋人书还宋人书,去其重复,梳其纠纷,整齐之道,固亦非难也。抑天祚而上亦不云完书也,景、穆之前事涉五代,今亦以两《五代史》、《资治通鉴》校之,其颠倒错乱,亦犹《天祚纪》,而有时亦可订两《五代史》之失,则以耶律俨、萧韩家奴所修,辽人之所自言也。至于一书之中,纪表志传各不相谋,数行之隔,名字别号,随事而异,全书皆然,更仆难数,此则人事之不尽,不得以书缺有间为辞,治之者能审其源,证其同异而校其实,则庶乎其可也。至于清宫本考证,每引《宏简录》以证《辽史》,而不知《宏简录》之即出于《辽史》,既昧其源,安能核实,其陋妄不足论矣!

(原载1942年国立师范学院史地系编《史地教育特刊》)

附记:我在四十余年前曾治辽、金、元史。那时初读《辽史》,感到记载抵牾重复,很想仿照汪龙庄《元史本证》之例,对《辽史》作一点整理工作。纪传部分大致作了校勘考证,而罗继祖先生的《辽史校勘记》已出,辗转觅得此书,发觉校勘上有很多相同,罗书既出,我就没有必要继续下笔了。太平洋战争爆发,作为“孤岛”的上海沦陷,我应前国立师范学院之聘,间道入湘。我的《辽史校记》写在一部局刻本上,留在上海,没有带走,后来也丢失了。几年来治辽、金、元史,深感自己对古少数族语言一无所知,实在缺乏治此三史所必需的条件,很难取得较大成就。到国师后,由于教学需要,让我开中国中古史课,讲的是秦汉魏晋隋唐,我对辽金元史既有内怯之感,因而兴趣就转到了魏晋隋唐这一段历史时代上去了。1942年,国师史地系学生创办《史地教育特刊》,征求文稿。那时我对魏晋隋唐史只好算初学,写不出像样的论文,因而就记忆所及,写成《辽史天祚纪证释》一文,指出《辽史》中某些重复纪载和一人二传。本文发表后才知道,约在同时,傅乐焕先生有《辽史复文举例》之作,却未得见(后来阅读,知拙文没有重复)。1944年,我应聘到四川乐山武汉大学,开的课除通史外,便是魏晋南北朝史与隋唐史,辽金元三史从此搁置,但也还发表了几篇旧稿。这回辑录我已发和未发表的旧作,将这一组论文也收录在内,只不过留下我早年治史的尘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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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契丹国志》以女真之伐阿鹘产在阿骨打混同江宴归后,而《金史》纪伐阿疎远在穆宗时,当从《金史》。

(2) 按《阿息保传》又言阿疎其后叛辽,考阿疎后为金所擒,未尝叛辽,而天庆六年以后亦无阿疎叛事,则此文必有误。

(3) 按混同江头鱼宴,阿骨打不肯起舞,天祚欲杀之,奉先谏而止。此事亦甚可疑,《金史》既所不载,而考其年月,是时阿骨打尚未袭位,完颜部之酋尚是乌雅束也。洪皓《松漠纪闻》卷上曰:“道宗末年,阿骨打来朝,以悟室从,与辽贵人双陆,贵人投琼不胜,妄行马。阿骨打愤甚,拔小刀欲剚之,悟室急以手握鞘,骨打止得甚柄杙其胸不死。道宗怒,侍臣以其强悍,咸劝诛之。道宗曰:‘吾方示信以待远人,不可杀。’或以王衍纵石勒,张守珪赦安禄山,终致后害为言,亦不听,卒归之。”此当为一事之两传,而言在道宗时,又以双陆起衅,所言绝异。要之当时自有此一种传说,所闻则各不相同也。余考《金史》,天祚时阿骨打实未尝入朝,而《世纪》于扬割嗣节度之九年(辽乾统二年)书穆宗(扬割追尊号)朝辽主于渔所,十年二月归。而《辽史》卷二七《天祚纪》于乾统三年(1103年)正月书如混同江,女直函萧海里首,遣使来献,与《金史》合。疑天庆二年(1112年)钓鱼混同江云云,即由此致误也。此事固不能证其必无,然其可信之程度,仅当视为一种传说而已。

(4) 按《契丹国志》卷一〇乾统六年书“辽复遣泛使同平章事萧保先,牛温舒诣宋”。保先为奉先弟,疑误,当作“奉先”。

(5) 按《辽史》卷二七《天祚纪》天庆四年(1114年)七月作“遂发浑河北诸军”。

(6) 见下亲征诸将辨。

(7) 按卷六四《皇子表》天祚六子:文妃出晋王敖鲁斡第一。元妃出梁王雅王第二,燕王挞鲁第三。赵王习泥烈第四,秦王定第五,许王宁第六,皆不详所出。而《后妃传》云挞鲁为惠妃出,亦不言秦王、许王为元妃所出,与此不同。

(8) 《辽史》卷一〇二《耶律余睹传》出于宋人书,与后《萧奉先传》合。

(9) 按《辽史》卷六四《皇子表》晋王敖鲁斡出继大丞相耶律隆运后。

(10) 审此知拥立晋王之谋非诬,而余睹降时,其事犹未发,纪言文妃赐死,余睹闻之大惊,亦误。《辽史》卷六四《皇子表》曰:“保大元年(1121年),南军都统耶律余睹以敖鲁斡有人望,与文妃密谋立之,不果。余睹降金,文妃伏诛。”正与《辽史》卷一〇二《耶律余睹传》及《金史》卷一三三《耶律余睹传》合,可证纪之误。

(11) 按此云父子,甚可思。凡言奉先之奸,初未尝及其子,《金史·余睹传》言得里底子磨哥任军事,亦为罪状之一,可以互证。

(12) 按《契丹国志》卷一一言奉先行二十里,为左右所杀。《辽史》与《国志·奉先传》其他皆合,唯此为异,史、志所本之书,今已无可考,则不能知孰为合于原本,然即使原本为被杀,《辽史》改为赐死,亦必有所本,要之奉先之死,但以疑案视之可也。

(13) 《挞懒传》之磨哥,即《萧得里底传》之磨撒。

(14) 按《辽史》卷八九有传之杨晳与卷九七有传之杨绩为一人,余别有考。

(15) 按《辽史》卷一〇〇《耶律术者传》锦州应为银州之误。

(16) 按纪书章奴事,但言结渤海群盗,众至数万,而不举其名,似亦疑同一侯概而忽应章奴忽应张家奴,故疑不书,至《章奴传》则遥隔数十卷,不复忆改矣。

(17) 纪于六年二月书“侍御司徒挞不也等讨张家奴,战于祖州,败绩”。而卷九八《萧兀纳传》云:“兀纳一名挞不也,(天庆)六年,耶律章奴叛来攻京城(按是上京),兀纳以死拒战,章奴无所得而去。”疑此挞不也即兀纳。祖州故上京国也,然官号不同,不敢妄断。然传言章奴之攻上京在六年,若如纪言,则章奴在五年九月即已覆灭,六年扰上京地者,乃张家奴也。此亦为章奴与张家奴实为一人之证。

(18) 《辽史》卷二七《天祚纪》:“天庆四年十月,以守司空萧嗣先为东北路都统……引军屯出河店,两军对垒……萧嗣先军溃……十一月壬辰,都统萧敌里等营于斡邻泺东,又为女直所袭,士卒死者甚众。”而《金史》卷二《太祖纪》则云:“十一月,辽都统萧纠里……会于鸭河北……俄与敌遇于出河店……辽兵溃,逐至斡论泺。”出河店之役,《辽史》以嗣先为都统,而《金史》则以萧纠里当之。日本箭内亘氏疑为辽易都统而金人不知,故以后之纠里(敌里)当前之嗣先(见箭内亘《辽金纠军考》),王静安先生驳之,以纠里或敌里为嗣先之契丹名,其言甚是。

(19) 萧特末《辽史》无传,似不能与萧胡笃为一人,此《金史》与《辽史》、《亡辽录》皆不合,然云至斡论泺,则即南出宁江州之一军无疑,特其统帅既互见,未知孰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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