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瑟夫·马西(1700—1784),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以当时经济文献搜集家著称。曾写作经济和社会问题小册子,主要著作是《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这一著作以匿名的方式于1750年出版,比休谟的《论利息》早两年问世。休谟就是从马西这部著作中得出其利息理论的。马克思认为马西匿名出版的这本著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在书中,马西比休谟更坚决地宣称,利息只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马西的利息学说包括利息的性质、决定利率的因素、利率决定于平均利润率、不存在自然利率、利率有下降的趋势等内容。马西对利息性质的分析不是从贷出者有所失因而应当有所得来认识问题,而是从利息的来源认识问题,也就是说,认为利息的性质决定于利息的来源。这样来说明利息的性质,是利息学说史上的一大进步,是完全正确的。马西认为利息率取决于利润率,取决于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分割的比率。因为人们为了使用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借的东西所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这个利息总是由利润调节,也就是说,利息率会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还会随着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分割的比例变化而变化。在马西看来,利息率决定于平均利润率,作为利息来分割的利润,不是特殊个人或特殊部门所获得的利润,而是平均利润。马克思对马西的这一见解也是肯定的。但马西没有进一步指出平均利息率为什么能够以平均利润率为基础。马西认为不存在什么自然利息率,利息率的高低完全由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决定。他说:“在这里唯一会产生的疑问是,在这个利润中多大部分归借入者,多大部分归贷出者,才算合理。一般地说,这只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一点上,合理还是不合理,只是双方同意的结果”(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6页)。马西的这一见解,马克思也是肯定的,他说:“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关于这一点,马西就已经完全正确的说过”(同上)。但是马西未进一步指出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在马西看来,只要是借货币经营企业,其利息率都以利润为基础,付给放债人的利息不会超过利润的界限。反之,如借货币不是经营企业而是满足某种需要,其利息率就不以利润为基础,付给放债人的利息就会超过利润的界限,其利息率的高低由需要货币的程度而定。马西从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这一观点出发,认为一个国家的利息率高是因为它的商业利润高,相反,一个国家的利息率低是因为它的商业利润低。马西认为由于利润率下降,利息率就跟着下降,而利润下降的原因在于国内外的竞争。马西认为商业的动机主要是人的需要。由于不同的国家气温不同,因而对生活资料的需要不同;由于不同的国家人口不同,因而维持一个人生存耗费的劳动量不同;又由于不同的国家地理条件不同,因而生活的环境不同。这些使得不同国家的居民必须经营的商业规模有差别,如果从事商业的人口多,商业的规模大,商业的利润就要降低,从而导致利息率的降低。