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观应,又作官应,字正翔,号陶斋,别号杞忧生、慕雍山人等,广东香山人。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到上海学商。初在宝顺洋行当买办,后来又经营或开办一些航运和贸易企业。捐官至候补道员。光绪四年(公元1878年)起在洋务派企业任职,历任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电报局、轮船招商局会办、总办等职。,光绪十一年去香港时,香港当局以他在太古洋行亏空为理由,将他关押达一年之久。后担任多种企业总办、总董等。郑观应关于货币的理论见于其所著《易言》、《盛世危言》等著作中,另有《银行》上下、《圜法》及附录《药水浸洋钱之害论》等文,也和货币有关。
在《易言·论铸银》中,郑观应指出西方国家每年运至中国的洋钱在百万元以上,获利很大,如“鹰洋每圆计重七钱二分,运入中国,其极贵时可抵纹银八钱,即平常市价亦总在七钱四、五分之间”。为了收回这一厚利,郑观应提出自铸银钱的主张:“夫钱有金、银、铜三品,其行于世也,统谓之国宝。自应一国有一国之宝,不应悉用他国之宝也。中国何不自行鼓铸,列年号于其上,名正言顺,独擅利权。”对于铸银钱经费,郑观应指出银钱的作价已高于所含之银,而且外国铸造银钱要搀和铜、铅,“以搀和所余之数,移作铸造之费,已绰然有余裕。是所昂之价,即所溢之利也”。但他没有明确指出银钱用手工还是机器铸造。
铸银钱有利可图,但不能任意降低银钱的质量。郑观应说:“但西人好利而守信,故成色均归一律;华人嗜利而寡信,故流弊遂致百端。”为防止铸银钱后产生的流弊,他主张铸银钱的权力要高度集中,“严定章程,仅准户部设一专局,功罪攸归,非但不许民间铸银,并不许各省官员开铸”。铸成后,“令其可缴钱粮,可作捐款,则流通必畅,而洋银反不能通行矣”。认为这是“裕国便民之大计”,实行后可以不使“利权为西国所独擅”!
在《盛世危言》的《铸银》篇中,郑观应补充了以下内容:
第一,对用洋钱的方便和用银两的不便作了对比:“盖洋钱大者重七钱二分,小者递减,以至一角五分。市肆可以平行,无折扣之损;囊橐便于携带,无笨重之虞。较之纹银,实属简便。纹银大者为元宝,小者为锭,或重百两,或重五十两,以至二三两。用之于市肆,则耗损颇多,有加耗,有贴费,有减水,有折色,有库平、湘平之异;漕平、规平之殊,畸重畸轻,但凭市侩把持垄断,隐受其亏。若洋钱则一圆有一圆之数,百圆有百圆之数,即穷乡僻壤亦不能勒价居奇,此民间所以称便也。”第二,洋钱在中国流通有四害:一、九成或不足九成的银元当足银使用,造成无形的耗蚀;二、洋钱进口无税,用来购买我国货物;三、卖货则取宝银而归,又铸洋钱运入我国;四、使用时每元还要抬价一二分至六七分,暗中剥削。第三,自造银元有四利:一、“铸之既多,则洋钱来源自稀,足夺西人利权”。二、“用之既广,保财源亦崇国体”;三、铸银元有盈余,不会造成耗蚀;四、分量一律,贵贱相同,“便商民而维市面”。第四,对铸银钱要加强监督检验,“总期分两轻重不亏,成色划一不二”,易于鉴别,便于兑换。
在《易言·论铸银》中,郑观应主张只有户部铸造银钱。但在《盛世危言》中,则提出由户部设一总局,惟核收而不铸造,分饬各省督抚派廉洁精于会计之大员,专司鼓铸银钱之事,由督抚亲自检验。因为当时广东已在铸造银元,郑观应也不得不相应地修改意见。关于银钱的重量,郑观应先是主张与洋钱一样,后又提出“中国不必定与洋钱大小轻重相同,宜由户部铸银元五式:或一两,或五钱,或二钱五分,或一钱,或五分”。还提出铸金钱的主张。
郑观应还主张开设银行,发行银行纸币。他强调纸币要取信于民,指出:“同一钞票,中国用之而多弊,泰西用之而无弊者,无他,信不信之分耳。民情不信,虽君上之威无济于事;民情信之,虽商贾之票亦可通行。”取信于民的方法,一是纸币由银行发行,可随时随地向银行兑现;二是官府要加强对银行的管理,设商部为管理银行的机构。他批评外商银行在中国任意发行纸币,要求创设中国自己的银行并发行自己的银行纸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