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书》介绍清王源经济思想的著作。十四卷。清李塨撰。成书约在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撰者事迹参见“《颜李丛书》”条)
《平书订》是李塨对王源的《平书》的订正。《平书》意为“平天下之书”。原稿分三卷,列为分民、分土、建官、取士、制田、武备、财用、河淮、刑罚、礼乐十目,共十五篇。《平书》未单独刊行,其作者王源将其稿交李塨订正。李塨订《平书》,删去一篇,改篇为卷,共十四卷。每卷先列出《平书》的内容,然后依附李塨的意见,即今传之李塨的《平书订》。
《平书》首先强调了要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并将“分民”列为卷首,将传统的士、农、工、商的社会分业,改为士、农、军、商、工,增添了“军”,并将商的地位提到了工之上。它的订正者李塨,则不赞成将商人的地位提高到工艺者以上,主张维持传统的士、农、工、商序列,认为“工虽不及农所生之大,而天下货物,非工无以发之、成之,是亦助天地也。若商则无能为天地生财,但转移耳,其功固不上于工矣”,强调了农工是财富的来源,而商只是使财富流通者。除此之外,他还反对把军列于四民之外,主张寓兵于农。
《平书订》论述了关于土地方面的问题。王源认为:制民恒产是立政之本,主张“有田者必自耕”,不但不允许出租,而且明确宣布:“毋募人以代耕”,并且主张普遍地平分土地,在国有土地上实行畺田制,以达均田的目的。李塨对上述田制主张提出了很多意见,他认为“井田必宜行”,并且认为田制的各种形式都可采用,“井田畺田,或贡或助,或陆或水,随地随宜,无所不可,但不得过授田之数耳”,主张“以井田为主,不可井乃畺,不可畺乃奇零援之”,并同意“官士工商皆不得有田”的主张。
关于土地问题,《平书》除有“惟农有田论”的论述外,对城市宅地也有新见解,认为对城市宅地不能和对农村耕地一样采用同一政策。它说:“野外不令有私地,而城中不能尽公,不如听人私相买卖、建造收其房租为便”即主张在农村实现“有田者必自耕”的政策,以消灭地租剥削;而在城市仍许可房租剥削的存在,以避免旧房屋的毁坏和新房屋的终建,说明其对土地问题的研究已达到了至深的程度。
《平书订》中论及了对重本抑末的看法及有关理财和货币的问题。王源反对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他肯定了本的重要,但认为“末亦不可轻”,如果天下只有农而没有商,那么“尚可以为国乎?”充分肯定了商的重要性,反对向商人征重税,主张取消一切繁苛的商税,指出原来用榷关的办法征商,“税日增而无所底,百数十一倍于旧而犹不足,官吏如猛虎,搜及丝忽之物而无所遗,商旅之困惫已极”,应实行新的征商办法,分坐商和行商分别征税。并且商人仅足其本者则免其税,如果商人出售某种商品会亏本,则除盐酒外都要由官府按成本买进,认为这样做,既“便商也”,“又便民也”,“而官又收其利也”。李塨则仍坚持抑商观点,他认为商人只要在乡里或邻近省份进行商品买卖就可以了,根本就用不着远途贩运,甚至进行对外贸易。并指出王源关于国家经商的主张是“扰及商民”。
《平书订》还很重视理财,认为财政收支应做到均平合理,正确理财,并解释说:“均也者,均上下,均贫富,均有无,均出入也”,并主张货财与食并重,设立理财官,还把理财做为太学生分科学习的科目。《平书订》对货币问题也有不少论述。王源认为:“钞法必不可行”,主张物物交换和以钱交换并行,“但不得以银为交易”。为了防止私铸,则强调铸钱要“铜精而式美”。李塨的主张是力求缩小货币流通的范围,主张“赋用本色”,而且主张“所有者尽可以粟布货物相易。至于钱与银,特储之以备流通之具耳,不专恃认为用也”。
《平书订》有《畿辅丛书》本,收集在《颜李丛书》中,(《颜李丛书》有四存学会1923年版)及一九三七年商务印书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